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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據以來台灣和大陸屬於不同的“經濟圈”嗎﹖ 

 褚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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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人間網》:http://www.ren-jian.com/index.asp?act=ViewEachArticle&ArticleID=207

  史明在《台灣四百年史》[1]一書的漢文版序中首先聲明﹐“社會經濟”是他觀察台灣社會的出發點﹐可見經濟發展情況是個重要問題﹐而且書中在論述此問題時﹐論點與論據相互矛盾之處不少﹐這裡擬就經濟問題作較深入的探討。

  史明在論述荷蘭佔領時期﹑鄭氏治台及清政府治理台灣時期的情況﹐曾記述了大陸與台灣的經濟交往的史實﹔可是在書中又一再指出﹐大陸人民在渡台後﹐“在政治﹑經濟﹑社會的各方面﹐……和中國大陸完全斷絕了關係。”還稱自荷蘭佔領台灣後﹐“台灣幾乎已成為和中國不同的另一個‘經濟圈’。”並進而武斷地指出﹕“台灣開拓者社會從開始根本就不是中國社會的延長﹐更不是其部份性的存在。”[2]情況果真如此嗎﹖我們不妨先看看海峽兩岸宋﹑元以迄明﹑清兩代經濟交往的歷史事實。

  從歷史看來﹐在台灣經濟發展的最初階段﹐是大陸沿海漁民﹑商人的活動推動著台灣經濟跳躍式的發展﹐並將商品經濟的活動形式帶進了台灣島內﹐自此海峽兩岸便建立了密切的經濟聯繫。宋元時期﹐閩南沿海的商品經濟已甚為發達﹐沿海人民在從事捕撈業和貿易的活動中﹐不斷擴大範圍﹐並來到澎湖﹑台灣島。大陸漁民在與台灣土著居民的接觸中﹐進行小規模的交易﹐開啟了“漢蕃交易”﹐使得尚未出現社會分工﹑更無原始商業的台灣﹐捲入了大陸商品經濟的旋渦﹐也使台灣數萬土著居民的經濟生活發生了飛躍的變化。可見﹐正是大陸漁民﹑商人的活動使得島內土著居民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的剩餘物進入流通領域﹐變為商品﹐從而促成兩岸早期商品交易的開始。這也看出﹐台灣初期商品交換的出現﹐並非島內社會分工的產物﹐而是大陸漢族人民長期貿易活動並擴大範圍的結果。同樣的道理﹐台灣初期的商人不可能產生於本島原始經濟形態中﹐而是大陸商人活動的延伸。這也說明﹐台灣社會的經濟生活﹐從開始就是中國社會經濟活動的延長。

  明代中後期﹐中國的絲綢﹑陶瓷等成為國際貿易中的搶手貨﹐而明政府又實施閉關政策﹐既嚴禁商民出國貿易﹐又不准外國商船駛入中國港埠﹐從而使台灣在當時的東亞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顯重要﹐台灣逐漸成為武裝走私集團的活動據點和各國取得中國貨物的貿易地。此時既有海盜商人﹑倭寇的走私轉販活動﹐又有日本等國商人在台灣與中國大陸走私商人的交易。這時台灣島上的交易活動﹐不論是中外間的貿易﹐或是島內的“漢蕃交易”﹐交易的中心貨物仍是大陸的絲綢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活動的一方仍是大陸的商人和漁民。

