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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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潮聯合會關於「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案二審無罪定讞之聲明
十一月 19, 2015 | 夏潮聯合會關於「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案二審無罪定讞之聲明 已關閉迴響。
本會因免費輔導台灣地區考生報考「大陸普通高校、研究生面向港澳台聯合招生考試」香港考試點報名業務,法定負責人陳福裕先生遭檢調單位以涉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起訴一案,歷經兩年纏訟終於沈冤得雪,今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無罪,全案定讞。
感謝社會各界長期來的關注與聲援,也為訴訟期間帶來諸多考生及家長的不便與困擾,深表歉意!本會承諾日後將稟持初衷,一如既往的做好考生服務工作,以期達到資訊公開、渠道通暢,減省考生往返台港兩地之舟車勞頓與耗費。
10多年來,有超過3萬名台灣學生到中國大陸就學並取得學位,教育部也在1997年10月12日通過「大陸地區學位檢核暨採任辦法」,顯見台灣學生赴大陸就學非但是一種社會需要,而且符合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日前馬英九先生在與習近平先生會見的場合,不但發言肯定陸生來台對促進兩岸永續和平的積極作用,大陸事務主管部門還要求開放大陸「專升本」學生來台員額,以挽救台灣高等院校因少子化所帶來的危機。
反觀台灣教育當局,自2003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修訂以來,當作為而不作為,遲遲不願推出「許可辦法」,致使台灣地區有意「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台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個人、法人、團體與機構倍感困擾,甚至誤蹈法網。10多年來,教育部的行政怠惰是用行政權來凌駕於法律之上,意圖扭曲立法原意的濫權行為。本會將於近日內彙集相關文件,提請監察院糾舉,為兩岸教育文化雙向交流掃除人為禁區。
檢察官在起訴書上指控本會負責人在89年到102年間「反覆從事居間介紹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在台招生業務」,「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之規定,請依同條例第82條論處」。然所引用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2條」卻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情形:根據大法官第522號解釋案闡明,「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如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反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規定「台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台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此條規定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台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得經許可為之,並授權教育部擬定許可辦法。是以,究竟何謂「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應由許可辦法界定之。惟,自兩岸關係條例2003年修訂以來,教育部一直未訂定許可辦法,是以究竟「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之行為態樣為何,並不明確。因而可以判斷,依據釋字522號所闡明,本條規定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下之明確性原則,恐有違憲之虞。
有鑑於此,本會將徵求法界人士協助提出釋憲案,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2條罰則,以免台灣人民再度遭受法律預定效果以外的刑罰。
夏潮聯合會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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