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
26
見鬼的公投
六月 26, 2003 | 見鬼的公投 已關閉迴響。
陳水扁總統說:「行使公民投票是國民基本人權」。這真是活見鬼!從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歷史文件《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到當今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乃至立法院去年才推動簽署的兩大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哪裡出現過公投是基本人權的說法?目前世界上有許多民主國家,根本從未施行過公投,甚至不存在公民投票的憲政設計,難道這些國家都違背了基本人權?
從歷史上的經驗來看,公投不僅保障不了人權,甚至可能造成人類社會的重大災難。拿破崙利用公投當上了法蘭西皇帝,遂行其征伐世界的野心。他的姪子路易‧拿破崙有樣學樣,也透過公投,推翻共和,復辟帝制。較近的例子是希特勒:在納粹德軍佔領奧地利之後,舉辦德、奧合併的公投。這些野心家、煽動家最善於玩弄民意,將公投做為遂行政治圖謀的工具,在人類歷史上留下了重大的傷痕,造成國破家亡,家破人亡的慘案。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重新制憲,在慎重考量之下,取消1919年威瑪憲法中有關公投的規定。制憲代表提奧多‧霍士(TheodorHeuss)說:「我們反對公投並非不信任選民的智慧與判斷能力,而是因為公投從議題的設定到投票的過程中,實在有太多的環節可供不負責任的政客濫用,煽動群眾,犧牲公眾福祉,謀取個人利益。」
阿扁總統是學法之人,為了營造公投的正當性,居然違背學術基本法理和歷史常識,公然編造出「公投是基本人權」的謊言。要論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強調人人不受任何歧視,譴責煽動歧視的行為。然而,目前民進黨高度仰賴族群動員的選戰模式,煽動歧視的言行,已在台灣氾濫成災。又《宣言》第12條:任何人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看看高明見事件,民進黨從府院黨到轄下媒體集體包抄圍剿,對一位名醫的名譽發動恐怖攻擊,將基本人權置於何地?再看第16條:「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且看看外籍新娘和大陸新娘目前在台灣的屈辱處境,無疑是對所謂「基本人權」的最大嘲諷。
《世界人權宣言》所標示的人權清單,台灣有待努力者還比比皆是。執政當局放任這些基本人權受到傷害、踐踏,卻死命去推動子虛烏有的所謂「公投基本人權」,這是什麼道理?透過可能造成台灣社會分裂的公投,扁政府真心要護衛的,究竟是「政權」,還是「人權」?霍士所指稱的那些不負責任,濫用公投煽動群眾,犧牲公眾福祉,以謀取個人利益的野心家,難道就是當今台灣政客的寫照?
本文原分類:[夏潮聯合會][人民論壇/評論][政治評論][林深靖政經事件簿]
Comments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