  1624年荷蘭人佔領台灣﹐其目的即以台灣作為發展與中國大陸貿易的據點﹐取得當時國際貿易中的重要貨物—中國綢緞織物等物品﹐進而拓展其東方貿易。在實際的貿易活動中﹐荷蘭殖民者想方設法打通與大陸貿易的各種渠道﹐吸引﹑鼓勵商人﹑漁民等進行兩岸間貿易。荷蘭人為了“招徠中國人至大員﹙安平﹚”貿易﹐採取了預付定金的辦法﹐“對於輸入之中國商品﹐須先行貸款三成”[3]。他們還“設市於台灣城外﹐泉﹑漳之商賈接踵而至焉。”[4]以吸引大陸商人。在台灣初闢﹑島內消費水平較低時﹐“為逐漸招徠中國人至大員灣起見﹐……每月以現金發給守備之薪俸﹐使向中國人購食料品。”[5]這些做法也吸引了不少大陸商船。據荷蘭商人給公司的報告所記﹐“許多中國商人也運商品來此出售”。荷蘭的商館還“一向用中國帆船把現款從大員和福摩薩運到漳州水港口的廈門﹐交給駐在那邊的代理人。有時交給可靠的私商﹐讓他們購買適合於日本﹑東印度或我國﹙按﹕指荷蘭﹚市場需要的商品。”有時荷蘭人也“派幾隻帆船到廈門去﹐在當局的默許下﹐買進大量的中國商品。……如果時間允許﹐這些船就把貨從廈門運到大員。”[6]為得到更多的中國商品﹐荷蘭人還依靠鄭芝龍等海上商業集團﹐“充分獲得砂糖﹑絹織品類﹐及其他中國貨品。”[7]這點在史明的書中認為﹐“他們倒也不忘利用這些漢人海盜商人﹐從大員放出商船到廈門做走私買賣。”為開通海峽兩岸間的貿易﹐荷蘭人“乘海盜相互間的摩擦﹐支援一方而消滅他方﹐或者協助官方征剿海盜而來討好明廷﹐或者反過來勾結海盜﹐以武力威脅明廷﹐藉以要求開放貿易。”[8]這些情況說明﹐海峽兩岸的貿易對於荷蘭商人來說是多麼重要。

  當時台灣市場上的貨勿包括台灣的狩獵物農產品和海產品﹑販自大陸的生絲綢緞等商品﹑來自歐洲﹑日本及南洋等處之物﹐從而形成大陸﹑台灣﹑日本﹑荷蘭間連環式的多角式的貿易關係。史明也承認“荷蘭在遠東貿易上﹐乃把中國的生絲﹑綢緞和南洋的香料﹑台灣鹿皮﹑後來又加上台灣的糖﹑預先集中於台灣安平港﹐再把這些各地特產品運往日本換回銀﹐又把這日本銀加上歐洲的銀運到廈門去換取中國的生絲﹑絹﹑綢緞﹑陶磁器等運回台灣﹐……這些以台灣為轉接地的遠東貿易的貨物當中﹐最重要的當時是荷蘭人要拿回歐羅巴的絹緞和陶磁器。”[9]史明還引用曹永和先生《荷蘭與西班牙佔據時期的台灣》中的材料說明﹐荷蘭人在亞洲各地商館中自日本與台灣兩處獲利最多﹐其獲利原因“不過是由台灣所轉運的絲綢等貨物賺錢為主所致”[10]。這些材料正好可以反駁史明書中所提的台灣已脫離中國的“經濟圈”﹑和台灣社會不是中國社會的延長的觀點﹐而可以說明當時台灣市場是大陸市場的延伸。

  荷蘭佔領時期兩岸間貿易量是相當大的﹐這從《大員商館日誌》﹑《巴達維亞城日記》等原始資料中可清楚地看出具體數量。今人曹永和先生的《台灣早期歷史研究》一書也有詳細﹑精闢的分析和統計。也許有人會說﹐此反而說明台灣與荷蘭人較有關係的一個方面。這裡我們再看看與廣大台灣人民日常生活較有關係的貿易商品。在荷蘭佔領時期﹐每年從大陸來台灣的商舶﹑漁船最少也有七﹑八十艘﹐最多時達四﹑五百艘。據《大員商館日誌》不完全的統計﹐自1636年11月2日至1638年12月12日﹐計有1717艘船自大陸沿海開往台灣﹐其中商船641艘﹑漁船1076艘﹔同時間內由台灣回大陸的船有1330艘﹐其中商船445艘﹐漁船885艘[11]。由大陸運往台灣的大批物品中﹐除了荷蘭商人轉販的絲綢﹑瓷器及大宗貨物外﹐還有許多供台灣島內居民生活需要的糧食﹑日常消費品和各種建築材料。在《大員商館日誌》的記載中﹐1640年以前﹐糧食是大陸商﹑漁船販運的重要貨物﹐包括米﹑小麥﹑麵粉﹐如1637年10月10日運“米1000袋”﹐自安海開出的一艘船中載“米100袋﹑小麥粉100袋”。直至1638年11月20日﹐自廈門開出的一艘船所載的米有500袋。其他日常用品有糖﹑生薑﹑鹽﹑酒等﹐鹽是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品﹐當時台島以煎煮法所得的食鹽品質差﹑且數量有限﹐所以需大量從大陸運購﹐在記錄中運鹽的船甚為普遍﹐尤其是一些小商船和漁船﹐這些船一般運鹽20—80擔間﹐1638年12月12日運“鹽100擔”。由於初闢時台灣自然條件惡劣﹑濕氣很大﹐所以酒和生薑成為島內居民的重要消費品﹐1638年5月20日運往台灣的酒有3000瓶﹐同年1月20日由福州開往台灣的商船中載有“酒2000瓶”﹐另外還有不少商船載有酒300—500瓶。

