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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一人有罪 誹謗族群沒事?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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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2006/04/06 聯合報】

台灣的政治人物、媒體,乃至一般民眾,經常說出各種帶有種族或性別歧視的惡質語言。而當被羞辱的團體或族群提出抗議時,這些發言者的反應似乎都是制式的:「很抱歉,但我是無心的」。在他們心中,可能根本不覺得自己有錯;就算有錯,頂多是品味、語氣、禮儀上需要調整,更不會有任何法律或政治的嚴重後果。近日有關立委廖本煙指控「越南新娘可能有餘毒」的說詞引起抨擊的事件,僅是冰山一角。
廖本煙委員這種說法,明顯帶有貶抑的態度,以非理性且無根據的說詞明示或默示整個特定族群的低劣。這在歐美稱為仇恨語言或種族主義誹謗。國際法以及各國多以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例如,我國已經簽署並且批准的「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即規定簽約各國應以法律「制裁」任何「宣稱某一種族或族裔較為優越或低劣」或「試圖正當化種族歧視或仇恨」的語言。

日前,美國某電台的DJ只因廣播節目中提到身為非裔的國務卿賴斯時,不慎使用傳統上貶抑黑人的用語「大黑鬼」,即遭免職。舊金山一群警員參與製作歧視華裔的光碟片,立即遭到停職。共和黨前任國會黨鞭拉特,也只因言詞中稍稍、間接地觸及對種族隔離的緬懷,連布希總統都保不住他的黨鞭位子,黯然下台。以學術著作否定納粹大屠殺存在的英國學者,更是為奧地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相比之下,台灣宣稱「越南新娘有遺毒,不宜鼓勵生育」的政客還能藉機增加媒體曝光度;那些動輒指稱新移民女性是來「增加台灣的負擔」或是暗示「菲傭常搞仙人跳」的媒體,無須擔心被告,是不是太有恃無恐了?

歧視語言所以必須受到限制,是因為它涉及「族群壓迫」的權力關係。當美國的黑人辱罵白人,那或許只是個別的語言衝突或修辭品味;但當任何一個白人,對黑人、亞裔、西語裔、阿拉伯裔或原住民這個族群身分咒罵或羞辱時,就形成了優勢團體在行使壓迫權力。

許多研究都顯示,弱勢族群遭到主流族群的歧視語言攻訐時,心理與生活會產生明顯且難以回復的創傷。每一次都等於是主流社會不斷提醒「你(們)是低劣的」。也正因為有這樣的權力不平等關係,傳統言論自由中的「觀念自由市場」無法矯正這類言論的惡劣後果—弱勢族群往往沒有能力「罵回去」,至少他們個人欠缺這種能力,而必須藉由法律制度或抗議示威之類的集體行動。

同樣的情形,當然也適用在台灣的新移民、原住民,與漢人新舊移民之間。主流的法律若是容忍這類言論,新移民永遠不會感覺主流社會願意接受他們。族群的隔閡,就會一直存在。

現行法律中雖有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制度,但保守的司法實務上尚未承認「群謗」(group libel)。而人權基本法或各版本的族群平等法,也遲遲未能正視此一問題並排上優先立法議程。這樣的立法怠惰,不僅在平權保障上有所不足;對於已批准的條約遲未履行,也是國際法上的義務不履行。這造成的荒謬現象是:當你誹謗了一個人、兩個人,會受到法律制裁;但當你誹謗整個族群數千數萬人,卻成為「品味」問題!

最近一個契機,或許是正在立法院待審的民間版移民法修正案,它是目前唯一正視移民移住者的弱勢地位,並明文限制歧視言論的法律草案,更可作為將來相關立法的範本!期望激起的討論,能更刺激台灣的族群平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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