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篇幅的原因﹐我們不能詳細研究今天仍然在各種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蠻民族中間以比較純粹或比較模糊的形式存在著的氏族制度﹐或者亞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歷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跡了。�這兩者是到處都可以見到的。只舉幾個例子﹕在人們還不知道什麼是氏族的時候﹐那一位曾經費了莫大氣力去誤解氏族問題的麥克倫南﹐就已經證實了氏族的存在﹐並且大體上正確地描述了卡爾梅克人、切爾克斯人、薩莫耶特人�的氏族﹐以及三個印度民族──華拉耳人、馬加爾人、曼尼普爾人的氏族。不久以前﹐馬•柯瓦列夫斯基也發現並描述了北蕭胡人、顯胡蘇人、斯萬人和其他高加索部落的氏族。在這裡﹐我們只對克爾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的存在﹐作若干簡短的記述。
克爾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使我們看到了仍然充滿著活力的氏族﹔在愛爾蘭﹐甚至到今天﹐在英國人用暴力炸毀了氏族以後﹐它至少還本能地存在于人民的意識中﹔在蘇格蘭﹐在上世紀中葉﹐它還處于全盛時期﹐在這裡它也只是由于英國人的武器、立法和法庭才被消滅的。
在威爾士被英國人征服以前數世紀﹐即至遲于11世紀所制定的古代威爾士的法律﹐還表明有整個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雖然這只是一種普遍流行的早期習俗的稀有殘余﹔每個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畝土地﹔此外﹐另有一塊土地共同耕種﹐收獲物實行分配。從它跟愛爾蘭和蘇格蘭類似這一點來看﹐毫無疑問這種農村公社乃是一種氏族或氏族分支﹐即使對威爾士法律的重新考查──我沒有時間去這樣做(我的摘要是在1869年作的95)──未必能直接證實這一點。然而﹐威爾士以及愛爾蘭的材料卻直接證明﹐在11世紀時﹐克爾特人的對偶婚還根本沒有被專偶制所代替。在威爾士﹐婚姻只有滿了七年之後才不能解除﹐或者更確切些說﹐才不能終止。甚至只差三夜就滿七年﹐夫妻還是可以分離的。那時便要分家﹕由妻子來分﹐丈夫取他的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規則來分的。如果是丈夫提出離婚的﹐那他必須把妻子的嫁妝和其他某些東西還給她﹔如果是妻子提出離婚的﹐那她便少得一點。如有三個子女﹐丈夫分兩個﹐妻子分一個﹐即中間那一個。如果妻子在離婚後重新結婚﹐而她的前夫想重新要她時﹐即使她的一只腳已經踏上新夫的婚床﹐也要順從前夫的要求。而如果已經同居七年﹐即使以前並未正式結婚﹐他們也是夫和妻。在結婚以前﹐少女的貞操完全不嚴格遵守﹐也不要求遵守﹔與此有關的規定﹐具有非常輕佻的性質﹐同資產階級的道德完全不符。如果妻子與人通奸﹐丈夫可以毆打她(這是允許他這樣做的三種情況之一﹐在其余場合毆打妻子是要受罰的)﹐但是這樣一來﹐他就無權要求別的補償了﹔因為
“對于同一過錯﹐或者要求贖罪﹐或者要求報復﹐但兩者不可得兼”。
妻子可據以要求離婚而且在分財產時自己的權利又不受損失的理由﹐範圍非常廣﹕只要丈夫口有臭氣就夠了。為贖回初夜權而付給部落首領或國王的贖金(gobr mercheta﹐中世紀的marcheta這個名稱、法語的marquette就是由此而來的)在法典上起著很大的作用。婦女在人民大會上享有表決權。如果我們補充下面幾點﹕在愛爾蘭已經證明有類似情況存在﹔在那裡﹐暫時性的婚姻也非常流行﹐在離婚時﹐妻子享有很大的明確規定的照顧﹐甚至對她的家務操持也要給以賠償﹔在那裡﹐還有“長妻”與其他諸妻並存的事﹐而在分配遺產時﹐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差別﹐這樣﹐我們便看到了一幅對偶婚的圖景﹐與這種對偶婚比較起來﹐北美現行的婚姻形式就顯得嚴格了﹐不過﹐對于一個在凱撒時代還過著群婚生活的民族來說﹐在11世紀有這種情形﹐是不足為奇的。
