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盟推動家園重建的新政策主張--政府興建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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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公屋」?
所謂公屋,就是公共住屋,由國家出資興建,並以低廉租金長期提供給921特殊弱勢受災戶或非災民的弱勢無殼蝸牛居住。公屋制度,在先進的歐洲、美國與日本,乃至於香港皆行之多年,是民主進步國家為保障「住者有其屋」基本人權所實施之主流社會福利措施。
二、公屋與國民住宅有何差異?
- 國民住宅:國民住宅的概念與民間所俗稱的國民車相似,即指平價住宅,由政府出資興建,再以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給中下階級的無殼蝸牛,或者,由政府獎勵建商投資興建銷售國民住宅,但不管以何種方式實施,國民住宅與一般住宅無異,皆是可買賣交易之商品住宅。
- 公屋:公屋的土地與地上建築物皆歸國家所有,不得銷售,只能以低廉的租金提供給經濟弱勢人民居住,如921特殊弱勢受災戶,或中下階級之無殼蝸牛。
三、災盟為什麼要推動公屋?
- 許多特殊弱勢受災戶根本無經濟能力重建或重購:
許多921特殊弱勢受災戶,包含獨居老人、單親家庭、失依家庭、身心障礙家庭、失業家庭、重病家庭、中低收入戶、以及原住民等,即使先排除土地問題,也絕無經濟能力重建或重購新宅!因為,其必然面臨三項巨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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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大危機、房地產市場極度蕭條、以及金融呆帳與逾放程度不斷升高的客觀形勢下,銀行吸血鬼光是處理查封的法拍屋便已「頭殼抱著燒」!怎可能再借貸給償債能力勘虞的上述特殊弱勢受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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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銀行吸血鬼願意提供上述弱勢受災戶重建或重購貸款,基於自利自保的考量,必定對受災戶所申辦的貸款額度大打折扣,那麼,受災戶的自備款就大幅增加,試問,受災戶如何可能籌措出幾十萬至百萬的自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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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受災戶想方設法,經由標會、向親戚朋友借錢,或是被迫透過地下錢莊的高利貸而籌足了自備款,加上銀行350萬優惠利率貸款,得以重建或重購,然而,在經歷了三年,受災戶開始償還銀行利息,後債加前債的龐大負擔,受災戶辛辛苦苦所重建或重購的新宅,也必將淪為被銀行查封的法拍屋!
- 以公屋取代平價住宅:
從上述所分析的三項巨大障礙可清楚看出,除非銀行大發慈悲,一反過去的吸血鬼本性,否則,特殊弱勢受災戶重建重購絕望!因此,唯有政府興建公屋才能提供其長期而穩定的身心安頓居所。另外,災區各級政府有意甚或積極推動平價住宅政策,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國民住宅政策,而其終將面臨銀行吸血鬼所設置之三項巨大障礙,致使平價住宅不是淪為空屋,便是法拍屋,甚至,更成為災區家園重建完成的假象!所以,災盟認為,應以公屋取代平價住宅!
- 許多受災戶的土地問題無法解決:
根據災盟的調查與研究,在現有政策邏輯與法令限制下,許多受災戶的土地問題不可能解決,例如;
- 倒塌屋宅的土地非受災戶所有,也無法取得原地主同意重建。
- 土地共有者基於自利考量,不願同意受災戶所提出的土地分割協議。
- 土地共有者經由世代繁衍而增多,有些外移而失去聯絡,有些連共有者是誰也不得而知,是以,根本無法分割。
- 即使能行使土地分割,然而分割之後的土地面積過於狹小,不適重建。
- 必須以地易地重建的受災戶,或因政府不願提供交換土地,或政府所提供土地經由價值交換計算後,受災戶土地面積縮小,不適重建。
上述數端不過是舉其犖犖大者,更為繁雜難解者多如牛毛不勝枚舉,而在根深蒂箇的「土地私有化」制度下,現有政策法令的修改空間極為有限,公屋,是唯一的替代方案。
- 被土石流威脅的受災戶難以遷徒安置:
被土石流威脅的地區皆為依山、偏遠而貧窮的居民,例如老榮民、老農民或特殊弱勢受災戶等,其既無經濟能力遷徒重購新宅,政府的安置方案也僅限於狹促的組合屋,而政府已決定全面拆除組合屋,是以,其除了繼續死守原處,日日與死神為伴,活在提心吊膽之中,別無出路!公屋,是他們唯一的希望!
- 受災戶普遍接受認同公屋政策構想:
公屋,初期只是災盟內部的政策構想,經過災盟的重建服務員對組合屋進行挨家逐戶訪查後,發現受災戶普遍接受認同公屋的政策構想,反應頗為熱烈,因此,不僅提高災盟推動公屋的信心,也強化了災盟推動公屋政策的民意基礎。
目前,只欠缺如何將此民意基礎表現為具體數字,以引起媒體重視和輿論討論,並且進一步,將民意轉化逼迫阿扁新政府接受群眾行動力量!
四、政府興建公屋有什麼好處?
- 立刻提供安身立命之所-家:政府興建公屋,就能跳脫現有政策邏輯與法令限制,針對龐大數量的特殊弱勢受災戶與土地問題不能解決的受災戶,立刻提供安身立命之住所-家。
- 災區馬上動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濟復甦:受災戶自行重建所必須遭遇的政策法令障礙,以及官僚推諉拖延的行政效能,即使鍥而不捨爭取,最終得以層層克服,也至少要再花上一年才能動工!但是,政府興建公屋,卻省卻上述重重關卡,災區馬上四處動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濟復甦!
- 政府興建公屋,有如開發新社區,引導形成周邊消費商圈:政府興建公屋,提供特殊弱勢受災戶等租住,在實質意義上,有如開發新社區,必將引導形成周邊消費商圈,進一步活絡災區經濟景氣。另外,若能在災區民間團體聯合爭取政府的補助下,推動公屋的受災戶組成各種合作社,將能為受災戶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如消費合作社、幼兒托育安親勞務合作社、養生公共食堂等。
- 集中安置集體照護,促進互助合作精神,減少社會福利成本:公屋應依照受災戶之屬性分別興建,並得以集中安置集體照護;例如,興建「敬老安養公屋社區」以集中照管獨居老人的生活起居,一來,老人相互為伴,相互照應,相互支持,減少社會福利資源的投入,二來,唯有公屋而非商業營運的安養中心,才能規劃興建各種完善的公共設施,以供老人發展精神生活。又例如,單親、失依家庭與身心障礙家庭應集中安置於同一公屋社區,因上述三種家庭除了經濟收入低之外,皆面臨共同的負擔與危機,即子女教育成長問題,倘若一起租住於公屋社區,將因相似的生命困境而容易發展社區支持系統,透過集體力量以形成相互人力支援,相互經驗交流,相互心情分享,甚至還能進一步建制化,組成安親勞務合作社與照護勞務合作社,致使有些人得以無後顧之憂,全力在外謀生,有些人專職照顧教育社區內子女,或身心障礙者。
- 為家園重建與產業重建結合創造環境條件:災區重建問題可區分兩類,一為家園重建,二為失業問題,從更大範疇而言,即是產業重建問題,以當前經濟的總體危機形勢下,產業重建的唯一出路便是推廣合作社,除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制度性獎助外,合作社的成立更需要組織群眾與說服教育的耐心漫長工程,公屋的受災戶因初具命運共同體意識,容易摒除自利本位心態,再加上公屋的公共空間可作為生產、營運與辦公空間,實為發展合作社奠定較良好的客觀基礎。總而言之,政府興建公屋,是為家園重建與產業重建的結合創造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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