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公共性與社會責任

六月 16, 2003 | 被遺忘的公共性與社會責任 已關閉迴響。

文/林深靖

  台積電大老闆張忠謀近兩年來積極引進「公司治理制度」,6月3日,他自豪地表示:台積電在新任董事會議中,正式成立薪酬委員會,由外部董事主導,負責決定董監事酬勞及員工分紅配股額度,是國內創舉。而張忠謀本人率台積電高階主管退出「世界先進」董事會,委由公司治理專家擔任台積電法人代表,也創下大股東不參與經營的先例。

  事實上,早在2001年7月的經發會共識,就有「引進公司外部董事、監察人制度」的項目。翌年2月,財政部證期會頒布行政命令,規定「新上市上櫃公司必須都要聘請2席外部董事、1席外部監察人」,外部董事成為准入市場的審查標準之一,對於已經上市上櫃的公司則沒有任何強制性。不過,由於晶元代工之父張忠謀的積極倡議,公司治理和外部董事制度,已儼然成為台灣企業界的風潮。

  然而,我們擔心的是,許多源自西方先進國家的良法美意,一到台灣,就莫名地產生突變或遭受扭曲。獨立外部董事制度在歐美行之有年,當初設置的原意是在凸顯企業的公共性與連帶的社會責任。所謂「公司」,在公司法的定義上,固然是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的團體,公司一旦上市,其資金即來自市民大眾,其勞動力的來源亦得助於國家的教育投資,任何公司多少都有「公共財」的成分;而企業所在地的社區與因生產而衍生的環保問題,也因在地的利害關聯和社會成本,而必須負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在台灣,手握股權的大老闆和內部管理階層上下其手掏空公司的案件時有所聞,國產汽車、國揚建設、東陽五金,乃至中華開發的劉泰英集團,都是驚憾人心的醜惡案例。因此,外部董事的設置,除了有分散決策權,避免公司遭受資產看守人的劫掠,以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之外,其本身也可能是社區代表或利害關係人代表。外部董事的存在,即隨時提醒公司所具備的公共性和社會責任。

  然而,這樣的公共性和社會責任,在張忠謀大老闆有關外部董事的主張中,卻是隻字未提。事實上,台積電新近聘請了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教授梭羅(LesterThurow)、哈佛商學院教授波特(MichaelPorter)與前英國石油執行長邦菲爵士(SirPeterBonfield)等3人,出任董事會裡的外部董事,大概只有門面和排場作用。宏碁科技的施振榮敦請潤泰總裁尹衍樑擔任外部董事,則無非著眼於借用其中國大陸佈局以擴展經營版圖的考量;至於前不久傳出阿扁總統跟前紅人李應元獲延攬為智邦電子的外部董事,民進黨立委林忠正擔任東森電視台的外部董事……這些案例,都根本是把外部董事的職位當作裝飾或經營政商人脈的工具。台灣企業界在引進外部董事制度的同時,似乎刻意把公司的公共性和社會責任全然遺忘!


本文原分類:[夏潮聯合會][政治評論][林深靖政經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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