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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易洛魁人的氏族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易洛魁人的氏族

  我們現在來談一談摩爾根的另一發現﹐這一發現至少與他根據親屬制度恢復原始家庭形式有著同等重要的意義。摩爾根證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內部用動物名稱命名的血族團體﹐實質上是與希臘人的genea〔氏族〕、羅馬人的gentes〔氏族〕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臘─羅馬的形式是晚出的、派生的形式﹔原始時代希臘人和羅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會組織﹐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組織極其相似﹔氏族﹐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再往後一點﹐是一切野蠻人所共有的制度(就現有資料而言)。摩爾根證明了這一切以後﹐便一下子說明了希臘、羅馬上古史中最困難的地方﹐同時﹐出乎意料地給我們闡明了原始時代── 國家產生以前社會制度的基本特徵。雖然這個發現在人們一旦知道它之後顯得十分簡單﹐但是﹐摩爾根只是最近才做到這一點的﹔在他于1871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中﹐他還沒有看透這個秘密﹐而這個秘密一揭開之後﹐就使一向那樣自信的英國原始史學家們一時沉默了下去。

  摩爾根普遍用以表示這種血族團體的拉丁語gens〔氏族〕一詞﹐像同意義的希臘語genos一詞一樣﹐來源于共同雅利安語的字根gan(德語為kan﹐因為在德語中﹐通例是用k代替雅利安語的g)﹐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genos﹐梵語的dschanas﹐哥特語(依照上面所說的通例)的kuni﹐古代斯堪的納維亞語和盎格魯撒克遜語的kyn﹐英語的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語的kunne﹐都同樣表示血族、世系。不過拉丁語的gens和希臘語的genos﹐都是專用以表示這樣的一種血族團體﹐這種團體自誇有共同的世系(這裡指的是出自一個共同的男始祖)﹐並且借某種社會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組成一個特殊的公社。但是這種血族團體的起源與本性﹐我們的一切歷史編纂學家迄今為止卻一直弄不清楚。

  我們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亞家庭時﹐已經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樣構成的。凡由于普那路亞婚姻﹐並且依照這種婚姻中必然佔統治地位的觀念而構成一個確定的女始祖即氏族創立者的公認後代的人﹐都是這種氏族的成員﹐這樣就組成了氏族。由于在這種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統不能確定﹐所以只承認女系。又由于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為妻﹐只能同其他世系的婦女結婚﹐所以﹐根據母權制﹐同這些異族婦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以外。這樣﹐留在血族團體內部的只有各代 女兒的子孫﹔兒子的子孫則歸入其母親的氏族。一俟這種血緣親屬集團構成一個與同一部落內其他類似集團相對來說的特殊集團﹐它又是什麼樣子呢﹖

  摩爾根舉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別是塞訥卡部落的氏族﹐作為這種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這個部落內有八個氏族﹐都以動物的名稱命名﹕(1)狼﹐(2)熊﹐(3)龜﹐(4)海狸﹐(5)鹿﹐(6)鷸﹐(7)蒼鷺﹐(8)鷹。每個氏族內都盛行以下的習俗﹕

  1﹒氏族選舉一個酋長(平時的首腦)和一個酋帥(軍事領袖)。酋長必須從本氏族成員中選出﹐他的職位在氏族內世襲﹐一旦出缺﹐必須立刻重新補上﹔軍事領袖﹐也可以從氏族以外的人中選出並且有時可以暫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權制﹐因而酋長的兒子屬于別一氏族﹐所以從不選舉前一酋長的兒子做酋長﹐而是往往選舉他的兄弟做酋長﹐或者選舉他的姊妹的兒子做酋長。所有的人﹐無論男女﹐都參加選舉。不過選舉須經其余七個氏族確認﹐只有在這以後﹐當選為酋長的人才被隆重地﹐就是說由全易洛魁聯盟的聯合議事會委任。這樣做的意義﹐在後面就可以看出來。酋長在氏族內部的權力﹐是父親般的、純粹道義性質的﹔他手裡沒有強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職位﹐他也是塞訥卡部落議事會以及全體易洛魁人聯盟的議事會的成員。酋帥僅僅在出征時才能發號施令。

