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 資本論第一卷

第九章 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

  在這一章里,也同前面一樣,假定勞動力的价值,從而再生產或維持勞動力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是一個已知的不變的量。

  根据這個假設,知道剩余价值率,同時也就知道一個工人在一定的時間內為資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量。例如,假設必要勞動每天是6小時,表現為金額3先令或1塔勒,那末,1塔勒就是一個勞動力的日价值,或者說,是購買一個勞動力所預付的資本价值。再假設剩余价值率是100%,那末,這1塔勒的可變資本就生產1塔勒的剩余价值量,或者說,工人每天提供6小時的剩余勞動量。

  但是,可變資本是資本家同時使用的全部勞動力的總价值的貨幣表現。因此,可變資本的价值,等于一個勞動力的平均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勞動力的數目。因此,在已知勞動力价值的情況下,可變資本的量与同時雇用的工人人數成正比。如果一個勞動力的日价值=1塔勒,那末,每天要剝削100個勞動力,就必須預付100塔勒的資本,要剝削n個勞動力,就必須預付n塔勒的資本。

  同樣,如果1塔勒的可變資本,即一個勞動力的日价值,每天生產1塔勒的剩余价值,那末,100塔勒的可變資本每天就生產100塔勒的剩余价值,n塔勒的可變資本每天就生產1塔勒×n的剩余价值。可見,所生產的剩余价值量,等于一個工人一個工作633日所提供的剩余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工人人數。又因為在勞動力价值已定的情況下,一個工人所生產的剩余价值量是由剩余价值率決定的,由此就得出如下第一個規律:所生產的剩余价值量,等于預付的可變資本量乘以剩余价值率,或者說,是由同一個資本家同時剝削的勞動力的數目与單個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之間的复比例決定的。(在作者親自校訂過的法文版中,這個原理的後一部分表述如下:”或者說,等於一個勞動力的價值乘以該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再乘以同時受剝削的勞動力的數目。”-編者注)

  因此,如果我們用M表示剩余价值量,用m表示一個工人每天平均提供的剩余价值,用v表示購買一個勞動力每天預付的可變資本,用V表示可變資本的總數,用k表示一個平均勞動力的价值,用a′/a(剩余勞動/必要勞動)表示一個平均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用n表示所使用的工人人數,我們就得出:

   m/v×V
M=
   k×a′/a×n

  這里繼續假定,不僅一個平均勞動力的价值不變,而且一個資本家所使用的工人已經化為平均的工人。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所生產的剩余价值并不与受剝削的工人人數按比例增長,但這時勞動力的价值也就不是不變的了。

  因此,在一定量剩余价值的生產上,一种因素的減少可以由另一种因素的增加來補償。如果可變資本減少,同時剩余价值率卻按同一比例提高,那末所生產的剩余价值量仍然不變。按照以前的假定,如果一個資本家每天要剝削100個工人,必須預付100塔勒,而剩余价值率如果是50%,那末,這100塔勒的可變資本就提供50塔勒的剩余价值,或100×3個勞動小時的剩余价值。如果剩余价值率提高一倍,或者說,工作日不是從6小時延長到9小時,而是從6小時延長到12小時,那末減少了一半的可變資本50塔勒,也同樣提供50塔勒的剩余价值,或50×6個勞動小時的剩余价值。可見,可變資本的減少,可以由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的按比例的提高來抵償,或者說,所雇用的工人人數的減少,可以由工作日的按比例的延長來抵償。因此在一定限度內,資本所能榨取的勞動的供給,并不取決于工人的供給。(202)反過來說,如果剩余价值率降低了,那末,衹要可變資本量或雇用的工人人數按比例增加,所生產的剩余价值量就仍然不變。

  但是,靠提高剩余价值率或延長工作日來補償工人人數或可變資本量的減少,是有不能超越的界限的。無論勞動力的价值如何,無論維持工人的必要勞動時間是2小時還是10小時,一個工人每天所能生產的總价值,總是小于24個勞動小時所物化的价值,如果這24個物化勞動小時的貨幣表現是12先令或4塔勒,那就總是小于12先令或4塔勒。我們前面假定,要再生產勞動力本身,或者說,要補償購買勞動力所預付的資本价值,每天需要6個勞動小時。根据這個假定,500塔勒的可變資本,使用500個工人,在剩余价值率為100%,或工作日為12小時的時候,每天生產500塔勒的剩余价值,或6×500個勞動小時的剩余价值。100塔勒的資本,每天使用100個工人,在剩余价值率為200%,或工作日為18小時的時候,衹生產200塔勒的剩余价值量,或12×100個勞動小時的剩余价值量。它的總价值產品,即預付的可變資本的等价物加剩余价值,在任何一天都決不能達到400塔勒或24×100個勞動小時的數額。平均工作日(它天然總是小于24小時)的絕對界限,就是可變資本的減少可以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來補償的絕對界限,或者說,就是受剝削的工人人數的減少可以由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的提高來補償的絕對界限。這個非常明白的第二個規律,對于解釋資本要盡量減少自己所雇用的工人人數即減少轉化為勞動力的可變資本部分的趨勢(以后將談到這种趨勢)所產生的許多現象,是十分重要的,而這种趨勢是同資本要生產盡可能多的剩余价值量的另一趨勢相矛盾的。反過來說,如果所使用的勞動力數量增加了,或可變資本量增加了,但是它的增加和剩余价值率的降低不成比例,那末所生產的剩余价值量就會減少。

