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通過的勞動三法將使工會和工權進入工運冰河期!──抗議政府、朝野各黨與體制內總工會出賣勞工

一月 16, 2005 | 即將通過的勞動三法將使工會和工權進入工運冰河期!──抗議政府、朝野各黨與體制內總工會出賣勞工 已關閉迴響。

文/勞動人權協會

 

  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法已經到了最後階段,特別是執政的民進黨、勞委會及親民進黨的全國產業總工會,希望能在這個會期的最後幾天把它通過。然而,目前的版本如果通過的話,實際上將嚴重打擊勞工及工會的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

原來的強制入會被改成「勞工應加入工會」:讓雇主有空間威迫利誘工人去參加廠外的職業工會,廠內的廠場工會(我們現在稱為產業工會)形同廢料。(工第七條)
限制教師、警察及軍火工業勞工的組織權與爭議權。(工第四條)

政府機關干涉工會自主權:(政府對工會保護不足,干涉倒是很多)工會理監事名額、常務理事制或理事長制、任期、會務等等,被迫朝著比較容易被收買的方式來發展。(工第十六條)
會務假縮水:作為工會結盟的總工會、聯合會的會務假被取消;地方性、全島性的總工會會務運作困難,工會聯合不易。(工第三十四條)
團體協約談判強迫工人和資方協商:資方要降薪、降低勞動條件,而找勞方談判時,勞方不得拒絕,如果勞方拒絕談,則將受到處罰。(團第六條)

限制只有工會和勞工可以行使爭議行為:實際上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很低,大部份的勞資爭議都是由「自救會」來進行,原來全台灣650萬名工人可以爭議,以後實際上只有55萬產業工會會員可以進行爭議行為。(爭第二條)

限制只有調整事項可以行使爭議行為:目前台灣絕大部分的勞資爭議都是權利事項,也就是雇主違法的事情;以後權利事項調解不成立只能慢慢打官司,等官司打完,公司也倒了。(爭第四十八條)
准許資方使用替代性勞動力:禁止資方「不當」使用替代性勞力,也就是可以適當使用,配合人力派遣制,以後罷工等於不可能。(爭第八條)

明訂罷工期間資方不必給薪資:未來即使勞工罷工勝利,也會因罷工期間的工資損失,而實際受害。這是技術性限制罷工權的手法。目前至少勞資憑實力談判,以後談都沒得談。(爭第五十二條)
限制爭議行為的程序:連綁白布條、呼口號、唱勞動者戰歌,都要先調整事項調解不成立,經全體會員無記名直接投票過半數通過。(爭第四十七條)
某些行業規定罷工冷卻期:給資方充份的應變時間。(爭第五十一條)
限制爭議行為的參與者:以許多模糊的規定限制勞工參加爭議行為的人數。(爭第五十條)

我們看到,尤其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問題最多,勞工的團結權和爭議權大受打擊;但是,沒有團結權和爭議權,則協商權也等於零。以後的工會,只有乖乖聽話,才有一點點活動的空間。即使新版有一點點進步,但是關鍵性的地方卻是對勞工打壓更嚴重。陳菊認為,現在的版本可以打80分,全產總副秘書長還認為98%都是進步的;但是我們認為整個勞動三法有如一條水管,即使堵住2%的一小截,整條都不通,何況現在是堵住了大半截!現在體制內的總工會,除了全產總整個支持官方版外,國民黨籍全勞總理事長侯彩鳳從頭到尾沒有對這麼惡劣的版本說過一個不字,而全國總工會、同時又是親民黨立委的林惠官只堅持了教師組工會和罷工冷卻期的部分,而且連這兩點也不知道是否會採取最堅決的手段(要求親民黨團撤簽)。一旦新法通過,台灣自主性強的工會,以及全體勞工的權益,等於進入冰河期,只看見綠藍橘混合的烏煙瘴氣,看不到五彩的春光。現在只有基層勞工團結戰鬥,上街抗議,才有一點可以阻擋下來的希望。

我們除了批判全產總出賣勞工護航惡法外;對不出聲形同默許的全勞總也提出我們嚴正的譴責;並且沉重的向全國總工會提出呼籲:只守住工會法第四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是不夠的;即將通過的三法,問題重重。一定要全力阻擋,才能爭取完整的勞動三權!

全台灣所有進步的基層工會大家一起來阻擋這些反動、惡質的勞動三法過關!

首度動員時間:2005年1月17日(一)上午十點,立法院前,

  

  

   阻擋朝野再度協商通過反動的勞動三法版本!

預定再度動員:1月20日(四)上午十點,立法院前,勞工總動員,捍衛勞動三權!

分散就會死,吞忍也會死,動搖更會死。工人的出路──

團結!協商!戰鬥!

勞動人權協會2005.1.17

連絡電話:02-25596233,傳真02-25594984


本文原分類:[新聞稿][勞動人權協會][台灣工運][勞動政策][勞動法令][抗爭現場][勞動人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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