  2﹒氏族可以任意罷免酋長和酋帥。這仍是由男女共同決定的。被罷免的人﹐此後便像其他人一樣成為普通戰士﹐成為私人。此外﹐部落議事會也可以甚至違反氏族的意志而罷免酋長。

  3﹒氏族的任何成員都不得在氏族內部通婚。這是氏族的根本規則﹐維系氏族的紐帶﹔這是極其肯定的血緣親屬關系的否定表現﹐賴有這種血緣親屬關系﹐它所包括的個人才成為一個氏族。摩爾根由于發現了這個簡單的事實﹐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質。從前關于蒙昧人和野蠻人的報告﹐把構成氏族制度的各種集團﹐糊裡糊涂地、不加分別地混為一談﹐統稱為部落、克蘭、薩姆等等﹐而且往往說﹐在這種集團內部禁止通婚﹐這證明以前人們對于氏族是多麼不了解。這便造成了一種不可救藥的混亂﹐麥克倫南先生就在這個混亂中得以充當拿破侖﹐用最後的判決建立了這樣的秩序﹕一切部落分為部落內部禁止通婚的(外婚制的)和許可通婚的(內婚制的)兩種。他這樣把問題更加徹底混淆以後﹐便埋頭于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討在他的兩個無聊乏味的類別中﹐究竟哪一種較古﹕是外婚還是內婚。自從發現了那以血緣親屬關系為基礎的﹐因此其成員間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後﹐這種荒謬的說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們見到易洛魁人時他們所處的那種發展階段﹐氏族內部禁止通婚是被嚴格遵守著的。

  4﹒死者的財產轉歸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須留在氏族中。因為易洛魁人所能遺留的東西為數很少﹐所以他的遺產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親屬分享﹔男子死時﹐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親的兄弟分享﹔婦女死時﹐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據同一理由﹐夫婦不能彼此繼承﹐子女也不得繼承父親。

  5﹒同氏族人必須互相援助、保護﹐特別是在受到外族人傷害時﹐要幫助報仇。個人依靠氏族來保護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這一點﹔凡傷害個人的﹐便是傷害了整個氏族。因而﹐從氏族的血族關系中便產生了那為易洛魁人所絕對承認的血族復仇的義務。假使一個氏族成員被外族人殺害了﹐那麼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義務實行血族復仇。起初是試行調解﹔行凶者的氏族議事會開會﹐大抵用道歉與贈送厚禮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議事會提議和平了結事件。如果提議被接受﹐事情就算解決了。否則﹐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個或幾個復仇者﹐他們的義務就是去追尋行凶者﹐把他殺死。如果這樣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沒有訴怨的權利﹐事情就算了結了。

  6﹒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幾套人名﹐在全部落內只有該氏族才能使用這些人名﹐因此﹐氏族個別成員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屬于哪一氏族。氏族的人名一開始就自行帶來氏族的權利。

  7﹒氏族可以接納外人入族﹐並用這個辦法吸收他們為整個部落的成員。這樣﹐未殺死的俘虜﹐由于被一個氏族接納入族﹐就成為塞訥卡部落的成員﹐從而獲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權利。接納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據氏族的個別成員的提議而實行的﹕男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自己的孩子﹐為了確認這種接納﹐必須舉行入族儀式。個別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接納別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興旺起來。在易洛魁人中間﹐入族儀式在部落議事會的公共集會上舉行﹐實際上已經變為一種宗教儀式。

  8﹒印第安人的氏族有無專有的宗教祭祀﹐很難確定﹔不過印第安人的宗教儀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聯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個一年一度的宗教節日期間﹐各個氏族的酋長和酋帥﹐由于他們的職位﹐都被列在“信仰守護人”以內﹐而執行祭司的職能。

  9﹒氏族有著共同的墓地。紐約州境內四周都為白種人包圍的易洛魁人﹐他們的墓地現在已經絕跡了﹐但從前是存在過的。在其他印第安人那裡﹐這種墓地還保存著﹔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親關系的吐斯卡羅臘人﹐他們雖然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獨成一排﹐所以﹐總是把母親而不是把父親和孩子埋在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間﹐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參加葬儀﹐營造墳墓﹐致悼詞等等。