  第三個規律是從所生產的剩余价值量取決于剩余价值率和預付的可變資本量這兩個因素而得出來的。如果剩余价值率或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已定,勞動力价值或必要勞動時間量已定,那末不言而喻,可變資本越大,所生產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也就越大。如果工作日的界限及其必要部分的界限已定,那末,一個資本家所生產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顯然就衹取決于他所推動的勞動量。但根据以上假設,他所推動的勞動量取決于他所剝削的勞動力的數量,或他所剝削的工人人數,而工人的人數又是由他所預付的可變資本量決定的。可見,在剩余价值率和勞動力价值已定的情況下,所生產的剩余价值量同預付的可變資本量成正比。但是我們知道,資本家把他的資本分成兩部分。他把一部分投在生產資料上,這是他的資本的不變部分。他把另一部分轉化為活的勞動力,這一部分形成他的可變資本。在同一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在不同生產部門中,資本划分為不變部分和可變部分的比例是不同的。在同一生產部門內,這一比例是隨著生產過程的技朮基礎和社會結合的變化而變化的。但是,無論一定量的資本是怎樣分為不變部分和可變部分,無論后者与前者之比是1︰2或是1︰10,還是1︰x,剛才确定的規律都不會受到影響。因為根据前面的分析,不變資本的价值雖然再現在產品价值中,但是并不加入新形成的价值產品。使用1000個紡紗工人,當然比使用100個紡紗工人需要更多的原料、紗錠等等。但是不管這些待追加的生產資料的价值是提高,降低,還是不變,也不管是大是小,都不會對推動這些生產資料的勞動力的价值增殖過程有任何影響。因此,上面确認的規律就具有這樣的形式:在勞動力的价值已定和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相同的情況下,不同的資本所生產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同這些資本的可變部分即轉化為活勞動力的部分的量成正比。

  這一規律同一切以表面現象為根据的經驗顯然是矛盾的。每個人都知道,就所使用的總資本兩個部分各占的百分比來說,紡紗厂主使用的不變資本較多,可變資本較少,面包房老板使用的可變資本較多,不變資本較少,但前者獲得的利潤或剩余价值并不因此就比后者少。要解決這個表面上的矛盾,還需要許多中項,就象從初等代數的角度來看,要了解0/0可以代表一個真實的量需要很多中項一樣。盡管古典經濟學從來沒有表述過這一規律,但是它卻本能地堅持這一規律,因為這個規律是一般价值規律的必然結果。古典經濟學企圖用強制的抽象法把這個規律從現象的矛盾中拯救出來。以后(203)我們會看到,李嘉圖學派是怎樣被這塊攔路石絆倒的。“确實什么也沒有學到”的庸俗經濟學,在這里也象在其他各處一樣,抓住了現象的外表來反對現象的規律。它与斯賓諾莎相反,認為“無知就是充足的理由”。

  我們可以把社會總資本每天所使用的勞動看成一個唯一的工作日。例如,假設工人人數為100萬,一個工人的平均工作日為10小時,那末社會工作日就是1000萬小時。在這個工作日的長度已定時,不管它的界限是由生理條件還是由社會條件決定,衹有工人人數即工人人口增加,剩余价值量才能增加。在這里,人口的增加形成社會總資本生產剩余价值的數學界限。反之,在人口數量已定時,這种界限就由工作日的可能的延長來決定。(204)在下一章我們會看到,這個規律衹适用于以上所考察的剩余价值形式。

  從以上對剩余价值生產的考察中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一個貨幣額或价值額都可以轉化為資本。相反地,這种轉化的前提是單個貨幣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有一定的最低限額的貨幣或交換价值。可變資本的最低限額,就是為取得剩余价值全年逐日使用的一個勞動力的成本价格。假設這個工人自己占有生產資料,并且滿足于工人的生活,那末衹要有再生產他的生活資料的必要勞動時間,比如說每天8小時,對他來說就夠了。因而他也衹需要夠8個勞動小時用的生產資料。但是,資本家除這8小時外還要工人再進行比如說4小時剩余勞動,這樣,他就需要一個追加的貨幣額,來購置追加的生產資料。按照我們的假設,他必須使用兩個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來過工人那樣的生活,即滿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這种情況下,他的生產的目的就衹是維持生活,不是增加財富﹔而在資本主義生產下,增加財富是前提。為了使他的生活衹比一個普通工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產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轉化為資本,他就必須把預付資本的最低限額和工人人數都增加為原來的8倍。誠然,他自己也可以和他的工人一樣,直接參加生產過程,但這時他就不過成了介于資本家和工人之間的中間人物,成了“小業主”。資本主義生產發展到一定高度,就要求資本家能夠把他充當資本家即人格化的資本的全部時間,都用來占有從而控制別人的勞動,用來出售這种勞動的產品。(205)中世紀的行會力圖用強制的辦法防止手工業師傅變為資本家,限定每個師傅可以雇用的勞動者的人數不得超過一個极小的最高限額。貨幣或商品的所有者,衹有當他在生產上預付的最低限額大大超過了中世紀的最高限額時,才真正變為資本家。在這里,也象在自然科學上一樣,証明了黑格爾在他的《邏輯學》中所發現的下列規律的正确性,即單純的量的變化到一定點時就轉化為質的區別。(205a)

