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
(1917年4月8日[21日])
一切革命的根本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不弄清這個問題,便談不上自覺地參加革命,更不用說領導革命。
我們革命中一個非常顯著的特點,就是革命造成了兩個政權并存的局面。這一事實是需要首先認清的﹔不認清這個事實,就不能前進。對于舊“公式”,例如布爾什維主義的舊“公式”,要善于補充和修改,中國這些經實際証明大体上是正确的公式,具体實現的結果卻成了另一個樣子。關于兩個政權并存的局面,以前誰也沒有想到,而且也不可能想到。
兩個政權并存是怎么回事呢?就是除臨時政府即資產階級政府外,還形成了另一個盡管還很軟弱、還處于萌芽狀態、但畢竟确實存在而且在日益成長的政府,即工兵代表蘇維埃。
這另一個政府的階級成分是什么呢?是無產階級和農民(穿了軍裝的農民)。這個政府的政治性質怎樣呢?它是革命的專政,就是說,是這樣的一個政權,它直接依靠用革命的方法奪取,依靠下面人民群眾的直接的創舉,而不依靠集中的國家政權頒布的法律。這完全不是歐美先進國家中迄今非常見的那种一般類型的資產階級議會制民主共和國政權。人們總是忘記這一點,不深入思考這一點,而這卻是全部實質的所在。這個政權和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同一類型的政權,其基本標志是:(1)權力的來源不是議會預先討論和通過的法律,而是來自下面地方上人民群眾的直接的創舉,用流行的話來說,就是直接的“奪取”﹔(2)用全民的直接武裝代替脫离人民的、同人民對立的机构即警察和軍隊﹔在這和政權下,國家的秩序由武裝的工農自己,即武裝的人民自己來維持﹔(3)官吏,官僚,或者也由人民自己的直接政權取代,或者至少要接受特別的監督,變成不僅由人民選舉產生、而且一經人民要求即可撤換的官吏,處于普通的受委托者的地位﹔他們從占有能領取資產階級高薪的“肥缺”的特權階層,變為特殊“兵种”的工人,其報酬不超過熟練工人的一般工資。
巴黎公社這一特殊的國家類型的實質就在于此,而且僅僅在于此。普列漢諾夫之流(背叛馬克思主義的真正沙文主義者)和考茨基之流(“中派”分子,即搖擺于沙文主義和馬克思主義之間的分子)先生們,以及所有一切現在居統治地位的社會民主党人、社會革命党人等等,都把這种實質忘掉了和歪曲了。
他們空話連篇,裝聾作啞,推托躲避,千百次地相互祝賀革命成功,但是不愿意想一想,工兵代表蘇維埃究竟是什么。他們不愿意看到一個明顯的真理:既然存在著這种蘇維埃,既然它們是政權,那在俄國也就存在著巴黎公社類型的國家。
我強調了“既然”這兩個字。因為這還衹是萌芽狀態的政權。它同資產階級臨時政府達成了直接的協議,做了許多實際的讓步,是它自己的把陣地不斷讓給資產階級的。為什么會這樣呢?是因為齊赫澤、策列鐵里、斯切克洛夫之流犯了“錯誤”吧?沒有的話。衹有庸人才會這樣想,馬克思主義者是不會這樣想的。原因在于無產者和農民的覺悟和組織程度不夠。上述領袖們的“錯誤”在于他們采取小資產階級的立場,在于他們不動啟發工人的意識,反而模糊他們的意識,不動打破小資產階級的幻想,反而誘發這种幻想,不便群眾擺脫資產階級的影響,反而加強這种影響。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為什么我們的同志也犯了這么多的錯誤,竟“簡單地”提出這樣的問題:是不是應當馬上推翻臨時政府?
我的回答是:(1)應該推翻它,因為它是寡頭的、資產階級的政府,不是全体人民的政府,它不會給人民和平、面包和充分的自由﹔(2)但是不能馬上推翻它,因為它有同工人代表蘇維埃,首先是同彼得格勒蘇維埃這樣一個主要的蘇維埃達成的直接的和間接的、形式的和實際的協議作依靠﹔(3)決不能用尋常的方法去“推翻”,因為它依靠第二個政府即工人代表蘇維埃對資產階級的“支持”,而這第二個政府是直接反映大多數工農的意識和意志的唯一可能的革命政府。比工人、雇農、農民和士兵代表蘇維埃更高更好類型的政府,人類還沒有創造出來,我們至今還沒有見過。
覺悟的工人要取得政權,必須把大多數群眾爭取過來,因為在沒有對群眾使用暴力的時候,沒有別的辦法可以取得政權。我們不是布朗基主義者,我們不主張由少數人奪取政權。我們是馬克思主義者,我們主張無產階級的階級斗爭來反對小資產階級的狂熱,反對沙文主義──護國主義,反對空談,反對依賴資產階級。
我們要建立無產階級的共產主義政党﹔擁護布爾什維主義的优秀分子已經創造了這個政党的各种中毒﹔我們要團結起來進行無產階級本階級的工作,無產者和貧苦農民就會愈來愈多地轉到我們方面來。因為實際生活將時時打破“社會民主党人”齊赫澤、策列鐵里、斯切克洛夫之流,以及“社會革命党人”這些更“地道的”小資產者等等的小資產階級幻想。
資產階級主張資產階級的單一政權。
覺悟的工人主張工人、雇農、農民和士兵代表蘇維埃的單一政權,主張用啟發無產階級意識、使它擺脫資產階級影響的辦法而不是用冒險行動來取得單一政權。
小資產階級──“社會民主党人”、社會革命党人等等──則搖擺不定,妨礙這种啟發和擺脫的工作。
這就是決定我們任務的實際的階級的力量對比。
載于1917年4月9日《真理報》第28號
(選自《列寧選集》第三卷第19──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