  10﹒氏族有議事會﹐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這種議事會選舉、罷免酋長和酋帥﹐以及其余的“信仰守護人”﹔它作出為被殺害的氏族成員接受贖罪獻禮(殺人賠償金)或實行血族復仇的決定﹔它收養外人加入氏族。總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職能就是這樣。

  “它的全體成員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衛自由的義務﹔在個人權利方面平等﹐不論酋長或酋帥都不能要求任何優越權﹔他們是由血親紐帶結合起來的同胞。自由、平等、博愛。雖然從來沒有明確表達出來﹐卻是氏族的根本原則﹐而氏族又是整個社會制度的單位﹐是有組織的印第安人社會的基礎。這就可以說明﹐為什麼印第安人具有那種受到普遍承認的強烈的獨立感和自尊心。”

  到發現美洲的時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是按照母權制組成為氏族。僅在某幾個部落如達科塔人的部落﹐氏族已然衰落﹔在另外幾個部落中間﹐如在奧季布瓦﹐奧馬哈等部落中間﹐氏族已經是按照父權制組成了。

  在許多有五六個以上氏族的印第安人部落中間﹐我們遇到﹐每三四個或更多的氏族聯合成一個特殊的集團﹐摩爾根按照它的極相似的希臘式樣忠實地把印第安語的名稱譯過來﹐把這種集團叫作Phratrie(胞族)。例如﹐塞訥卡部落有兩個胞族﹔第一個胞族包括1─4四個氏族﹐第二個胞族包括5─8四個氏族。更詳細的研究表明﹐這種胞族大抵是當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為在氏族內部禁止通婚的情況下﹐每個部落必須至少包括兩個氏族才能獨立存在。隨著部落的增殖﹐每個氏族又分裂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這些氏族如今也作為單個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兒氏族的最初的氏族﹐則作為胞族繼續存在。在塞訥卡人和大多數其他印第安人中間﹐一個胞族內的各氏族被認為是兄弟氏族﹐而別個胞族的各氏族則被認為是它們的從兄弟氏族﹐──這種稱呼﹐在美洲親屬制度中﹐像我們在前邊所看到的﹐都具有極其真實而明確的意義。塞訥卡人起初在胞族內也不能通婚﹐但是這種習俗久已廢除了﹐如今只限于氏族。塞訥卡部落有一種傳說﹐“熊”和“鹿”兩個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從這兩個氏族分化出來的。這個新組織扎下根以後﹐便根據需要而改變﹔要是某一胞族的一些氏族滅亡了﹐那麼為均衡起見﹐有時就從別的胞族中撥幾個氏族去補充它。因此﹐我們在不同的部落中間﹐可以看到名稱相同的氏族以不同的方式集結在各胞族中。

  易洛魁人的胞族的職能﹐部分地是社會性質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質的。(1)胞族間互相賽球競技﹔每一胞族派出自己的優秀球員﹐其余的人按胞族旁立觀看﹐並以本胞族球員的獲勝打賭。(2)在部落議事會上﹐每個胞族的酋長和軍事領袖坐在一起﹐兩個胞族彼此相對﹐每個發言者都面對各胞族的代表講話﹐把他們當作特別的團體。(3)如果部落內發生殺人事件﹐而行凶者與被害者不屬于同一個胞族時﹐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訴諸自己的兄弟氏族﹔于是這些氏族就舉行胞族議事會﹐把對方胞族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交涉﹐使對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議事會﹐以謀求事件的解決。因此﹐在這裡﹐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資格出現﹐並且比它派生的較微弱的單個氏族更有獲勝的希望。(4)在重要人物死亡時﹐對方胞族辦理安葬和喪禮﹐而死者胞族的成員則以死者的近親服喪人資格參與葬儀。酋長死時﹐對方胞族將出缺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聯盟議事會。(5)在選舉酋長時﹐胞族議事會也出面參預。兄弟氏族對選舉的確認﹐被認為是一種當然的事情﹔但另一個胞族的氏族則可能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胞族的議事會即召開會議﹔如果議事會認為異議是正當的﹐選舉就算無效。(6)從前﹐易洛魁人有一些特殊的宗教神秘儀式﹐白種人把它稱為巫術集會。這種神秘儀式在塞訥卡人那裡﹐是由兩個宗教團體舉行的﹔新會員入會時還舉行正式的入會的儀式﹔兩個胞族中各有一個這樣的團體。(7)在征服時期�﹐住在特拉斯卡拉四個區的四個lineages(血族)﹐如果是──而這差不多是肯定的──四個胞族的話﹐那麼這證明﹐像希臘人的胞族以及德意志人的類似的血族團體一樣﹐這種胞族也都有軍事單位的意義﹔這四個血族在作戰時各成一隊﹐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幟和自己的首領。