  在運往台灣市場的物品中﹐尚有大量日常生產﹑生活用品和建築材料﹐這與台灣手工業生產落後的情況有關係。生產用品有糖桶的板等﹐生活用品包括衣服﹑布類﹑鐵鍋﹑粗瓷器﹑壺﹑照明用的蠟燭等﹐如1638年5月21日﹐由福州開出的一艘商船中載有“壺3000”。當時自大陸運往台灣的建築材料有柱﹑木板﹑磚﹑瓦等﹐如1637年3月23日﹐赴台的兩艘船中載有“赤瓦5000﹑板100”﹐同年5月15日﹑17日﹐各有一艘滿載建材的船開往台灣﹐各載有“柱26﹑板300—400﹑瓦15000等”﹑“柱40﹑板300﹑赤瓦10000”[12]

  這些歷史資料說明﹐即使在荷蘭殖民者佔領時期﹐台灣與大陸的聯繫仍是如此之密切﹐大批的移民加強了這種聯繫﹐台灣的農業移民絕沒有被“放逐於中國社會之圈外”﹐他們在經濟方面數沒有“和中國大陸完全斷絕了關係”。

  鄭成功收復台灣後﹐台灣社會隨著大量移民的來臨﹐進一步發展了與大陸的經濟等聯繫。鄭成功率軍復台時﹐“在他﹙指鄭成功﹚所率領的五百隻舢板船中﹐已攜有很多的犁﹑種子和開墾所需要的其他物品﹐並有很多從事耕種的勞工。”[13]鄭氏後來在台灣的開墾﹑把牛耕等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引進台灣﹑發展台灣手工生產等﹐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台灣社會從開始即為中國社會之邊長的事實。
  鄭氏治台時期﹐雖然清政府實行海禁﹑封鎖政策﹐但鄭氏利用在靠近大陸的海島等處設立的據點﹐收購到大量大陸的商品。先有鄭軍部將洪旭“於福建沙城﹙埕﹚等處濱海的地方﹐立有貿易生理﹐內地商民作奸射利﹐與為互市。”[14]1666年﹐鄭經又令部將江勝駐紮廈門﹐建造房屋﹐開設市場﹐建立一個收購轉販據點﹐“凡沿海內地窮民﹐乘夜竊負貨物入界﹐雖兒童無欺”﹐大陸各種貨物通過廈門“聚而流通台灣。因此而物價平﹐洋販愈興。”[15]以後又在達濠﹙今廣東省潮陽縣海中小島﹚﹑銅山﹙今福建東山島﹚﹑舟山﹑南日等島建立透越大陸的據點。鄭氏船隻還“扮商船﹐混入潮惠﹑南陽﹑揭陽﹑海門各處港門買糴﹐轉運廈門。”又“與邊將交歡﹐彼此往來﹐以博貿易之利﹐而台灣物價大平。”[16]清軍也承認“釘麻油鐵﹐絲綢布帛﹐皆奸商﹑巨賈﹑勢豪﹑土棍有力者之所辦。”[17]鄭氏能長期存在﹐“實由沿海人民走險﹐糧餉﹑油﹑鐵﹑桅船之物﹐靡不接濟。”[18]可見﹐鄭氏時期大陸與台灣間的貿易通過走私販運的渠道進行著﹐一紙禁令仍割不斷兩岸間的經濟聯繫﹐台灣也始終未脫離大陸的“經濟圈”。

  清政府統治台灣時期﹐兩岸間對峙的局面結束﹐經濟關係更為密切。首先表現在移民高潮的形成及在台灣大規模的開墾。清初雖嚴禁大陸人民渡台﹐但阻擋不住移民赴台謀生的潮流﹐這點史明也認為﹐因受戰亂之影響﹐閩粵兩省出現了“社會不安﹐經濟崩潰﹐生活破產﹐人口過剩﹐離開農村的失業農民充滿了各地鄉鎮”的情形﹐“在這種社會背景之下﹐僅是一道禁令﹐乃似一紙官府空言”﹐扼制不了人民尋找新的生存場所的欲望﹐大陸移民“照常接踵而來”﹐移居台灣[19]。至清乾隆年間﹐由於清政府渡台禁令的廢除﹐移台民眾驟增﹐此種移台高潮的出現﹐是漢族人民在中華民族生存大空間內的轉移。同時也應看到﹐大規模的人群移動本身包含了大量的經濟活動內容﹐而不僅是單純的人口數量增加。大量移民還為台灣帶去了較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勞動工具﹑大量農作物優良品種及其他生產資料﹐還帶去了故土經濟活動中的風俗習慣。這也說明了台灣社會就是中國社會的延長的含意。