愛爾蘭氏族(即sept〔塞普特〕﹔部落稱為clainne﹐即克蘭)不僅由古代法典﹐而且還由17世紀被派到那裡去把克蘭領地變成英王王室領地的英國法學家們所證實並作過記述。直到那時﹐土地只要未被首領變為自己的私有領地﹐就仍是克蘭或氏族的公共財產。如果某一氏族成員死亡﹐因而一戶經濟不再存在﹐首領(英國法學家稱之為caput cognationis〔宗族長〕)便把全部土地在其他各戶中間進行一次重新分配。這種分配﹐大體上應該是依照在德國通行的規則來進行的。即在今日﹐還可以見到一些屬于所謂rundale〔朗得爾〕制度的村田﹐在四五十年前﹐這種村田是很多的。農民們﹐即租種被英國征服者所掠奪的先前屬于氏族公有的土地的個體佃農們﹐每人為自己承租的地段交納租金﹐但是卻把全部耕地和草地合並起來﹐按照方位和土質分成許多“Gewanne”〔“大塊”〕﹐如摩澤爾河沿岸所稱呼的那樣﹔每個人在每一大塊中都有一份﹔沼地和牧場共同使用。就在50年前﹐有時還重新分配土地﹐有些時候每年都重新分配。這種實行朗得爾制度的村落的地界圖﹐看去極似摩澤爾河沿岸或霍赫瓦爾德地區的一個德意志人農家公社的地界圖。氏族此外還繼續存在于“factions〔“幫”〕中。愛爾蘭農民常常分成各種幫派﹐它們是建立在看起來毫無意思和十分荒誕的、為英國人所完全不理解的差別的基礎之上的﹐並且它們除了彼此之間進行心愛的盛大毆斗而外﹐似乎別無任何目的。這是被消滅了的氏族的人為的復活﹐是氏族滅亡後產生的代替物﹐這種代替物以特殊的方式證明了流傳下來的氏族本能的繼續存在。此外﹐有些地方﹐同氏族人還一道住在他們舊有的地區內﹔比如在30年代﹐莫納亨郡的大多數居民只有四個姓﹐換言之﹐即起源于四個氏族或克蘭。 [1]
在蘇格蘭﹐氏族制度是隨著1745年起義被鎮壓而滅亡的。至于蘇格蘭的克蘭是這個制度的哪一個環節﹐尚待研究﹔但它是這樣一個環節﹐則是沒有疑問的。在瓦爾特•司各脫的小說中﹐我們可以看到關于蘇格蘭高地的這種克蘭的生動描寫。摩爾根說﹐這種克蘭﹐
“就組織和精神而言﹐乃是氏族的最好典型﹐也是氏族生活支配氏族成員的突出例證…… 從他們的結世仇和血族復仇上﹐從按克蘭劃分地區上﹐從他們的共同使用土地上﹐從克蘭成員對于酋長的忠誠以及彼此間的忠誠上﹐我們都看到了氏族社會的那種通常的、持久的特徵…… 世系是按照父權制計算的﹐因此男子的子女仍留在克蘭內﹐而婦女的子女則轉到他們父親的克蘭裡去”。
至于從前在蘇格蘭盛行過母權制﹐有下述事實為證﹕據貝達說﹐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繼承的。�甚至普那路亞家庭的殘余﹐在威爾士人以及蘇格蘭人中間還以初夜權的形式一直保存到中世紀﹐那時﹐只要是初夜權沒有贖回﹐克蘭的首領或國王﹐便可以作為以前的共同丈夫的最後代表者﹐對每個新娘行使這個權利。
德意志人在民族大遷徙以前﹐曾組織成為氏族﹐這是沒有疑問的。他們只是在公元前數世紀﹐才有可能佔據了多瑙河、萊茵河、維斯瓦河和北方諸海之間的地區﹔基姆布利人和條頓人正處在大遷徙中﹐而蘇維匯人只是到凱撒時代才穩定地定居下來。凱撒談到蘇維匯人時明確地說過﹕他們是按氏族和親屬關系(gentibus cognationibusque cognationibusque)分開居住的﹔而在gens Julia〔尤利氏族〕的一個羅馬人的口中﹐gentibus這個名詞有著不容誤解的確定的意義。這適用于全體德意志人﹔甚至在被征服的羅馬各行省﹐他們似乎還按氏族定居。