  正如幾個氏族組成一個胞族一樣﹐幾個胞族就古典形式來說則組成一個部落﹔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則往往沒有胞族這種中間環節。那麼﹐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有什麼特徵呢﹖

  1﹒有自己的地區和自己的名稱。每一部落除自己實際居住的地方以外﹐還佔有相當大的地區供打獵和捕魚之用。在這個地區之外﹐還有一塊廣闊的中立地帶﹐一直延伸到鄰近部落的地區邊上﹔在語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間﹐這種中立地帶比較狹小﹐在語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間﹐中立地帶比較寬大。這種地帶跟德意志人的邊境森林、凱撒的蘇維匯人在他們地區四周所設的荒地相同﹔這也跟丹麥人和德意志人之間的isarnholt(丹麥語為jarnved﹐limes Danicus)、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之間的薩克森森林和branibor(斯拉夫語﹐意即“防衛林”﹐勃蘭登堡這一名稱即由此而來)相同。由這種不確定的疆界隔開的地區﹐乃是部落的公有土地﹐而為相鄰部落所承認﹐並由部落自己來防衛﹐以免他人侵佔。疆界的不確定﹐多半僅在人口大量增加的時候﹐才會在實際上感到不方便。部落的名稱﹐看來多半是偶然發生﹐而不是有意選擇的。隨著時間的進展﹐往往一個部落被鄰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稱﹐與該部落自己使用的名稱不同﹐像德意志人的最初的歷史上的總稱“日耳曼人”是由克爾特人給他們取的一樣。

  2﹒有獨特的、僅為這個部落所用的方言。事實上﹐部落和方言在實質上範圍是一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與新方言的事情﹐不久以前還在美洲發生﹐即至今日﹐也未必完全停止。在兩個衰落的部落合而為一的地方﹐有時例外地在同一個部落內說著兩種極為相近的方言。美洲各部落的平均人數在2000人以下﹔但是徹羅基部落卻有26000人﹐這是在合眾國說同一方言的數目最多的印第安人。

  3﹒有隆重委任氏族所選出的酋長和軍事領袖的權利。

  4﹒有罷免他們的權利﹐甚至可以違反他們氏族的願望而罷免他們。由于這些酋長和軍事領袖都是部落議事會的成員﹐部落對待他們有這種權利是當然的。凡已經組成部落聯盟而且一切部落都有代表參加聯盟議事會的地方﹐上述權利便轉歸聯盟議事會了。

  5﹒有共同的宗教觀念(神話)和崇拜儀式。

  “印第安人﹐是按照野蠻人方式信仰宗教的人民。”

  他們的神話迄今還遠沒有得到考證性的研究﹔他們已經給自己的宗教觀念──各種精靈──賦予人的形象﹐但是他們還處在野蠻時代低級階段﹐所以還不知道具體的造像﹐即所謂偶像。這是一種正向多神教發展的自然崇拜與自然力崇拜。各部落各有其定期的節日和一定的崇拜形式﹐特別是舞蹈和競技﹔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祀的主要組成部分﹔每一部落各自慶祝自己的節日。

