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 資本論第一卷

第十八章 計時工資

  工資本身又采取各种各樣的形式,這种情況從那些過分注重材料而忽視一切形式區別的經濟學教程中是了解不到的。但是,闡述所有這些形式是屬于專門研究雇傭勞動的學說的範圍,因而不是本書的任務。不過,這里要簡單地說明一下兩种占統治地位的基本形式。

  我們記得,勞動力總是按一定時起來出賣的。因此,直接表現勞動力的日价值、周价值等等的轉化形式,就是“計時工資”的形式,也就是日工資等等。

  首先應當指出,在第十五章敘述過的關于勞動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變化的規律,衹須改變一下形式,就轉化為工資規律。同樣,勞動力的交換价值和由這個价值轉變成的生活資料的量之間的區別,現在則表現為名義工資和實際工資之間的區別。在本質形式上已經闡明的事情,再在表現形式上重复一遍,那是徒勞無益的。因此我們衹限于說明計時工資的若干特點。

  工人靠日勞動、周勞動等等得到的貨幣額(30),形成他的名義的即按价值計算的工資額。但是很明顯,依照工作日的長短,即依照工人每天所提供的勞動量,同樣的日工資、周工資等等可以代表极不相同的勞動价格,也就是說,可以代表對同量勞動所支付的极不相同的貨幣額。(31)因而,在考察計時工資時必須再把工資總額,即日工資、周工資等等的總額和勞動价格區別幵來。但怎樣得出這個价格,即一定量勞動的貨幣价值呢?勞動力的平均日价值除以平均工作日的小時數,就得出平均的勞動价格。假定勞動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個勞動小時的价值產品,而工作日為12小時,那末1個勞動小時的价格=3先令/12=3便士。這樣得出的勞動小時的价格就是勞動价格的單位尺度。

  由此可見,即使勞動价格不斷下降,日工資、周工資等等仍然可以保持不變。例如,一個普通工作日是10小時,勞動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那末1個勞動小時的价格是3 3/5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長到12小時,1個勞動小時的价格就降低到3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長到15小時,1個勞動小時的价格就降低到2 2/5便士。雖然如此,日工資或周工資仍舊不變。反之,即使勞動价格不變或甚至下降,日工資或周工資也可以增加。例如,一個工作日是10小時,勞動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那末1個勞動小時的价格就是3 3/5便士。如果由于工作量增加,工人按照原來的勞動价格勞動12小時,那末他的日工資就增加到3先令7 1/5便士,而勞動价格沒有變化。如果不是增加勞動的外延量而是增加勞動的內含量,那也會得到同樣的結果。(32)因此,名義上的日工資或周工資提高的同時,勞動价格可以不變或下降。這也适用于工人家庭的收入,衹要家長提供的勞動量是靠家庭成員的勞動而增加的。因此,存在著不減少名義上的日工資或周工資而降低勞動价格的各种方法。(33)

  一般的規律就是:如果日勞動、周勞動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資或周工資就決定于勞動价格,而勞動价格本身或者是隨著勞動力的价值而變化,或者是隨著勞動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變化。反之,如果勞動价格已定,那末日工資或周工資就決定于日勞動或周勞動的量。

  計時工資的計量單位,即1個勞動小時的价格,是勞動力的日价值除以普通工作日的小時數所得之商。假定一個普通工作日是12小時,而勞動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個勞動小時的价值產品。在這种情況下,1個勞動小時的价格是3便士,它的价值產品是6便士。如果工人現在一天就業不足12小時(或者一周不足6天),比如說衹有8小時或6小時,那末按這個勞動价格計算,他衹能得到2先令或1 1/2先令的日工資。(34)因為根据假定,工人要生產出一個衹是和他的勞動力价值相适應的日工資,一天必須平均勞動6小時,又因為根据同一假定,他在每小時內衹有一半時間是為自己勞動,而另一半時間是為資本家勞動,所以很清楚,如果他就業不足12小時,他就不能掙得6小時的价值產品。前面我們已經看到過度勞動的破壞性后果,這里我們又發現了工人由于就業不足所遭受的苦難的源泉。

  如果小時工資是用下述辦法來确定的,即資本家不承擔支付日工資或周工資的義務,而衹是愿意雇用工人多少勞動小時就支付多少小時的報酬,那末,資本家就能使工人就業的時間少于原先作為計算小時工資或勞動价格的計量單位的基礎的那個時間。因為這种計量單位是由(勞動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這個比率确定的,所以,一旦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時數,這种計量單位自然就失去了任何意義。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之間的聯系就被消除了。現在資本家不讓工人做滿維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勞動時間,也能從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勞動。他可以破壞就業方面的任何規則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愿和眼前利益,使最惊人的過度勞動同相對的或完全的失業互相交替。他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勞動价格”的借口下,把工作日延長到超過正常的限度,而不給工人任何相應的補償。因此,倫敦建築工人為反對資本家強制實行這种小時工資的企圖,發動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動(1860年)。法律對工作日的限制結束了這种不正當的作法,不過,這种限制當然沒有消滅由于机器的競爭、由于所使用的工人在質量上的改變以及局部的和普遍的危机而產生的就業不足的現象。