從《阿勒曼尼亞法典》中可以得到證實﹐在多瑙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人們是按血族(genealogiae)分開居住的。這裡使用的genealogia一詞﹐與後來的馬爾克公社或農村公社的意義完全相同。不久以前﹐柯瓦列夫斯基提出了一種見解﹐說這些genealogiae都是大家庭公社﹐土地在它們之間進行分配﹐農村公社只是後來才從它們當中發展起來的。所以關于fara也可以這樣說﹐這個詞在勃艮第人和倫巴德人那裡──自然也在哥特部落和赫米奧南部落或高地德意志部落那裡──的含義和《阿勒曼尼法典》上的genealogia一詞的含義雖不完全相同﹐卻也大體一致。這裡擺在我們面前的究竟是氏族還是家庭公社﹐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
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個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詞﹐這個名詞又是什麼﹐關于這個問題﹐古代語言研究文獻沒有給我們提供答案。在語源上﹐哥特論的kuni﹐中古高地德意志語的kunne是和希臘語的genos﹐拉丁語的gens相當的﹐而且是在相同的意義上來使用的。婦女的名稱來自同一個詞根﹐如希臘語的gyne、斯拉夫語的zena、哥特語的qvino﹐古斯堪的納維亞語的kona﹐kuna等﹐這表明曾存在過母權制時代。──在倫巴德人和勃艮第人那裡﹐像剛才說過的﹐我們看到fara一詞﹐這個詞被格林假定來源于詞根fisan﹐意即生育。我則傾向于認為它來源于更顯而易見的詞根faran﹐意即乘車、遷徙﹐用來表示當然只由親屬構成的遷徙隊伍的一個固定的分隊。這個詞﹐在起初是向東方﹐後來又向西方遷徙的許多世紀中﹐漸漸地被用來指血族共同體本身了。──其次﹐哥特語的sibja﹐盎格魯撒克遜語的sib﹐古代高地德意志語的sippia﹐sippa﹐都是親屬的意思。在古代斯堪的納維亞語中﹐僅有復數的sifjar即親屬一詞﹔單數只用作女神西芙〔Sif〕的名字。──最後﹐在《希爾德布蘭德之歌》中還見到另外一種用語﹐它出現在希爾德布蘭德問哈杜布蘭德的話中﹕
“這群人中的男子﹐誰是你的父親……或你是哪一血族的﹖”(eddo huelihhes cnuosles du sis)
要是德意志語有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稱﹐那麼這恐怕就是哥特語的kuni了﹔這不僅因為它和親屬語中相應的說法一致﹐而且因為最初表示氏族酋長或部落酋長的Kuning(Konig〔王〕)一詞就是從kuni這個字演變來的。sibja(親屬)這個詞似乎無須加以考慮﹔至少﹐sifjar在古代斯堪的納維亞語中﹐不僅表示血緣親屬﹐而且也表示姻親親屬﹐即包括至少 兩個氏族的成員﹔因此﹐sif這個詞本身不可能是表示氏族的用語。
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臘人那裡一樣﹐在德意志人那裡﹐騎兵隊和楔形步兵縱隊的戰斗隊形﹐也是按氏族的組織來編的﹔如果塔西佗說的是按家庭和親屬關系﹐那麼這種不明確的用語的來由是﹐在塔西佗時代氏族在羅馬早已不再是一個有生命力的團體了。有決定意義的是塔西佗的這一段話﹐那裡說﹕母親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作自己的兒子﹔有些人甚至認為舅父和外甥之間的血緣關系﹐比父子之間的血緣關系還要神聖和密切﹐所以當要求人質的時候﹐那個將受到約束的人的姊妹的兒子被認為是比他自己的兒子還要大的保證。在這裡﹐我們看到了按照母權制組織起來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的活生生的殘余﹐而且這種殘余還被當作德意志人特有的一種東西。 [2]某一個這樣的氏族﹐其成員假如把自己的兒子當作某一莊嚴義務的擔保物﹐而這個兒子卻成了父親違約的犧牲品﹐那麼這位父親就責任自負。但是假如成為犧牲品的是姊妹的兒子﹐那麼這就違反了最神聖的氏族法規﹔男孩子或少年的最近的同氏族親屬﹐即首先負有保護他的義務的人﹐便對他的死負有罪責﹔這個同氏族親屬或者是不應當把他作為人質﹐或者是必須履行契約。即使我們在德意志人那裡沒有發現氏族制度的其他任何痕跡﹐那麼有上面這一段話也就夠了。
