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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存檔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原發稿日期:年月日

中國統一聯盟組織章程(修正版)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聯盟定名為「中國統一聯盟」(簡稱「統盟」);英文名為「ALLIANCE FOR THE REUNIFICATION OF CHINA」,為超黨派之民間組織。
    • 第二條:本盟總部地址設於台北市。
    • 第三條:本盟之宗旨為:促進民族內部的團結與和平,建設民主統一的國家,在上述共識之下,存異而求同,真誠團結,共同奮鬥。
    • 第四條:本盟之目標為:終止國土分裂和民族分離的悲劇;實現國家的民主統一,促進民族內部的和解、團結與和平;建設民主、富足、統一的新中國,再造進步的、現代的、中國的新文明對世界和人類的進、和平、正義與發展,做出中國人應做的貢獻。
    • 第五條:本盟之任務為:
      1. 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尊重兩岸政經制度促進國家統一。
      2. 團結海內外力量,反對甘為強權驅策,企圖使中國的分裂長期化和固定化的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義,如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住民自決等。
      3. 鞏固和發展海峽兩岸的和平結構,促進兩岸結束敵對狀態,發展兩岸人民的同胞情誼,增進民族的團結與統一。
      4. 研究和發展民族整合,實現國家統一的知識和理論。
    • 第六條:為求達成本盟宗旨、目標及任務,本盟之盟員應遵行下列原則:
      1. 本盟盟員不分團體、性別、省籍、宗教、政治立場,一律平等。
      2. 本盟為基於信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列宗旨、目標及任務的盟員之自願的結合,保證入盟與退盟之充份 自由。
      3. 盟員應相互尊重各自的其他政見,但盟員對其獨自政見之主張,不得違反和破壞本盟的宗旨、目標及任務。
      4. 盟員意見之爭執,應依本聯盟宗旨、目標及任務所主張者為仲裁之準則。爭執各方,應儘量保衛本聯盟之精神,以和平、寬容、協商之方法解決之。
      5. 本章程不得被視為授權本聯盟干涉盟員在政治上、思想上的獨立性。
  • 第二章 盟 員
    • 第七條: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盟宗旨、目標、任務與原則者得加入本盟為盟員。入盟辦法另訂。
    • 第八條:盟員之權利與義務:
      1. 凡盟員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擔任本盟幹部與參加本盟活動之權利。但盟費未繳清至該屆盟員大會之月者及入盟未滿兩月者均無選舉權。入盟未滿一年者,無被選舉權。
      2. 凡盟員有遵守本盟章程、決議案、出席會議及繳納盟費之義務。
      3. 其他經盟員大會通過之權利與義務。
    • 第九條:盟員之退盟:
      1. 凡盟員向本盟總部提出書面聲明退盟者,視為自動退盟。
      2. 凡無故積久盟費二年以上,或不履行盟員義務者,即視同放棄盟籍。
      3. 凡本盟盟員有損本聯盟名譽或違背本聯盟宗旨、目標、任務與原則者,經監察委員會三分之二通過,得停止其盟權,並得報請盟員大會通過,開除其盟籍。
      4. 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監察委員有第九條第三項之情況者,監察委員會之議決須經盟員大會通過。
  • 第三章 組 織
    (甲)盟員大會
    • 第十條:盟員大會為本盟最高權力機構。盟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檢討盟務、修訂章程、討論提案、按本章程規定選舉各項職位,及對有關工作人員提出質詢。經五分之一以上盟員連署;或執行委員會提議,或監察委員會函請,得召開臨時盟員大會。
    • 第十一條:當盟員超過五百人後,得由盟員代表大會替代原盟員大會之職責,由各地區分別推選盟員代表出席。各地區盟員達五十人以上時,可成立分會,其辦法另訂。

    (乙)執行委員會

    • 第十二條:執行委員會為本盟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執行盟員大會之決議事項,並在不違背盟員大會決議之原則下自行策劃工作項目。執行委員會由盟員大會選舉執行委員二十五人組成之,同時選出候補執行委員七人,得列席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三條:執行委員會置主席一人,副主席兩人,由執行委員會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四條:執行委員會主席綜理盟務,對外代表本盟。在盟員大會舉行時應提出盟務總報告並接受質詢。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依次序代理之。
    • 第十五條:執行委員會設組織部、青年部、社會部、財務部、文宣部及交流部等。各部置部長,由主席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通過聘任之。
    • 第十六條:執行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盟事務,並指導監督所屬職員。下設秘書處,置主任一人,辦理各項工作。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通過聘任之,秘書處主任由秘書長報請主席遴選聘任之。
    • 第十七條:執行委員會各單位所屬工作人員,須在盟員中敦聘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 第十八條:執行委員會由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主席得召開臨時執行委員會議。執行委員應親自出席執行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代理,凡無故連續缺席執行委員會議達二次者,視同自動辭職,由候補執行委員依序遞補之。

    (丙)監察委員會

    • 第十九條:監察委員會為本盟常設監察機構,由盟員大會選舉監察委員七人組成之,同時選出候補監察委員二人,得列席監察委員會,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監察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監察委員會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二十條:監察委員會之職權為:監察執行委員會之工作,審核並監督經費之使用、監督盟員義務之履行、議決人事處分案,並協調仲裁盟員違反本章程第六條之情事。
    • 第廿一條:監察委員會每兩月由召集人召開一次,開會時主席、秘書長及有關各部部長應列席報告並備詢。監察委員應親自出席監察委員會,不得委託代理,凡無故連續缺席監察委員會達二次者,視同自動辭職,由候補監察委員依序遞補之。

    (丁)名譽主席及顧問

    • 第廿二條:本盟置名舉主席若干人,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提請盟員大會追認。名譽主席得對盟務提出建議。
    • 第廿三條:本盟置盟務顧問及法律顧問若干人,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提名,執行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同意敦聘之,任期一年。
  • 第四章 經 費
    • 第廿四條:本盟經費以盟員盟費為主,並接受贊成本聯盟宗旨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
      1. 盟費:本盟盟員入盟時,每人應繳入盟費新台幣壹佰元,每月應繳盟費新台幣壹佰元,半年一繳或每年於大會前一次繳清。學生盟員月繳減半,其他清寒人士經執行委員會核定,月費亦得減、免,並列冊備查。
      2. 支用:本盟之經常支出為人事費、事務費、設備費、活動費、研究會。
    • 第廿五條:本盟會計年度自每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第廿六條:本盟每年繳造預(決)算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終了之後二個月內,經執行委員會審,查提盟員(代表)大會通,過決算報告應先送監察委員會審核。
    • 第廿七條:本盟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五章 附 則
    • 第廿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準用「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若須修正,得由執行委員會或盟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盟員出席之盟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議決通過修改之。
    • 第廿九條:本章程經盟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之。
  • 附註說明:

參考目錄

參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