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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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殺人,公理何在?警方肇事射殺漁民,含糊羅織死者罪名!
二月 10, 2002 | 警察殺人,公理何在?警方肇事射殺漁民,含糊羅織死者罪名! 已關閉迴響。
去年十二月廿九日上午在野柳漁港旁的港西路上,便衣警官王詔科等五人駕車逆向行駛,與平民蕭宏榮駕駛的廂型車相撞,雙方下車後,王詔科以警槍直接射擊蕭宏榮頸部,使蕭當場斃命。
根據次日自由、中時報導了警方的說詞(見附圖),「暗示」蕭與「當時」(事實上是「事後」)查獲的「裕發111號」漁船走私有關,且蕭的母親為該船船主。我們在此強烈質疑警方的說詞──
警方表示,此事非因警方逆向行駛所造成的車禍,而是「本來用來當成路障的BMW轎車及海巡署偵防車」,然後蕭宏榮駕廂型車「來回衝撞了五次,才倒車從其他道路突圍...王詔科與步行重返現場的蕭宏榮發生扭打」,後面的新聞還提到查獲另一輛載有走私洋菸的貨車,試問:
為何警方說詞中,蕭所駕駛的廂型車在後來的報導中都未再出現?一輛「來回衝撞五次」的所謂涉嫌走私車,警方豈有不在擊斃駕駛之後立即找尋的道理?
若警方曾試圖找尋,請問結果如何,按該車與警車來回衝撞,倒車突圍後駕駛步行重返現場,那麼這部廂型車必然距離不遠,可以立刻找到,或是警方找不到?
如果警方找到了這輛廂型車,請問車上有沒有走私貨?如果有,可證蕭與走私的關係,為後在警方的說詞中並未出現?
如果警方找到了車但未發現走私貨,請問,一輛「乾淨的」、未載有走私貨的車輛,會去衝撞警車來回五次後倒車突圍,是何道理?
按蕭宏榮160公分60公斤,王紹科170公分80多公斤,竟然「王紹科先表明身分才拔出手槍,就被對方撂倒在地以致失去重心,其中蕭宏榮涉嫌上前搶奪警槍,王詔科開槍自衛時不慎擊中對方頸部」。這是要人民懷疑警方在體能與格鬥訓練上的無能,還是懷疑警方蓄意說謊之無恥?
由以上質疑可知,警方說詞於重點處模糊不清且有矛盾,悖於常理。
事實是:
便衣刑警駕車逆向行駛,造成車禍,雙方下車衝突後警官王紹科在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拔出警槍直接抵住車禍受害者蕭宏榮的咽喉射擊。
據至少十位目擊現場的證人表示,當時時間約為上午十點十分;而走私車輛開始駛離漁港並遭查緝是在十點五十至十一點廿五分之間(根據自由、中時兩報),兩案並無關連。
蕭宏榮父親蕭文義在車禍發生後,為恐阻礙交通,乃先要蕭宏榮將車倒回車禍現場四十公尺遠的自家門口;換句話說,這部被警方認為「因為載私貨所以來回衝撞警車五次」的廂型車事發時到事發後,都停在車禍現場四十公尺遠;請問警方,有無看到此車?車上有無私貨?
雖然裕發111號確涉走私,且船主為蕭宏榮之母無誤;但船主本人並不知船長租船從事走私,傭船契約上亦有不得有走私行為條款之規定。按船隻與船員在海上究竟所為何事,本為船東所無法掌握,這也就是為何國際船東聯保公司P&IClub都把走私列入船東的保險項目(船隻從事走私而致使船主所受各種損失之理賠,乃保障船東之無知狀況,割裂船東與船員行為之連繫)。警方既沒找到蕭宏榮廂型車上有私貨,光憑走私船船主為其母親,就強烈暗示被擊斃的蕭宏榮與走私有關,太過牽強。
蕭宏榮既非私梟,即使真是嫌犯,警方也沒有直接對準咽喉開槍的理由。事實上,王詔科並未表明身份,開槍擊中赤手空拳的蕭宏榮後,另一名警員才對空鳴槍。所謂「生命身體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槍械不得自衛時」以及「除非時機異常緊迫,應先對空鳴槍警告之」、「使用槍械,應避免傷及致命部位」等用槍時機與用槍要領,完全被警方反過來遵守:先直接抵住致命部位射擊,然後對空鳴槍。更不要提「應避免傷及無辜的人」這一點了。
警察殺人後半小時救護車才抵達現場,實際車程只要五分鐘,警方究竟何時才叫救護車?其他四名警員據稱是在執行勤務,對於開槍殺人的現行犯王詔科做何處置?或是同僚亦為共犯?
根據以上,我們針對各個有關單位,提出強烈的抗議與要求:
我們要求刑事局有關單位,認錯並赴靈前致歉;國家應就警方疏失進行賠償。
我們要求刑事局就王詔科的行為加以處分,同時要求司法單位調查起訴。
我們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警察署、刑事局相關主管就事後為掩蓋部屬過錯,編派事實,構陷受害人名譽的行為,負起行政責任。同時要求監察院就上述事實進行調查與處理。
我們要求農委會就此事向內政部要求切實的調查,還給受害漁民公道。
此事反映了在社會上對漁民的刻板印象,錯誤地將「漁民=私梟=被打死活該」連繫在一起,我們請求社會各界公正對待漁民,體認漁業勞動者的辛苦貢獻,並諒解我們就和產業、服務業的陸上勞動者一樣,現在也面臨了因工業排廢水導致近海漁源枯竭、失業或半失業的危機。
我們抗議政府長期以來漠視漁民的生計照顧與福利。漁業勞動者有權要求在海上與港邊的工作環境,應該更人性化,更乾淨、舒適,相關公共建設應列為施政重點。我們要求成立海洋部或漁委會。
國家賠償!道歉認錯!還我漁民人權!
北東海岸漁民權益協會
勞動人權協會(02-25578222) 2002.2.6
本文原分類:[新聞稿][世界人民運動整理][勞動人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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