在古代斯堪的納維亞的關于諸神的晚景和世界的毀滅的《Voluspa》(《女預言者的預言》)中﹐有一個地方更具有決定的意義﹐因為那是此後又過了大約800年。在這個《女預言者的預言》中﹐──如現在班格和布格所證明的﹐這首歌中也包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在描述大災難前的普遍墮落和道德敗壞的時代時說道﹕
“Broedhr munu berjask ok at bonum verdask﹐munu systrungar
sifjum spilla”。
“兄弟們將互相仇視﹐互相殺戮﹐姊妹的兒女們就要毀壞親屬關系了。”
Systrungr一字是母親的姊妹的兒子的意思﹐在詩人看來﹐姊妹的子女否認相互之間的血緣親屋關系比兄弟互相殘殺的罪還要大。起加強作用的是表示母方親屬關系的systrungar一詞﹔要是不用這個詞﹐而用syskina─born(兄弟姊妹的子女)或syskipnasynir(兄弟姊妹的兒子們)﹐那麼第二行對于第一行就不是加強﹐而是減弱了。
由此可見﹐甚至在產生《女預言者的預言》的海盜時代﹐在斯堪的納維亞對于母權制的回憶還沒有消失。此外﹐在塔西佗時代﹐至少在他較為熟悉的德意志人中間﹐母權制已經讓位給父權制了﹕父親的遺產由子女繼承﹔如果沒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繼承。容許母親的兄弟參加繼承這一事實﹐是和剛剛所說的習俗的保存有關系的﹐同時也證明德意志人的父權制在當時還是多麼新近。直到進入中世紀很久之後﹐也仍然可以見到母權制的遺跡。那時﹐在人們中間﹐特別是在農奴中間﹐似乎仍然不大信賴父系血統﹔所以﹐當封建領主向某個城市要求追回逃亡的農奴的時候﹐例如在奧格斯堡、巴塞爾和凱澤斯勞滕﹐就要求有六個最近的血緣親屬﹐而且是只限于母方的親屬來宣誓證實被告的農奴身分(毛勒《城市制度》第1卷第381頁)。
當時剛剛滅亡的母權制﹐還有一個殘余﹐這就是在羅馬人看來幾乎是不可理解的、德意志人對于女性的尊敬。在同德意志人締結條約時﹐貴族家庭的少女被認為是最可靠的人質﹔想到自己的妻女可能被俘而淪為奴隸﹐這對于德意志人說來是很可怕的﹐並且最能激勵他們的戰斗士氣﹔他們認為婦女體現著某種神聖的和先知的東西﹐他們甚至在最重要的事情上也聽取婦女的意見﹐例如﹐利珀河畔布魯克泰人的女祭司魏勒妲﹐就曾經是推動巴達維人起義的靈魂﹐在這次起義中﹐齊維利斯領導德意志人和比利時人動搖了羅馬人在高盧的全部統治。在家裡妻子的統治看來是無可爭辯的﹔自然﹐一切家務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關照﹔丈夫則打獵﹐飲酒或游手好閑。塔西佗就是這樣說的﹔但是由于他沒有說誰耕田種地﹐並且確定地說﹐奴隸只納貢﹐不服任何勞役﹐因此﹐耕種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勞動﹐看來仍須由眾成年男子來承擔。
