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
21
著作權法重製罪與中華民國刑法各項罪行比較表
五月 21, 2002 | 著作權法重製罪與中華民國刑法各項罪行比較表 已關閉迴響。
今年四月份,在美國「特別301條款」的壓迫下,中華民國行政院指示要將「著作權法」中的「重製罪」從“告訴乃論”加重為“公訴罪”!五月一日,法務部更展開動員檢、警、調系統的查緝「盜版」大執法行動,終於招惹了朝野立委與社會輿論的嚴厲撻伐!由世新、東海、中興與健康等各大學社團所組成的「新社會學生鬥陣」與「傳播學生鬥陣」及輔大、政大、台大等三十餘名大學生,集結於台大校門口,召開了行動記者會,表達了關於「著作權法」的新主張:反改公訴!取消刑責!
為了充分說明「著作權法」改成公訴罪是何等荒謬,與嚴重違反司法正義基本原則,以及,為了具體闡述將「著作權法」取消刑責的必要性與正當性,我們將在本刊做出如下幾種比較表。
著作權法重製罪與中華民國刑法各項罪行比較表
條數
條文重點
條文註解
最高刑度
著作權法91
重製罪
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87-1
製造核子彈罪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90-1
污染水源罪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71
縱火罪
放火燒燬自己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等,致生公共危險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85-4
撞人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8
利用權勢強迫性交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82
教唆殺人致死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93
違反建築術成規之公共危險罪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77
傷害人身健康罪
致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有所傷害。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06
侵入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81
傷害直系血親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以上的比較表可明顯地看出,在中華民國法律規範中,凡是和「著作權法」之「重製罪」刑度相當的罪行,無一不是社會普遍道德尺度絕不能容許者,或是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者,或是侵損國家安全或利益者。然而,就「著作權法」之「重製罪」來說,頂多也只是極為些微地侵損到私人企業的商業利益而已,卻要被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重刑!即使剛讀書的小孩,也能指出「重製罪」的嚴刑峻罰是破天荒地超級不合理!
無論是台灣的法學界還是國際法學界的主流共識,都一致認為,保障所謂的「智慧財產權」應當「除罪化」!亦即,要取消刑責,但是,台灣的統治當局在美國帝國主義的壓迫下,不但不取消刑責,而且,還要把原有的告訴乃論改成公訴罪!也就是,不必經由他人檢舉,檢察官隨時隨地皆可逕自到我們的家中查緝偵搜!倘若,任由「著作權法」被改成公訴罪,那麼,未來我們不是要付出昂貴的代價來購買原版軟體或原版書,便是忐忑不安地活在被逮捕的恐懼裡!
本文原分類:[國際反帝運動][反反盜版]
Comments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