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法修改,官方版貌似前進,實質倒退

四月 2, 2002 | 勞動三法修改,官方版貌似前進,實質倒退 已關閉迴響。

文/勞動人權協會總幹事 王武郎

  目前攸關勞工基本權的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改,日前行政院勞委會會議已通過修法草案,其中包括決定開放教師可自由籌組工會,而引起社會各界有不同的反應。很顯然的,這個修法草案結論的轉折,是勞委會近日在修法討論的過程中,一再遭遇包括勞動人權協會等勞工團體的強烈抗議、杯葛,批評官方的修法嚴重倒退,損害勞工權益,而被迫不得為之的修正。

  勞動三法的修法爭議,一直是近二年間工運界的討論課題。在公元二千年12月的勞動人權大遊行和去年五一國際勞動節的大遊行中,勞工團體均將官方企圖一方面假自由化之名,削弱勞工團結權的行使、瓦解工會實力;另一方面卻又大幅干預修法內容,除限制勞工基本權的正當行使外,還強化資方在勞資爭議期間的權力。因而勞工團體把此倒退修法,嚴重反民主的勞動三法改惡案和當前尖銳的失業問題並列,提出來當作遊行的訴求。

  直到今日,整個官方版修法草案出台了,也明列不少針對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規範,但是細看整體勞動三法的修改精神和個別條文之規定,貌似前進的修法草案,其實質的修法方向卻還是走向倒退。

  譬如,在進步法學界中早指出在資本主義體制下,為落實勞工基本權的重要意義,除了在於消極的自由權性質,即不受國家權力干涉之自由的問題之外,還在於把屬於「社會權」性質的勞工基本權的保障,提昇至國家負有此一義務之上。這是世界各國勞動者經歷百餘年的鬥爭努力,所爭得的一種「透過國家的權利」,借此來實施各種政策立法來保障勞工,並限制資本家的經濟自由。但是,目前官方在工會法修法草案中,卻把工會法修法的宗旨和工會成立的任務,也就是把保護勞動三權中的重要問題,即涉及勞工團結權及其行使的諸問題視而不見,而只從結社自由一項來思考,進而扭曲了保護勞工基本權的立法旨意,如此不僅實質損害勞工的團結權,將來勢必嚴重影響工會進行團體交涉等的活動範圍和工會的成長。

  而在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中,原來是體現和保護勞工掌握交涉的主導權,讓勞工採行使合法的抗爭實力,以便可以與雇主進行實質的對等團體交涉,來確保勞工權益的爭議權。卻在官方的諸多條文設計之下,把屬爭議行為中相當重要的罷工行為給予嚴格的規定,亦即只能是企業內具有工會組織,且須是調整事項,經調解不成立方可罷工。如此一來,形同立法剝奪絕大多數勞工行使爭議權的權利。更嚴重的是,此次修法更明訂罷工期間雇主可以不給工資,雇主可以「鎖廠」,並尋求其他替代人力的繼續運作。這一點在從當前勞資關係已相當不平等,工會實力低下的現實來看,也極為不公平,非常清楚的是在限制勞工爭議權的行使,簡直是要讓勞工在發動爭議權之前,要「未戰先降」,讓勞工乖乖聽從資方的一切不合理要求。

  綜觀此次修法方向明顯的偏向資方,是當局在為更彈性的勞動力市場,做進一步的準備,而非在保護勞工基本權,其中更有不少損害勞工權益的條文,一點也不能稱之「民主」、「進步」。在此情況下,社會各界討論勞動三法修改時,就不能侷限於「開放教師自由組織工會」一項,而應更全面的探討與反映,民主化後的台灣社會中,為何為數龎大的受雇勞工其本應享有的勞工基本權,在未能進一步落實之前,卻還反遭扭曲的實況。


本文原分類:[社運評論][世界人民運動整理][勞工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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