  6﹒有管理公共事務的部落議事會。它是由各個氏族的酋長和軍事領袖組成的──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為他們是隨時都可以罷免的﹔議事會公開開會﹐四周圍著其余的部落成員﹐這些成員有權加入討論和發表自己的意見﹔決議則由議事會作出。按照通例﹐每個出席的人都可以隨意發表意見﹐婦女也可以通過她們所選出的演說人陳述自己的意見。在易洛魁人中間﹐最後的決定需要一致通過﹐跟德意志人的馬爾克公社在作出某些決定時一樣。部落議事會特別負有調整同其他部落的關系的責任﹔它接待和派遣使者﹐宣戰及媾和。要是發生戰爭﹐大多由志願者去作戰。在原則上﹐每一個部落只要沒有同其他部落訂立明確的和平條約﹐它同這些部落便都算是處在戰爭狀態。反對這種敵人的軍事行動﹐大多由一些優秀的戰士來組織﹔這些戰士發起一個戰爭舞蹈﹐凡參加舞蹈的人﹐就等于宣告加入了出征隊﹐隊伍便立刻組織起來﹐即刻出動。部落的領土若被侵犯﹐其防衛也大多由志願者來擔任。這種隊伍的出發和歸來﹐總要舉行公共的典禮。這種出征並不需要得到部落議事會的同意﹐沒有人去征求這種同意﹐也沒有人給予這種同意。這正和塔西佗所記述的德意志人扈從隊的私人出征一樣﹐不過德意志人的扈從隊伍﹐已具有比較常備的性質﹐而成為一種在平時也有組織﹐在戰時團結其他志願兵的強固核心了。這種武裝隊伍的人數一般不多﹔印第安人的最重要的出征﹐即使到距離很遠的地方去﹐也是由不大的戰斗力量來進行的。假如有幾支這樣的扈從隊為了一次大規模戰事而聯合起來時﹐其中每支隊伍只服從它自己的首領﹔作戰計劃的統一﹐好歹由這些首領的議事會來保證。據阿米亞努斯•馬爾採利努斯的記載﹐4世紀阿勒曼尼人在上萊茵的作戰方法﹐就是如此。

  7﹒在有些部落中間﹐有一個最高的首領﹐但他的權力很小。他是酋長之一﹐當需要緊急行動時﹐他應當在議事會召集會議作出最後決定之前採取臨時的措施。這是一種具有執行權力的官員的微弱萌芽﹐不過它在進一步發展方面多半都沒有結果﹔這種官員﹐如我們在後面將要看到的﹐雖不是到處﹐但在大多數場合﹐都是由最高軍事首長發展來的。

  大多數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沒有超過聯合為部落的階段。他們的人數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廣大的邊境地帶隔離開來﹐而且為不絕的戰爭所削弱﹐這樣他們就以少數的人口佔有遼闊的地區。親屬部落間的聯盟﹐常因暫時的緊急需要而結成﹐隨著這一需要的消失即告解散。但在個別地方﹐最初本是親屬部落的一些部落從分散狀態中又重新團結為永久的聯盟﹐這樣就朝民族〔Nation〕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在合眾國﹐我們在易洛魁人中間﹐便可以見到這種聯盟的最發達的形式。他們從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在這裡﹐他們大概是很大的達科塔族系的一個分支)遷移出來﹐經過長期漂泊才定居在今日的紐約州﹐並分成了五個部落﹕塞訥卡﹐卡尤加﹐奧嫩多加﹐歐奈達及摩霍克。他們以捕魚、打獵及原始園藝為生﹔住在大多用柵欄防衛起來的村落中。他們的人數從未超過兩萬﹔五個部落中有幾個氏族是共同的﹔他們說著同一種語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佔有互相接壤的、為五個部落所瓜分的地區。因為這個地區是他們不久以前才征服來的﹐所以這些部落慣于團結起來對付被他們驅逐的部落﹐是自然而然的事。這樣至遲到15世紀初﹐就發展成為一種正式的“永世聯盟”﹐這種聯盟﹐一經意識到它的新的實力﹐便立刻具有了進攻的性質﹐在1675年前後﹐當它達到了極盛的時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廣大土地﹐把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驅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納貢。易洛魁人聯盟是尚未越過野蠻時代低級階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和秘魯人除外)所曾達到的最進步的社會組織。聯盟的基本特點如下﹕