如前所述﹐婚姻的形式是逐漸接近專偶制的對偶制。這還不是嚴格的專偶制﹐因為還允許顯要人物實行多妻制。少女的貞操﹐一般說來﹐是嚴格遵守的(這和克爾特人相反)﹐同樣﹐塔西佗也特別熱情地說到德意志人的婚姻關系的不可破壞。他舉出只有妻子通奸﹐才是離婚的理由。不過﹐他的話在這裡留下了一些漏洞﹐而且過分明顯地用來給放蕩的羅馬人作美德的鏡子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說德意志人在自己的森林中曾經是這種世上少有的美德騎士﹐那麼﹐只要和外界稍一接觸﹐便足以使他們墮落到其余一般歐洲人的水平﹔在羅馬世界中﹐恪守道德准則的最後痕跡消失得比德語還要快得多。只消讀一讀圖爾的格雷戈裡的作品﹐就可以相信這點了。不言而喻﹐在德意志人的原始森林中﹐不可能像在羅馬那樣﹐盛行驕奢淫逸的享樂生活﹐因此﹐在這方面﹐即使我們沒有硬給德意志人加上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的整個民族中都沒有盛行過的節欲行為﹐他們也比羅馬世界優越得多。
從氏族制度中產生了把父親或親屬的仇敵關系像友誼關系一樣繼承下來的義務﹔同樣﹐也繼承用以代替血族復仇的、為殺人或傷人贖罪的賠償金。這種賠償金在上一代還被認為是德意志人特有的制度﹐但現在已經證明﹐在成百個民族中都是這樣﹐這是起源于氏族制度的血族復仇的一種普遍的較緩和的形式。這種賠償金﹐就像款待客人的義務一樣﹐我們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間也可以看到﹔塔西佗關于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日耳曼尼亞志》第21章)﹐與摩爾根關于印第安人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幾乎在細節上都是一致的。
塔西佗時代的德意志人是否已經最終分配了耕地以及與此有關的那幾段文字應如何解釋﹐像這種熱烈而無休止的爭論﹐如今已經是過去的事了。自從證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實行過土地由氏族後來又由共產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據凱撒證明﹐在蘇維匯人當中就是如此﹐──繼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實行過把土地分配給單個家庭並定期實行重新分配以來﹔自從確定耕地的這種定期重新分配的辦法在德意志本土有些地方還保存到今日以來﹐關于這個問題就不必再費一詞了。如果從凱撒到塔西佗的150年間﹐德意志人從凱撒所明確指出的蘇維匯人的共同耕作(他說﹐他們完全沒有被分割的或私有的土地)過渡到了土地每年重新分配的個體耕作﹐那麼這確實是個很大的進步﹔在這樣短的時間內﹐而且沒有任何外來干涉﹐要從那個階段過渡到土地完全私有﹐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只讀到他說得很簡潔的話﹕他們每年更換(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時還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這是和德意志人當時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適應的一個耕作和土地佔有階段。
上面這一段﹐我仍照以前各版的樣子保留下來﹐未作更改。在此期間﹐問題已轉到另外一個方面了。柯瓦列夫斯基已經證明(見前引書﹐第44頁)﹐家長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權制共產制家庭和現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間的中間階段﹐它雖不是到處流行﹐但是流行很廣。在這以後﹐問題已經不再像毛勒和瓦茨爭論的那樣──土地是公有還是私有﹐而是公有的形式是什麼了。毫無疑問﹐在凱撒時代﹐蘇維匯人不僅有過土地公有﹐而且也有過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至于他們的經濟單位是氏族﹐還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某種共產制親屬集團﹐或者所有三種集團依土地條件的不同都存在過﹐關于這些問題將來還會長久爭論。但柯瓦列夫斯基認定﹐塔西佗所描述的狀況﹐不是以馬爾克公社或農村公社為前提﹐而是以家庭公社為前提的﹔只是過了很久﹐由于人口增加﹐農村公社才從這種家庭公社中發展出來。
