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價住宅安置政策是騙人的把戲!
捍衛居住權通訊
目前組合屋住戶最感到憂心的,除了是斷水斷電的危機外,就是在組合屋居住期限到期後,我們將要何去何從?
在十月九日的抗議行動過後,針對無法重建與重購而產生居住危機的受災戶,<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正在草擬《國民住宅作為平價住宅安置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組合屋弱勢戶作業要點》草案,並由營建署官員在各地的組合屋進行居住意願與需求的調查。然而我們卻發現,此一草案根本就是政府騙人的把戲!原因如下:
一.按照官方的說法,能被政府安置的住戶必須是災前擁有自有住宅,經政府判定全倒或半倒,已拆除尚未重建、修繕或重購者,那麼,佔目前組合屋絕大多數,卻因為各種緣故而沒有所有權狀的受災戶和承租戶,不就只好再回到地震初期,搭帳蓬過活?
二.即使政府考慮放寬限制,不排除沒有所有權狀的受災戶和承租戶,也必須是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所列冊之“低收入戶”,與政府所認定的“中低收入戶”。而今年度的“低收入戶”標準,是家庭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8433元,現金存款等動產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全家合計不動產(含土地、房子)不超過260萬元。而“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則是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12650元,不動產在390萬元以下。
然而,不符合“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組合屋住戶,之所以還住在組合屋中,就是因為經濟景氣持續惡化,收入不斷短少,生計壓力比“中低收入戶”好不到那裡去,每天都在為明天的出路、兒女的學費和家裡的開銷而發愁擔憂!倘若,政府將他們排除在安置的範圍外,他們就被迫要在外面租屋,必須花費相當昂貴而佔收入四分之一以上的租金,或許,他們將因此變成下一個被媒體報導自殺新聞的死者!
就連南投縣政府官員私下都認為此一草案太不合理!而以【91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來說,也只規定台灣省民家庭平均年收入在55萬元以下,即可申請承租國宅,那麼,為何針對921貧苦組合屋受災戶的安置辦法,卻設定“中低收入戶”這般嚴苛的標準?更何況,中華民國大小官員的收入和財富都遠遠超過“中低收入戶”,而且,擁有華宅數棟,為什麼政府卻還要配給他們豪華的官邸和舒適的公家宿舍?
所以,平價住宅安置政策,不僅是騙人的把戲,更是剝奪我們組合屋住戶居住權的阱陷,我們要團結起來反對,並爭取人人可住的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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