我們已經知道,剩餘價值率是用下列公式來表示的:
Ⅰ.剩餘價值/可變資本(m/v)=剩餘價值/勞動力價值=剩餘勞動/必要勞動
前兩個公式是價值的比率,第三個公式是生產這些價值所需要的時間的比率,他們表示同一個東西。這些互相替代的公式在概念上是嚴格的。因此,我們看到,在古典政治經濟學中,這些公式誠然在實質上已經制定出來,但是還不是有意識地制定的。在那裡我們看到的是下列派生的公式:
Ⅱ.(剩餘勞動/工作日)=剩餘價值/產品價值=剩餘產品/總產品
這里,同一個比率交替地在勞動時間的形式上,在勞動時間借以體現的價值的形式上,在這些價值借以存在的產品的形式上表現出來。不言而喻,這里所說的產品價值只能理解為工作日的價值產品,產品價值的不變部分不包括在內。
在所有這些公式中,實際的勞動剝削程度或剩餘價值率是虛假地被表現出來的。假定工作日為12小時。根據我們前面例子的其它各項假設,在這里,實際的勞動剝削程度就表現為如下的比率:
6小時剩餘勞動/6小時必要勞動=3先令剩餘價值/3先令可變資本=100%
但是,根據公式Ⅱ,我們卻得出:
6小時剩餘勞動/12小時工作日=3先令剩餘價值/6先令價值產品=50%
這兩個派生的公式實際上表示工作日或其價值產品按怎樣的比例在資本家和工人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如果把這些公式看作資本自行增殖程度的直接表現,就會得出一個虛假的規律:剩餘勞動或剩餘價值絕不能達到100%。[17]因為剩餘勞動始終只能是工作日的一個部分,所以剩餘勞動必然始終小於工作日,或剩餘價值必然始終小於價值產品。二者必須相等,才能達到100/100的比率。剩餘勞動要吞掉整個工作日(這里指一周勞動或一年勞動等等的平均日),必要勞動就必須減到零。但是,如果必要勞動消失了,剩餘勞動也就消失了,因為後者只是前者的函數。因此,剩餘勞動/工作日=剩餘價值/價值產品這個比率永遠不能達到100%的界限,更不能提高到(100+x)/100。但剩餘價值率或實際的勞動剝削程度完全能夠達到這種程度。就拿路易.德.拉維涅先生的計算做例子。根據他的計算,英國農場工人只得到產品[18]或其價值的1/4,而資本家(租地農場主)得到3/4,不管這個贓物以後還要在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等人之間怎樣進行分配。依照這個例子,英國農業工人的剩餘勞動和必要勞動之比是3:1,剝削率是300%。
古典學派把工作日看做不變量的方法,由於公式Ⅱ的應用而固定化了,因為人們在這里總是把剩餘勞動同一定長度的工作日進行比較,如果只著眼於價值產品的分配,也會得到同樣的結果。已經物化在價值產品中的工作日總是具有一定界限的工作日。
把剩餘價值和勞動力價值表現為價值產品的兩部分-這種表現方式其實是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中產生的,它的意義將在以後加以說明-掩蓋了資本關係的特殊性質,即掩蓋了可變資本與活勞力的交換,以及與此相適應的工人與產品的分離。代替的是一種協作關係的假象,彷彿工人和資本家在這種協作關係中是按照產品的不同的形成要素的比例來分配產品的。[19]
但是,公式Ⅱ在任何時候都能再轉化成公式Ⅰ。例如,如果我們知道6小時剩餘勞動/12小時工作日,則必要勞動時間=12小時工作日減掉6小時剩餘勞動,並得出:
6小時剩餘勞動/6小時必要勞動=100/100
我在前面已經順便提到的第三個公式是:
Ⅲ.剩餘價值/勞動力價值=剩餘勞動/必要勞動=無酬勞動/有酬勞動
(無酬勞動/有酬勞動)這個公式會引起一種誤解,好象資本家是向勞動而不是向勞動力支付報酬,但是這種誤解經過前面的說明已經消除了。(無酬勞動/有酬勞動)這個公式只是(剩餘勞動/必要勞動)這個公式的通俗的表述。資本家支付勞動力價值或偏離這一價值的勞動力價格,在交換中取得對活勞動力本身的支配權。他對這種勞動力的利用分為兩個時期。在一個時期,工人只生產一個等於他的勞動力價值的價值,因而只生產一個等價物。這樣,資本家預付出勞動力的價格,得到一個價格相等的產品。事情就好像資本家是在市場上購買現成的產品。而在剩餘勞動期間,勞動力的利用為資本家創造出無須他付出代價的價值。[20]他無償地獲得了勞動力的這種利用。在這個意義上,剩餘勞動可以稱為無酬勞動。
因此,資本不僅象亞.斯密所說的那樣,是對勞動的支配權。按其本質來說,它是對無酬勞動的支配權。一切剩餘價值,不論它後來在利潤、利息、地租等等哪種特殊形式上結晶起來,實質上都是無酬勞動的物化。資本自行增殖的秘密歸結為資本對別人的一定數量的無酬勞動的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