  在日工資或周工資增加的情形下,勞動价格可以在名義上保持不變,甚至降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衹要勞動价格或勞動小時的价格不變,而工作日超出它的普通長度,這种情況就會發生。在(勞動力的日价值/工作日)這一分數中,如果分母增大,分子就會更快地增大。由于勞動力的損耗,勞動力的价值會同勞動力執行職能的時間一起增加,而且前者增加的比例比后者更快。因此,在計時工資占統治地位而勞動時間又不受法律限制的許多產業部門中,就自然地形成了一种習慣,把達到一定點(比如滿10小時)的工作日當作是正常的(《normal working day》〔“正常的工作日”〕,《the day’s work》〔“日勞動”〕,《the regular hours  of  work》〔“正規的勞動時間”〕)。超過這個界限的勞動時間形成額外時間,并且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付以額外報酬,雖然額外報酬往往低得可怜。(35)正常工作日在這里是作為實際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且就全年來說,實際工作日往往比正常工作日要長。(36)在英國各种產業部門中,在工作日的延長超出一定正常界限時,勞動价格的增長造成了這樣一种情況:所謂正常時間內的勞動价格很低,這就迫使那些想掙得足夠工資的工人在額外時間去做報酬較高的工作。(37)法律對工作日的限制結束了這种快意的事情。(38)

  在一個產業部門內,工作日越長,工資就越低,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39)工厂視察員亞﹒雷德格雷夫通過1839年到1859年二十年間的比較觀察說明了這一點。根据他的觀察,在受十小時工作日法令約束的工厂中,工資提高了,而在每天工作14到15小時的工厂中,工資下降了。(40)

  從“在勞動价格已定時,日工資或周工資決定于所提供的勞動量”這一規律中首先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勞動价格越低,工人為了保証得到哪怕是可怜的平均工資而付出的勞動量必然越大,或者說,工作日必然越長。勞動价格的低廉在這里起了刺激勞動時間延長的作用。(41)

  但是,勞動時間的延長反過來又會引起勞動价格的下降,從而引起日工資或周工資的下降。

  勞動价格由勞動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來決定這個事實表明:如果沒有任何補償,單是工作日的延長就會降低勞動价格。但是那些使資本家能夠長期延長工作日的情況,最初使他能夠,最后則迫使他也在名義上降低勞動价格,以致勞動時數增加了,但總价格即日工資或周工資反而下降了。這里衹要指出兩种情況就夠了。如果一個人完成一個半人或兩個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場上勞動力的供給不變,勞動的供給還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間的競爭,使資本家能夠壓低勞動价格,而勞動价格的降低反過來又使他能夠更加延長勞動時間。(42)但是這种對异常的即超過社會平均水平的無酬勞動量的支配權,很快就會成為資本家本身之間的競爭手段。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是由勞動价格构成的。勞動价格的無酬部分不需要計算在商品价格內。它可以贈送給商品購買者。這是競爭促成的第一步。競爭迫使完成的第二步是,至少把延長工作日而產生的异常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商品的出售价格中。异常低廉的商品出售价格就是以這樣的方式形成的,最初是偶然的,以后就逐漸固定下來,并且從此成為勞動時間過長而工資极低的不變基礎,而原先它卻是這些情況所造成的結果。我們衹是指出這一運動,因為分析競爭不是這里要做的事情。不過我們還是可以聽一下資本家本人的自白。

  “在北明翰,業主之間的競爭是這樣激烈,以致我們中間的某些人,不得不以雇主的身分做我們平素感到可恥的事情﹔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多賺錢,而衹是讓公眾從中得到好處。”(43)

  我們記得倫敦有兩种面包房老板,一种是按全价出售面包,另一种是低于正常价格出售面包。“全价出售者”向議會調查委員會指責他們的競爭者說:

  “他們能夠存在,首先就是靠欺騙公眾〈商品摻假〉,其次是靠從工人身上榨取18小時的勞動而支付12小時的工資……工人的無酬勞動是用來進行競爭的手段……面包業主之間的競爭是夜間勞動難以廢除的原因。低价出售者低于成本价格(它隨著面粉价格的變化而變化)出售面包,但他并沒有受到損失,因為他從工人身上榨取了更多的勞動。如果我從工人那里衹取得12小時勞動,而我的鄰居卻取得18或20小時勞動,那末,他必然會在出售价格上把我擊敗。如果工人能堅持要求支付額外時間的報酬,這种手法立刻就會完蛋……低价出售者雇用的工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國人、少年和其他人,他們被迫滿足于几乎任何一种他們所能得到的工資。”(44)

  這种訴苦之所以有意思,還因為它表明:反映在資本家頭腦中的衹是生產關系的假象。資本家不知道,勞動的正常价格也包含著一定量的無酬勞動,并且正是這种無酬勞動是他的利潤的正常源泉。剩余勞動時間這個範疇對他說來是根本不存在的,因為剩余勞動時間包含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內,而后者在他看來已經在日工資中支付了。但是,額外時間,即工作日超過与普通的勞動价格相适應的界限的延長部分,對他來說卻是存在的。為了對付他的低价出售的競爭者,他甚至主張對這种額外時間支付額外報酬。但是他仍然不知道,這种額外報酬,和普通的勞動小時的价格一樣,也包含著無酬勞動。例如,十二小時工作日的一個小時价格是3便士,即1/2個勞動小時的价值產品,而一個額外勞動小時的价格是4便士,即2/3個勞動小時的价值產品。在第一种場合,資本家無償地占有了1/2個勞動小時,在第二种場合,無償地占有了1/3個勞動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