  單個的貨幣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為資本家而必須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額,在資本主義生產的不同發展階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發展階段上,在不同的生產部門內,也由于它們的特殊的技朮條件而各不相同。還在資本主義生產初期,某些生產部門所需要的最低限額的資本就不是在單個人手中所能找到的。這种情況一方面引起國家對私人的補助,如柯爾培爾時代的法國和直到目前的德意志若干邦就是這樣。另一方面,促使對某些工商業部門的經營享有合法壟斷權的公司(206)的形成,這种公司就是現代股份公司的前驅。

  我們不詳細談資本家和雇傭工人的關系在生產過程的進行中的變化,也不談資本本身的更進一步的規定。這里衹著重指出少數要點。

  在生產過程中,資本發展成為對勞動,即對發揮作用的勞動力或工人本身的指揮權。人格化的資本即資本家,監督工人有規則地并以應有的強度工作。

  其次,資本發展成為一种強制關系,迫使工人階級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狹隘範圍而從事更多的勞動。作為別人辛勤勞動的制造者,作為剩余勞動的榨取者和勞動力的剝削者,資本在精力、貪婪和效率方面,遠遠超過了以往一切以直接強制勞動為基礎的生產制度。

  資本起初是在歷史上既有的技朮條件下使勞動服從自己的。因此,它并沒有直接改變生產方式。所以我們上面所考察的、單靠延長工作日這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生產,看來是与生產方式本身的任何變化無關的。它在舊式面包業中和在現代棉紡業中同樣有效。

  如果我們從勞動過程的觀點來考察生產過程,那末工人并不是把生產資料當作資本,而衹是把它當作自己有目的的生產活動的手段和材料。例如在制革厂,工人衹是把皮革當作自己的勞動對象。他不是鞣資本家的皮。可是,衹要我們從价值增殖過程的觀點來考察生產過程,情形就不同了。生產資料立即轉化為吮吸他人勞動的手段。不再是工人使用生產資料,而是生產資料使用工人了。不是工人把生產資料當作自己生產活動的物質要素來消費,而是生產資料把工人當作自己的生活過程的酵母來消費,并且資本的生活過程衹是資本作為自行增殖的价值的運動。夜間停止不用、不吮吸活勞動的熔爐和厂房,對資本家說來是一种“純粹的損失”。因此,熔爐和厂房就造成了要勞動力“做夜工的要求”。貨幣單純地轉化為生產過程的物質因素,轉化為生產資料,就使生產資料變成了榨取他人勞動和剩余勞動的合法權和強制權。最后還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資本主義生產所固有的并成為其特征的這种顛倒,死勞動和活勞動、价值和創造价值的力之間的關系的倒置,是如何反映在資本家頭腦中的。在1848─1850年英國工厂主叛亂時期,“佩斯里的一家棉麻紡紗厂(卡萊爾父子公司,這是蘇格蘭西部資格最老、聲譽最好的公司之一,它自1752年幵辦以來,世世代代由同一家族經營)的老板”,這位非常有學識的紳士,在1849年4月25日《格拉斯哥每日郵報》上發表了一封信(207)。標題是《換班制度》,其中有一段天真可笑的話:    

  “現在讓我們看看,把勞動時間由12小時縮減到10小時會產生怎樣的禍害…… 這些禍害‘合計起來’給工厂主的前途和財產帶來极其嚴重的損害。如果他〈即他的“人手”〉以前工作12小時,而現在限制為10小時,那就等于他的企業內每12台机器或12個紗錠縮減為10台机器或10個紗錠,如果工厂被賣掉,那它們就衹能按10來計价。于是全國每家工厂的价值都會減少六分之一。”(208)

  在蘇格蘭西部這個世襲的資本的頭腦中,生產資料即紗錠等的价值同它們的自行增殖或每天吸取他人一定量的無償勞動的資本屬性這樣緊密地溶合在一起,以致卡萊爾公司的老板真的以為,在出賣工厂時,要支付給他的不僅是紗錠的价值,而且還有它們的价值增殖,不僅是包含在紗錠內的勞動或生產同种紗錠所必需的勞動,而且還有借助于紗錠每天從佩斯里的健壯的西蘇格蘭人身上榨取的剩余勞動。正因為如此,他才認為,如果工作日縮短兩小時,每12台紡紗机的出售价格就會縮減為10台的出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