按照這個觀點﹐德意志人在羅馬時代在他們所佔據的土地上的居住區﹐以及後來在他們從羅馬人那裡奪取的土地上的居住區﹐不是由村組成﹐而是由大家庭公社組成的﹐這種大家庭公社包括好幾代人﹐耕種著相當的地帶﹐並和鄰居一起﹐作為共同的馬爾克來使用四周的荒地。在這種情況下﹐塔西佗著作中談到更換耕地的那個地方﹐實際上就應當從農學意義上去理解﹕公社每年耕種另一個地帶﹐而將上年的耕地休耕﹐或令其全然拋荒。由于人口稀少﹐荒地總是很多的﹐因之﹐任何爭奪地產的糾紛﹐就沒有必要了。只是經過數世紀之後﹐當家庭成員的人數過多﹐以致在當時的生產條件下共同經營已經成為不可能的時候﹐這種家庭公社才解體﹔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此後正在形成的單個農戶之間實行分配﹐這種分配起初是暫時的﹐後來便成為永久的﹐至于森林、牧場和水域則依然是公共的。
這一發展過程﹐對于俄國﹐看來已經是歷史上完全證實了的。至于德意志﹐乃至其余的日耳曼諸國﹐不可否認﹐這個推測﹐在許多方面﹐較之迄今流行的把農村公社的存在追溯到塔西佗時代的推測﹐能更好地詮釋典籍﹐更容易解決困難。最古的文件﹐例如Codex Laureshamensis﹐一般說來﹐用家庭公社來解釋﹐就比用農村馬爾克公社來解釋要好得多。另一方面﹐這種家庭公社又造成了新的困難和引起了新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這裡只有新的研究才能作出結論﹔但是﹐我不能否認﹐作為中間階段的家庭公社﹐在德國、斯堪的納維亞以及英國很可能也都有過。
在凱撒時代﹐一部分德意志人剛剛定居下來﹐一部分人尚在找尋定居的地方﹐但在塔西佗時代﹐他們已有整整百年之久的定居生活了﹔與此相適應﹐在生活資料的生產方面也有了無可懷疑的進步。他們居住在木屋中﹐穿的還是很原始的森林居民的衣服﹕粗糙的羊毛外套﹐獸皮﹔婦女和顯要人物則穿麻布內衣。食物為乳、肉、野生果實﹐以及像普林尼所補充的燕麥粥(直到今日﹐這還是愛爾蘭和蘇格蘭的克爾特人的民族食物)。他們的財富是家畜﹐但是品種很差﹔牛矮小難看﹐沒有角﹔馬是小馬﹐不善奔馳。錢幣很少使用﹐數量有限﹐而且只是羅馬錢幣。他們不制造金銀飾品﹐也不重視這些。鐵是很少見的﹐看來至少在萊茵河和多瑙河諸部落中間差不多全靠輸入﹐而不是自行冶煉。魯恩文字(模仿希臘和拉丁字母造成文字)僅僅用作暗語文字﹐並且專供宗教巫術之用。把人當作祭品的做法還在流行。一句話﹐我們在這裡所看到的﹐是一個剛從野蠻時代中級階段進到高級階段的民族。不過﹐雖然與羅馬人直接接壤的各部落由于輸入羅馬的工業品方便﹐因而其獨立的金屬業和紡織業的發展受到了阻礙﹐但是在東北部﹐在波羅的海沿岸諸部落中﹐則無疑發展起了這樣的工業。在石勒蘇益格沼地所發現的武器──長的鐵劍、環甲、銀盔等等﹐和2世紀末的羅馬鑄幣一起──以及由于民族大遷徙而流傳各地的德意志金屬制品﹐這些東西即使起初是模仿羅馬式樣的﹐但都相當講究和獨具風格。向文明的羅馬帝國遷徙﹐使這種土生土長的工業﹐除了在英國以外﹐到處都絕跡了。至于這種工業是怎樣一致地發生和發展起來的﹐可以拿青銅手鐲為例來說明。在勃艮第、羅馬尼亞、亞速海沿岸發現的青銅手鐲﹐看來可能跟英國和瑞典的青銅手鐲同出于一個作坊﹐因而同樣無疑地是由日耳曼人生產的。