  1﹒五個血緣親屬部落以完全平等和在部落的一切內部事務上的獨立為基礎﹐結成永世聯盟。這種血緣親屬關系是聯盟的真實基礎。五個部落中有三個稱為父親部落﹐互為兄弟部落﹔其余兩個稱為兒子部落﹐也互為兄弟部落。有三個氏族──最老的──在五個部落中都還存在著﹐另外有三個氏族在三個部落中都還存在著﹔這些氏族中的每一個氏族﹐其成員在所有五個部落中都被認為是兄弟。僅在方言上有差異的共同語言﹐便是共同世系的表現和證明。

  2﹒聯盟的機關是聯盟議事會﹐由50個地位和威信平等的酋長組成﹔這個議事會對聯盟的一切事務作最後的決定。

  3﹒這50個酋長﹐在聯盟成立時﹐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擔任專為聯盟目的而設立的新的公職。當出缺時﹐有關的氏族便重新進行選舉﹐同時有關的氏族也可以隨時罷免他們﹔不過委任權則屬于聯盟議事會。

  4﹒聯盟的這些酋長們﹐在他們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長﹐享有參加部落議事會和表決的權利。

  5﹒聯盟議事會的一切決議﹐須經全體一致通過。

  6﹒表決是按部落舉行的﹐這樣﹐每個部落以及每個部落內的議事會全體成員﹐都必須一致贊成﹐決議才算有效。

  7﹒五個部落議事會中每一個都可以召集聯盟議事會﹐但聯盟議事會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會議在聚集起來的民眾面前公開舉行﹐每個易洛魁人都可以發言﹔但只有議事會才能作決定。

  9﹒聯盟沒有一長制首長﹐即沒有主掌執行權的首腦。

  10﹒但聯盟有兩個具有平等職能和平等權力的最高軍事首長(類似斯巴達人的兩“王”﹐羅馬的兩執政官)。

  易洛魁人在其中生活了四百余年、而且直至今日還生活于其中的整個社會制度﹐就是如此。我依據摩爾根﹐比較詳細地敘述了這種制度﹐因為我們在這裡有可能研究還不知有 國家的一個社會的組織情況。國家是以一種與全體固定成員相脫離的特殊的公共權力為前提的﹐所以毛勒憑其正確的直覺﹐確認德意志的馬爾克制度是一種純粹社會的制度﹐雖然它以後大部分成了國家的基礎﹐但在本質上它是和國家不同的。因此﹐毛勒在他的一切著作中所研究的﹐是公共權力逐漸從馬爾克、鄉村、農戶、城市等最初的組織中產生﹐和與之並行產生的情形。我們從北美印第安人那裡可以看出﹐一個原來統一的氏族集團怎樣逐漸散布于遼闊的大陸﹔各部落怎樣通過分裂而轉化為各民族〔Volker〕﹐轉化為整個的部落集團﹔語言怎樣改變﹐以致不僅成了互相不懂的東西﹐而且差不多失去了原來統一性的任何痕跡﹔與此同時﹐在部落內部﹐單個的氏族怎樣分裂為好幾個氏族﹐老的母親氏族作為胞族保存下來﹐但是這些最老的氏族的名稱﹐在彼此相距極遠的、老早就分離了的部落中間仍是一樣的──“狼”和“熊”在大多數印第安部落中仍然是氏族的名稱。一般說來﹐上述的社會制度適用于印第安人的一切部落﹐只是有許多部落沒有達到親屬部落聯盟的程度罷了。 

  但是﹐我們也看到﹐氏族作為社會單位出現以後﹐氏族、胞族和部落這整個社會組織就怎樣以幾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因為是天然性)從這種單位中發展出來。這三種集團代表著不同層次的血緣親屬關系﹐每個都是閉關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但是又互相補充。歸它們管轄的事情﹐包括低級階段上的野蠻人的全部公共事務。所以﹐我們凡遇見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為社會單位時﹐我們也就可以去尋找類似前面所講的那種部落組織﹔凡有充足資料的地方﹐如在希臘人和羅馬人那裡﹐我們不僅能找出這種組織﹐而且也會確信﹐即使在沒有資料作為依據的地方﹐只要與美洲社會制度作一比較﹐也有助于我們解決最困難的疑難和啞謎。

