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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環保署召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四期計畫案」(二林科學園區)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環評委員就污染排放、對農漁業影響、用水規劃等項目提出多處質疑,而雲林縣政府、環保團體與地方民眾亦發言表示強烈反對。最終由會議主席鄭福田裁示,此案補件再審,以一次為限。
本次環評專案小組會議,主要審查內容為二林科學園區廢水排放方案。二林園區未來每日10萬噸的廢水,原本預計排放至舊濁水溪河道,並由彰化縣福興鄉出海,因此計畫遭福興鄉民抗議,目前已遭放棄。隨後在彰化縣政府建議下,中科管理局與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另行規劃了兩個替代方案。其中,「海洋放流管方案」,將興建一條專屬放流管道,由彰化王功漁港外海9.4公里處直接排放入海;而「濁水溪方案」則於彰化縣竹塘鄉自強大橋下游1公里處排入濁水溪,再順河出海。因彰化與雲林兩縣,大致以濁水溪為界,故「濁水溪方案」同時也影響到雲林縣縣民權益與環境。
開發單位表示,「海洋放流管方案」施工時間長達6年,且工程費用高達57億元,相對來說「濁水溪方案」的施工時間只要2.5年、費用只有33億元,明顯較為廉價而可行。報告人員強調,經過放流水影響模擬,僅於冬季枯水期時,濁水溪水質才會惡化超過灌溉水質標準。中科管理局人員亦表示,濁水溪下游高灘地之農作,多為抽取地下水灌溉,故河川水質對農作物並無影響,對沿岸養殖業影響亦甚微。至於高科技產業所產生的毒性化學物質,開發單位表示,將依照歐盟標準以及「斯德哥爾摩公約」之有機毒物內容,由廠商主動登錄並備查。
看守台灣研究員謝和霖表示,「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內容主要針對農藥成分,與高科技產業排放之廢水內容差異甚大。高科技產業之廢水,內含許多尚未被環保署納入管制,但已被歐美標準認定的毒性有機物與環境賀爾蒙,就這樣排放進濁水溪,對農漁業傷害皆大。謝和霖指出,「廠商主動登錄並備查」並無實質管制效果,環保單位也無法開罰。
雲林縣縣長蘇治芬表示,2002年啟用的濁水溪上游「集集攔河堰」,每日供應六輕60萬噸工業用水,以及雲林地區20萬噸民生用水。她抨擊,開發單位於模擬水質時,僅僅採用1986年至2000年的濁水溪流量統計,毫不考慮集集攔河堰對於濁水溪下游水量減少的影響。而濁水溪流量變化甚大,即使同樣是冬季枯水期,其流量落差亦可能達到3、4倍以上。蘇治芬強調,開發單位僅採用高估的流量「平均值」,而非考慮流量「最小值」,此份模擬結果毫無參考價值。
「這跟我們實地訪談的結果不同」雲林縣建設處處長施克和指出,濁水溪下游高灘地的農民,大多引濁水溪的河水灌溉,廢水排放勢必影響農作。且濁水溪河道透水性高,廢水排放可能會進一步污染到地下水源。「廢水要排到濁水溪,為何卻不到雲林地區辦說明會?」施克和批評。雲林縣農業處處長呂政璋亦強調,雲林是農業大縣,全省約5成以上稻米產自雲林彰化,而濁水溪沿岸四個鄉鎮,提供大台北地區6成的蔬菜量。農產品如受污染,全島人民將一同受害。
針對二林園區用水問題,蘇治芬認為,二林園區每日16萬噸的用水量,在2014年湖山水庫完工之前,勢必衝擊到雲林縣的民生與農業用水。如果水不夠用,可能還得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她指出,中央政府應對水資源規劃,進行政策環評。
經討論後,眾多環評委員亦指出開發單位資料上的缺漏,並缺乏對生態、文化古蹟、當地社會衝擊以及濁水溪水質的眾多資料。在主席鄭福田裁示下,決定開發單位補件再審,以一次為限。並附帶決議開發單位需至雲林縣辦理公開說明會。
資料來源: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4397)
刊載於「兩岸犇報」第六期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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