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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夏潮聯合會[Chinatide點Net] &#187; 工人運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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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活動聲明]日月光停工，派遣工喝西北風──要求捍衛勞基法第六條，禁止派遣，派遣工由用人公司直接僱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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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Dec 2013 06:59:5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工人運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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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 有關當局表示，日月光停工期間薪資要照發，但又表示這個保障不包括派遣工，因為派遣是「商務契約」。我 [&#823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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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關當局表示，日月光停工期間薪資要照發，但又表示這個保障不包括派遣工，因為派遣是「商務契約」。我們設想，官方大概會說，派遣公司要把工人派到別的地方，否則也薪資照發；或者乾脆讓派遣工丟掉工作，要求派遣公司發資遣費（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公司提前六十天和員工協商？）。但是：1.派遣公司只要拔掉電話線、搬走辦公桌，就可以倒閉，要他白付上百人的工資或資遣費，難上加難。2.勞委會最多就是立法介入商務契約，要求用人公司（例如，日月光）連帶負擔這筆費用，如果這樣，應該就直接將日月光視為雇主，不要在雇主責任的問題上疊床架屋。<span id="more-1395"></span></p>
<p>我們要求捍衛勞基法第六條，禁止派遣，派遣工由用人公司直接僱用：</p>
<p>一、 勞基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長期以來，官方放任派遣業者合法登記營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六條。官方認為「派遣工和用人公司間沒有勞動契約，所以派遣公司沒有介入用人公司和派遣工之間勞動契約的問題」官方說法形同架空第六條。這種說法等於強盜強迫被害者簽定贈與契約，就可以合法化搶奪或搶劫行為。勞工基於生活所迫找工作不容易、或資訊不充分，並沒有完全自由的選擇權，以致於形同被迫同意每月繳交勞動所得的三成左右給人力仲介。文明國家對勞工權益不能僅僅以民法契約觀念對待、必須特別加以保障。</p>
<p>二、 把一個現存但違法的情況合法化，通常會讓這個情況更形擴大　或有謂，反正禁止不了派遣，乾脆合法化，才能立法規範保障派遣工。這種說法無異於：反正幾千年來也禁止不了小偷強盜，乾脆立法規範搶錢的方式、金額與地點。派遣泛濫，是長期以來官方放任的結果；而且各級政府也使用大量派遣工，等於官方加入強盜的行列。況且，把一個現存但違法的情況合法化，通常會讓這個情況更形擴大。</p>
<p>三、 官方無能落實同工同酬同權　官方宣稱，會要求派遣工與正職員工同工同酬同權。這種說法，無異於「讓老虎吃素」，同工同酬同權和派遣就是矛盾。企業用派遣工就是要便宜、解僱容易；官方如果有能力落實同工同酬同權云云，就等於有能力禁止派遣，或者反過來，無能禁止派遣也就不可能落實同工同酬同權。事實上，企業要規避同工同酬同權很簡單，只要把正職勞工及派遣工的工作內容做區分，然後依不同工作訂定不同薪資標準，自然就可以把不平等對待合法化。</p>
<p>四、 派遣容易導致雇主濫用定期契約　勞基法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所以在第九條限制定期契約；因為不定期契約才能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從而讓勞工有穩定的家庭生活、生涯規劃。派遣受限於派遣公司和用人公司的契約，不一定能長期提供工作；一旦沒有用人契約，派遣公司無法派人出去做事，不太可能願意照常支付人事成本，就更容易動輒以勞基法十一條之「業務緊縮」解僱員工、或是叫員工簽自請離職。事實上，現在很多派遣公司因為和用人公司簽定期約，例如六個月，於是和派遣工也簽定期契約六個月，約滿以後勞工自動失業；這種定期契約實際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的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而提供人力當然屬於派遣公司的「有繼續性工作」。官方無力查察遍地違反既存之勞基法的定期契約，還認為立一個新的法可以保障派遣，無異黑心花生油沒有花生，號稱有保障其實沒什麼保障。</p>
<p>五、 派遣實際上妨礙勞工團結權　派遣工和正職員工屬不同雇主，連制服都不同，不容易聯合起來進行集體協商或爭議行為；同一派遣公司所屬的派遣工可能分屬不同用人公司，彼此工作地點不同、互不認識、連名單都無法取得，更難共同組織。理論上，派遣工之間、派遣工和正職員工之間，現行工會法並未禁止彼此聯合；但實際上以台灣當前工會組織之薄弱，很難進行這種聯合。</p>
<p>六、 派遣制架空所有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　因為用人公司不是派遣工形式上的雇主，所以一切禁止雇主歧視的規定並不適用；一旦用人公司明示或暗示派遣公司換人，以現在用人公司對派遣公司有談判優勢的現況，派遣公司難以拒絕用人公司的要求。</p>
<p>七、 派遣制的雇主更容易脫產以逃避雇主責任　許多資產上百億的公司，都可以欠勞工工資、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等不給，脫產或破產，讓勞方就算打官司也拿不到錢。派遣公司沒有機具設備，一部電腦、一支電話、一張辦公桌就可以營業，脫產更容易。派遣公司若到倒閉，一分鐘就可以脫產完畢。現況是官方在事發時無力監督、事發後無力追討，碰到派遣，官方就更無力。目前勞退新制的退休提撥，據報導有數萬家事業單位沒有合法提撥；然而因為有些是公司已註銷多年，勞委會都打算把這些欠款一筆勾銷；萬一派遣公司欠退休金提撥就倒閉，官方都追不到，叫勞工怎麼辦？</p>
<p>八、 派遣制有礙生產技術傳承及發展　官方幾年前派遣法草案曾宣稱要派遣公司對派遣工進行職業訓練，此謂之象牙塔條款。現代生產，如果離開了機器設備，就根本不可能做任何訓練。派遣公司會把員工派到那些公司都不知道，派去了會做多久也不知道，機器設備都在用人公司手上──派遣公司的機器設備只有電腦和電話，總不能這裡進一條晶圓生產線、那裡進一條液晶顯示器生產線，並且設置動力及購進原料來訓練用。服務業的訓練，也依路邊停車格開單、展場導覽、電話客服、家電銷售、理財推銷等等工作性質而大不同。</p>
<p>九、 派遣沒創造新的工作機會，而是原有正職的工作變成派遣　或有派遣業者以創造工作機會、協助失業勞工找工作等自我標榜。實在說，幫失業勞工找工作是政府就業服務站本來的職責、也是一直在做的事；理論上，公家辦的就業媒介／媒合一定比私人辦得更好，因為政府有條件掌握最多事求人、人求事的資訊，而且又不收費。工作機會是來自於生產資料和訂單或有沒有生意，說派遣創造工作機會，就像把神明保庇講成是乩童保庇一樣。</p>
<p>勞動黨　勞動人權協會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擴大聯署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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