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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產業總工會針對勞工保險遺屬津貼請領人資格限制與全民健康保險調漲的意見
八月 12, 2002 | 新竹縣產業總工會針對勞工保險遺屬津貼請領人資格限制與全民健康保險調漲的意見 已關閉迴響。
2002.8.9
本會第二屆第十次理監事會決議:
鑒於:
一、所謂社會安全制度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社會救濟,對象為社會上極少數的最弱勢者;第二層次為社會保險,宗旨在於全社會的危險分攤;第三層次為社會福利,目標在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並兼顧社會財富重分配。本會認為,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雖名之為「保險」,但基於台灣國民所得日漸增長、社會生產力發達,社會保險應提昇至社會福利的層次。
二、疾病的預防與醫療應該是文明社會中基本人權的一部份,所以全民健康保險應負有全民健康基本保障的任務。然而從舊政府規劃健保制度,到新政府決定調漲保費負擔與部份負擔,反映了政府將全民健保當成營利商業行為而非基本人權來辦理。此次調漲雖幅度有限,但調漲的中心思想──健保體系「自負盈虧」與要求民眾「使用者付費」將使台灣社會長久之後朝著「有錢的人才有權健康」的方向發展。這與近年來的公營事業私有化、高學費政策是同樣的意識型態。
三、把健康保險當作基本人權,就要做到全民醫療免費或維持極低廉的費用。在健保財政的流出方面,所謂「減少醫療資源浪費」應從醫療單位而非民眾著手;在流入方面,健保有任何虧損,應由政府經費補貼。因為健康權作為基本人權,是政府「賠本都要做的事」。整個政府的財政有待通盤檢討,特別是龐大的軍購預算,其金額、購買內容都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最終應取消健保費,由改革稅制、加重稅捐來替代、特別是加重高所得者的稅負。就醫療免費而言,加拿大已有先例可循,且其醫療資源浪費的情況並不比其他的先進國家來得嚴重。
四、健康權當作基本人權,其實已經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當中,即「公醫制度」。不只是全民醫療免費,而且將全部的醫療單位收歸公有,大幅提高醫學生中公費的比例,並且將大部分的醫生收編為政府雇員,領取略高於一般受雇員工的薪水。(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指出,就醫生與社會上一般人所得差距,台灣高於其他國家幾乎兩倍。)我們要求,將落實憲法的公醫制度當作健保改革的長遠目標。比台灣經濟落後甚多的古巴不但已經做到這一點,醫生在人口中的密度極高(如果不是美國的長期封鎖,古巴人民每人享受的醫療資源可能是世界第一),還向其他國家支援許多素質優秀的醫生;古巴能,台灣為何不能?
(以上有關加拿大與古巴醫療制度資料,部份參考自許信良辦公室http://twrf.formosa.org/kuoming/nhi-pre.htm)
五、就勞保遺屬津貼(喪葬與死亡給付)年金化與請領人的資格限制而言,我們認為大法官引用國際勞工公約的精神,立意甚佳。但限制請領人資格,就台灣社會的實際狀況而言,卻不適當。大法官的意見為限制請領人為原先受死亡勞工扶養並且無工作能力者,是將勞保降低至社會救濟的層次;但政府應另行建立社會救濟的機制,而非就勞保下手。勞工保險並非單純的「公共財」,其保費負擔大部分來自勞工自身和雇主,在雇主方面也是作為人事成本的一部分支出,可視為勞工薪資的一部分;政府補助保費亦本於照顧勞工的精神。所以勞保的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本為被投保人所得的一部分;在整個國民年金體系未規劃實施之前,貿然移除勞工這一部分的所得,實不妥當。按台灣國民所得已達一萬四千美元上下;以一家四口的雙薪家庭而言,即使每人一年領十四個月的薪水,兩個就業人口也要月薪各有新台幣六萬八千元才能達到平均所得。但是以勞工家庭而言,大多數夫婦兩人月薪也低於六萬八千元這個數字;因此就社會財富重分配的角度而言,應該要增加勞工所得而非減少。況且受雇領薪的勞工佔了社會大多數,勞工所得普遍提高,才能落實新舊政府喊了多年的「擴大內需」口號;此時降低勞工所得,無異使經濟不景氣雪上加霜。總之,根據實際需要來認定請領人的優先順序是一回事,整個縮小給付範圍又是另一回事;大法官立意佳,但走得太遠了。
基於以上,我們要求:
短期:
1.反對調漲健保費與部分負擔費
2.反對嚴格限制勞保遺屬津貼請領範圍
3.健保虧損由政府補貼
4.全盤檢討政府預算,減少軍購,增加人民健康、教科文支出
中期:停徵健保費,增稅並尤其增加高所得者稅負;全民醫療免費
長期:醫療單位收歸國有,醫療人員國家雇用,落實憲法公醫制
本文原分類:[新竹縣產業總工會][台灣工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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