他們的制度也是跟野蠻時代高級階段相適應的。據塔西佗說﹐到處都有氏族酋長(principes)議事會﹐它處理比較小的事情﹐而比較重大的事情則由它提交人民大會去解決﹔這種人民大會﹐在野蠻時代低級階段上﹐至少在我們知道有人民大會的地方﹐例如在美洲人那裡﹐僅僅氏族才有﹐而部落或部落聯盟是沒有的。氏族酋長(principes)和軍事頭領(duces)還有顯著的區別﹐正像在易洛魁人那裡一樣。氏族酋長已經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獻禮如家畜、谷物等來生活﹔他們──如在美洲一樣──大半是從同一家庭中選舉出來的﹔向父權制的過渡﹐例如在希臘和羅馬﹐促進了選舉制逐漸變為世襲制﹐從而促進了每個氏族形成一個貴族家庭。這種古代的所謂部落貴族﹐大多數在民族大遷徙中或在它以後不久便衰落了。軍事首長完全是按才能來選舉的﹐不問世系如何。他們的權力很小﹐必須以自己的榜樣來發揮作用﹔至于軍隊的實際懲戒權﹐塔西佗確定地說﹐是握在祭司們手裡的。真正的權力集中在人民大會上。大會由王或部落酋長主持﹔決定由人民來做﹕怨聲表示反對﹐喝採、敲打武器表示贊成。人民大會同時也是審判法庭﹔各種控訴都向它提出﹐並由它作出判決﹐死刑也在這裡宣判﹐但只有對卑怯、背叛民族和反自然的淫行才判處死刑。在氏族和其他分支中﹐也是由以氏族酋長為主席的全體大會進行審判﹔像在德意志人的一切最早的法庭上一樣﹐氏族酋長可能只是訴訟的領導者和審問者﹔德意志人的判決﹐不拘何時何地﹐都是由全體作出的。
部落聯盟從凱撒時代起就組成了﹔其中有幾個聯盟已經有了王﹔最高軍事首長﹐像在希臘人和羅馬人中間一樣﹐已經圖謀奪取專制權﹐而且有時也達到了目的。這種僥幸的篡奪者決不是絕對的統治者﹔不過他們已經開始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鎖了。被釋奴隸一般處于低微地位﹐因為他們不能屬于任何氏族﹐而在新王的手下﹐這樣一些寵兒卻往往獲得高官、財富和榮譽。羅馬帝國被征服以後﹐現在成了大國國王的軍事首長那裡也發生了同樣的事。在法蘭克人中間﹐國王的奴隸和被釋奴隸﹐起初在宮廷裡﹐後來在國家中﹐都起了重要的作用﹔新的貴族有很大一部分是從他們當中產生的。
有一種設施促進了王權的產生﹐這就是扈從隊。我們在美洲紅種人中間就已經看到﹐與氏族制度並行﹐還形成了一種獨立自主地從事戰爭的私人團體。這種私人團體﹐在德意志人中間﹐已經成為經常性的團體了。博得了聲譽的軍事領袖﹐在自己周圍集合一隊掠奪成性的青年人﹐他們對他個人必須忠誠﹐而他對他們亦然。首領供給吃喝並獎賞他們﹐把他們編成等級﹔對于小規模的征戰﹐他們充當衛隊和隨時可以戰斗的隊伍﹔對于大規模的征戰﹐他們是現成的軍官團。不管這種扈從隊必然是多麼弱小﹐像後來例如在意大利奧多亞克麾下所表現的那樣﹐但是他們仍然成為古代的人民自由走向衰落的開端﹔在民族大遷徙時期和遷徙以後﹐他們也表明自己的作用正是這樣。因為﹐第一﹐他們促進了王權的產生﹔第二﹐如塔西佗已經指出的﹐只有通過不斷的戰爭和搶劫﹐才能把他們糾合在一起。掠奪成了目的。如果扈從隊首領在附近地區無事可做﹐他就把自己的人馬帶到發生了戰爭、可以指望獲得戰利品的別的民族那裡去﹔由德意志人組成的輔助軍﹐在羅馬的旗幟下﹐甚至大舉對德意志人作戰﹐這種輔助軍有一部分就是由這種扈從隊編成的。德意志人的恥辱和詛咒──僱佣兵制度﹐在這裡已經初具雛形。在羅馬帝國被征服以後﹐國王們的這種扈從兵﹐就同非自由人和羅馬人出身的宮廷奴仆一起﹐成了後來的貴族的第二個主要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一般說來﹐在聯合為民族〔Volk〕的德意志各部落中﹐也曾發展出像英雄時代的希臘人和所謂王政時代的羅馬人那樣的制度﹐即人民大會、氏族酋長議事會和已在圖謀獲得真正王權的軍事首長。這是氏族制度下一般所能達到的最發達的制度﹔這是野蠻時代高級階段的典型制度。只要社會一越出這一制度所適用的界限﹐氏族制度的末日就來到了﹔它就被炸毀﹐由國家來代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