  而這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制度是一種多麼美妙的制度呵﹗沒有大兵、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血族復仇僅僅當作一種極端的、很少應用的威脅手段﹔我們今日的死刑﹐只是這種復仇的文明形式﹐而帶有文明的一切好處與弊害。雖然當時的公共事務比今日多得多﹐──家戶經濟是由一組家庭按照共產制共同經營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財產﹐僅有小小的園圃歸家戶經濟暫時使用﹐──可是﹐絲毫沒有今日這樣臃腫復雜的管理機關。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不會有貧窮困苦的人﹐因為共產制的家戶經濟和氏族都知道它們對于老年人、病人和戰爭殘廢者所負的義務。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婦女在內。他們還不曾有奴隸﹔奴役異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沒有的。當易洛魁人在1651年左右征服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的時候﹐他們曾建議這兩個部落作為完全的平等的成員加入他們的聯盟﹔只是在被征服者拒絕了這個建議之後﹐才被驅逐出自己所居住的地區。凡與未被腐蝕的印第安人接觸過的白種人﹐都稱贊這種野蠻人的自尊心、公正、剛強和勇敢﹐這些稱贊證明了﹐這樣的社會能夠產生怎樣的男子﹐怎樣的婦女。

  不久以前﹐我們在非洲看到了這種勇敢的例證。祖魯卡菲爾人在數年前﹐也像努比亞人在數月前一樣﹐──兩者都是至今還保存著氏族制度的部落──曾做出了任何歐洲軍隊都不能做到的事情。他們沒有槍炮﹐僅僅用長矛和投槍武裝起來﹐在英國步兵──在密集隊形戰斗上被公認為世界第一──的後裝槍的彈雨之下﹐竟然一直向前沖到刺刀跟前﹐不止一次打散英軍隊伍﹐甚至使英軍潰退﹐盡管在武器上非常懸殊﹐盡管他們根本沒有什麼服兵役﹐也不知道什麼是操練。英國人訴苦說﹐卡菲爾人比馬走得還快﹐一晝夜比馬走得還遠﹐這就可以證明這種野蠻人的能力和毅力。“他們的最小的一條筋都暴栗起來﹐堅硬如鋼﹐像鞭條一樣。”──一位英國的畫家這樣說。

  在沒有分化為不同的階級以前﹐人類和人類社會就是如此。要是我們把他們的狀況和現代絕大多數文明人的狀況作一比較﹐那麼就可以看出﹐在今日的無產者和小農同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員之間﹐差距是巨大的。

  這是一個方面。但我們不要忘記﹐這種組織是注定要滅亡的。它沒有超出部落的範圍﹔部落聯盟的建立就已經標志著這種組織開始崩潰﹐這一點我們在後面將會看到﹐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圖也表明了這一點。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沒有明確的和平條約的地方﹐部落與部落之間便存在著戰爭﹐而且﹐這種戰爭進行得很殘酷﹐使別的動物無法和人類相比﹐只是到後來﹐才因物質利益的影響而緩和一些。全盛時期的氏族制度﹐如我們在美洲所見的﹐其前提是生產極不發展﹐因而廣大地區內人口極度稀少﹔因此﹐人類差不多完全受著同他異己地對立著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觀念中。部落始終是人們的界限﹐無論對別一部落的人來說或者對他們自己來說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賦予的最高權力﹐個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動上始終是無條件服從的。這個時代的人們﹐雖然使人感到值得贊嘆﹐他們彼此並沒有差別﹐他們都仍依存于──用馬克思的話說──自然形成的共同體的臍帶�。這種自然形成的共同體的權力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確實被打破了。不過它是被那種使人感到從一開始就是一種退化﹐一種離開古代氏族社會的純朴道德高峰的墮落的勢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無恥的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對公共財產的自私自利的掠奪──揭開了新的、文明的階級社會﹔最卑鄙的手段──偷盜、強制、欺詐、背信──毀壞了古老的沒有階級的氏族社會﹐把它引向崩潰。而這一新社會自身﹐在其整整兩千五百余年的存在期間﹐只不過是一幅區區少數人靠犧牲被剝削和被壓迫的大多數人而求得發展的圖畫罷了﹐而這種情形﹐現在比從前更加厲害了。


二 家庭

四 希臘人的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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