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
21
著作權「侵權」刑責與台灣民事法規比較
五月 21, 2002 | 著作權「侵權」刑責與台灣民事法規比較 已關閉迴響。
法條
條文摘要
條文說明
比較說明
民法226條
欠債不還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從一般的道德尺度來說,欠債故意不還,是遠比「著作權」侵權行為更為可惡,但是,法院只能判決前者要賠償損害,不能處以刑罰,但對後者卻要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徒刑!
民法1052條
同居虐待、意圖殺害對方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左列的敗德行逕,但是,民法也只不過判決強制離婚而已!若你無意中MP3一首跨國壟斷財團的流行音樂,很抱歉,你卻要吃五年以下的「牢飯」!
勞動基準法79條
侵害各勞工權益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主管機關限期給付工資或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
資方積欠工資,嚴重侵害勞工權益的各種罪行,但是,法官也僅僅是處罰資方繳二萬元以下的小錢就了事!而台灣人民只要未經授權就拷貝好萊塢的一支錄影帶做公開播映,就得受到「著作權法」的刑罰!
建築法39與87條
未按圖施工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違反者,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未按圖施工將影響建築物安全與居住者生命財產安全至鉅,然而,法也頂多罰罰錢,甚至停工罷了!但是,若不小心使用非原版的「微軟」軟體,很抱歉,中華民國的監獄大門為您敞開!
從以上的比較表可如黑白分明般地呈現出,所有涉及到個人生命、健康、財產、薪給等各方面的侵權行為,中華民國的現行法律都是要求侵權者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至多再加上罰鍰的處分,連暫時地拘禁也不施行,甚至,在我們的研究當中還發現,連侵害國土森林保育這樣「重大」的罪行,也不會追究刑責,那麼,我們委實想不出任何一絲一毫的理由,對於「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要判處六個月到五年徒刑的虐懲!
多年來,國內法律學者專家基於法律專業良知,不斷呼籲要將「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令“除罪化”,也就是取消刑責,然而,台灣統治當局卻置若罔聞,而且,年復一年地加重刑責,如今,更變本加厲地要修改成公訴罪,這背後唯一的原因無它,即在美國皇帝動用「特別301條款」的恫嚇下,台灣被迫屈從順服的結果!
所以,5月25日下午兩點,請各位同學與各位同胞站出來,到總統府前大團結,給予阿扁總統向美國皇帝“說不”的民意支持力量,並且,大聲喊出我們台灣人民最基本的要求:反改公訴!取消刑責!
本文原分類:[國際反帝運動][反反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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