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資方的改革──勞退金新制通過的意義!

六月 24, 2004 | 為資方的改革──勞退金新制通過的意義! 已關閉迴響。

文/王武郎(勞動人權協會總幹事)

  爭議多年的勞退金改制案,在勞工團體的批評和質疑聲中,由於勞委會和總統府方面的強勢運作下完成三讀。日昨所通過的官方版勞退金條例,其容內是以確定提撥為原則的個人帳户制。如與先進國家的勞工老年退休安養制度的設計做比較,新制本質上屬於一種強制性的個人儲蓄養老,不具有社會保障的精神,自然不會有強調社會公平與再分配的進步理念在其中。

  特別是,勞工舊年資並無明確的保障前提下,因此,嚴格來講,這次勞退金的重大改制,與其說是著眼於勞工的退休後老年生活的安養保障問題,不如是指向便於資方的日後雇用成本的進一步的降低和明確化,以及藉新制的制度安排和產生的效果,進一步推動壽險市場金融資本的發展,並推動更具彈性或柔軟化的勞動力市場。

  歷經十四年的修法推動,勞工團體經由八○年代末,眾多工廠關廠資方惡意不支付資遣費等的痛苦經驗,甚包括原屬民進黨系的前社運人士的主張,都大致認為要真正照顧勞工老年的退休生活,除了要儘速建立具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年金之外,還推動應將勞退改制為以附加年金保險制,並要求適用所有受雇者。並藉由國外的經驗,以此為契機來真正改革對民眾甚為不公的稅制結構,縮小社會的貧富差距,但卻一直無成果可言。在此次勞退改制中,官方主推個人帳戶制後,上述主張的聲音,卻顯得十分薄弱,這是民進黨政府的深化掌權對工會團體的一再收編後的必然結果,工會團體中,特別是全產總的表現更令人有虎頭蛇尾之感。只剩少數勞工團體代表徹夜守護為勞工維權。

  相反的近幾年資方要求勞退改制的聲音卻愈來愈強,不少場合中多個資方團體的代表一直向官方反應,勞基法自1984年通過後至今,企業內不少的勞工將要符合退休要件,而多數的資方向來違法不提或少提撥退休準備金,屆時恐要支付一筆可觀的退休金,將對企業主的經營不利等等,而一直暗中推動日前通過的個人帳戶制,設法為其自己解套。如今新制通過後,舊年資只保留不保障,資遣費又將縮水為最高只限定六個月,日後衍生的勞資爭議可想而知。

  因此,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等於是把台灣資本面對全球化的競爭下利潤率降低的苦果,即所謂的微利時代,轉嫁給勞工未來的老年生活來承受以作為代價,而這竟是勞工付出一生的青春之後所得到的成果。新制正是在日後實質的減低了資方的雇用成本,在官方眼中,又可為日後台灣金融和資本市場積累一大筆基金籌碼。以上恐怕才是勞委會廣告中所宣稱的「開創歷史新頁」的真實內容,更是扁政府客觀上代表了台灣資本主義經濟體下所具有的「改革」思惟,即是以資本家階級為主體的價值觀,代表了資方的利益的改革。這才是勞退改制一直延宕十餘年後至今不得不通過的深刻原因。(2004.6.12)


本文原分類:[社運評論][台灣工運][勞動政策][勞工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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