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證所稅,是對分配正義的最大諷刺

十一月 24, 2015 | 廢除證所稅,是對分配正義的最大諷刺 已關閉迴響。

(網路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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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兩岸犇報111期社評

台灣的政治體制向來無法體現人民的需要。解嚴之前,中央民意機關長期不改選,黨國的權威高於一切,老化的結構不能回應社會的迅速變遷,「惡法亦法」向來是統治者拿來自我合理化的藉口,黎民百姓只能以身試法,反覆衝撞來挑戰體制;解嚴之後,地方派系入主立法院,財團的利益一概優先,「黨團協商」淪為替利益集團鳴金開道、就地分贓的利器,勤勞大眾慇慇企盼的分配正義,解消在「愛台灣」的虛幻鬥爭中,緘默不語。

今年五月,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在北京大學呼籲海峽兩岸要檢討分配正義的演講言猶在耳;民進黨蔡英文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概念的選戰動員也才剛啓動,11月17日,立法院的藍綠諸公就聯手演出劫貧濟富的大戲,不銷半日就把象徵公平稅賦的「證所稅」再度廢除。「社會正義」是人們對現存分配關係與他們自身利益之間的一種價值判斷,不同階級或社會集團對於什麼是正義的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許多人會說,「廢除證所稅」只是解消政府在所得分配上(一次分配)從股市大戶的口袋裡掏錢的把戲,干卿底事!孰不知,政府的財政短絀,排擠的恰恰是醫療、教育、社福支出和退休給付等攸關妳我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次分配),剝奪的恰恰妳我這般工薪階級的未來。

所謂一次分配,指的是國民總收入(即國民生產總值)直接與資本、土地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相聯繫的份額,在以私有財產為主要形式的資本主義社會中,私有企業所創造的國民收入在一次分配過程中主要分解為三個部分:(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由政府統籌在全社會範圍運用;(2)以工資形式分配給受僱勞動者;(3)以企業主收入形式歸資本家所支配;而所謂二次分配是指在一次分配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財政、法律等措施,調節各收入主體之間現金或實物的分配過程,也是對要素收入再次調節的過程。政府的二次分配不但要把物質生產部門所創造的一部分原始收入,透過財政手段轉移給不創造國民收入的非物質生產部門,以滿足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國家行政和國防安全等部門發展的需要,也要建立勞動者的養老、醫療、失業以及社會救濟等社會保障體系。因此,沒有一次分配的公平,就無法兌現二次分配的正義。

一般來說,衡量國民收入一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標,是勞動報酬總額佔國內生產總額的比重。勞動者的報酬總額佔GDP的比重越高,說明國民收入的一次分配越公平。以美國為例,國民總產值的70%是勞動報酬,其他發達國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65%之間。反觀台灣,受僱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率從1989~96年間的50%~52%,逐年下滑到2013年的44.6%;人均薪資與人均GDP的比率,也從1991年的131.6%,下降到2014年的82.6%。上述這兩種指標向來被用來描繪國民所得的水平,反映出工資在所得分配中的地位,勞動報酬率的數字下滑,說明了國民財富分配的結構惡化,餅是越做越大,可是勞動者所分到份額的卻越來越少。清華大學彭明輝教授日前就根據20等分位報稅戶所得分配的變化指出:「過去二十年來,台灣最有錢5%的所得與最貧窮5%所得之比在急劇地惡化,從1998年的22倍,暴增為2007年的62倍,然後再惡化為2011年的96.56倍。2013年時5%首富拿走全台所得的25%,比2000年多出4%。」

導致台灣社會財富兩極分化的因素,並不能全然歸因於自由主義經濟規律的客觀結果,前財政部長李述德在2008年底所推動的三大減稅措施(營所稅由25%調降至17%、遺贈稅由50%降至10%、綜合所得稅前三級距各調降1%)的推波助瀾,絕對難辭其咎。據統計,台灣的租稅負擔率從1990年的20%,一路下降至2014年的12.8%,幾乎是全球最低;2010年有效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僅有5.96%,同年全台的受薪階級所繳交的薪資所得稅將近1500億,佔綜合所得稅總額的55%,而「財產交易所得」的稅收,卻不到12億,僅佔綜合所得稅總額的0.44%。從主計處2010年發佈的國富統計也可以明顯看出,2006~10年,五年間全台家庭總資產成長24.6兆台幣,其中高達16.6兆,也就是將近七成資產是來自於獲利不必繳稅的股市和低稅的房地產。無怪乎,彭明輝教授要發文感嘆:過去二十年來,藍綠政府刻意壓低能源與農產品價格,以利於資方壓低工資,將經濟發展的果實向上集中到1%富人及其附庸手裡。接著又縱容股市與房市的各種不當與不法炒作,使得財富進一步向上集中,甚至讓居住權變成世襲。最後,將富人稅負降到遠低國際標準,讓1%富人靠市場瑕疵(資訊不對稱、不完全競爭、不公平貿易、官商勾結等)而積聚的財富得以世襲。

國民收入一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個社會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礎,而勞資關係又是最根本的社會關係,只有通過一次分配平衡了資本利益與勞動權益的關係,才能從全局平衡社會總體利益格局。只不過,我們也要提醒我們自己,生產要素的分配,決定了人們在生產過程的社會位置,從而決定了對勞動產品的分配關係,我們不能單從分配來談分配,還要考查隱藏在它背後的生產關係。犧牲窮人的正義來為富人的利益服務,並不是我們的悲劇的源頭,政治體制的不正義不過是經濟關係不正義的體現。如果我們只是尋求在現有體制的框架下,希望透過力量的對比來實現一個較為「合理的分配關係」,那也無異於是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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