  關於移民開發台灣﹐使地曠人稀的海島變成一個人口繁庶﹑生產發展之區的情況﹐史明書中涉及不少﹐我們不再贅述。但需強調的是﹐移民大規模的墾殖活動很大一個部份即為經濟活動﹐其活動過程除了墾殖人員不斷從大陸得到補充﹐說明了兩岸間割不斷的聯繫外﹐墾殖活動中所需的生產﹑生活資料絕大部份來自大陸。清代﹐隨著台灣人口迅速增長和大規模開發的進行﹐兩岸間的貿易活動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著。康熙末年台灣與大陸的貿易已達福建的漳州﹑泉州﹑興化﹑廈門﹑福州﹑建寧﹐還有上海﹑蘇州﹑浙江﹑寧波以至山東﹐甚至達到了關東[20]。1784年後﹐清政府又開發彰化的鹿仔港﹑淡水間的八里坌與福建蚶江及福州的五虎門對口通航﹐於是兩岸間的貿易更加繁榮。在海峽兩岸更為發展的1755年﹙乾隆二十年﹚前後﹐台灣出現了經營兩岸間貿易的商業組織──郊﹐其中台南郊行是台灣地區最早出現的郊﹐包括有北郊﹑南郊﹑糖郊﹔還有鹿港的泉郊﹑廈郊﹑南郊﹑布郊﹑糖郊﹑油郊等八郊﹐新竹的長和郊﹑台北的泉郊﹑廈郊﹑北郊等。除了這些從事大陸貿易的“外郊”外﹐還有從事島內各地間的貿易的“內郊”。與之相適應﹐大陸閩南等沿海的重要港埠也相繼出現了專門經營台灣生意的郊行﹐乾隆以後﹐“單蚶江和台灣通商的大行郊就有二十多家﹐如泉勝﹑泉泰﹑謙恭﹑謙記﹑謙益﹑普豐﹑勤和﹑錦瑞等﹐來往的船只近二百艘。”[21]1803年前﹐廈門已有台郊﹙即台灣郊﹚和鹿郊﹙即鹿港郊﹚等[22]﹐道光年間﹐泉州鹿港郊包括有四十六家鋪店﹐咸豐年間州尚有淡﹙水﹚郊﹑笨﹙港﹚郊等[23]。行郊的產生和發展﹐反映了大陸和台灣間經濟貿易關係日益繁榮的狀況。行郊是台灣商業活動中的重要源頭﹐它們是經營大宗商品貿易的大批發商。再通過割店﹑大小文市﹑販仔﹑水客﹑路擔﹑出擔等組成的商品流通網﹐一方面將大陸等地各種商品銷售於島內各地﹔另一方面又把台灣各地山貨土產匯集轉販至大陸﹑南洋等地。這種經濟貿易關係涉及了整島社會經濟﹐牽動著台灣的千家萬戶。這方面史明書中也承認“移民和開拓逐漸發展﹐同時漢人開拓農民的日用品消費也日益增加……台灣農民因水土的關係﹐歷來都喜歡吃稀飯和鹹魚﹐這些鹹魚乃是從大陸運來的。棉布﹑布疋﹑磁器﹑藥材﹑什貨等﹐也是以台灣的米﹑樟腦等特產物從大陸換來[24]。”既然看到並承認兩岸間密切的貿易關係﹐再加上兩岸人民頻繁往來及行政管理上的統一﹐無論如何也不會得出台灣社會和中國大陸完全斷絕了關係的結論。

  史明為了說明荷蘭佔領時期開始﹐台灣已成為中國不同的“經濟圈”﹐舉出台灣社會經濟發展中特殊現象﹐包括移民組織開墾土地的形式﹑土地制度﹑計算土地的單位及稅種等。台灣由於其地處的地理位置﹑自然環境條件與大陸有所不同﹐再加上荷蘭殖民統治者殖酷壓迫剝削中遺留的問題﹐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必然會出現某些特殊的現象﹐關鍵在於這些現象說明什麼問題。只要具有一般研究問題能力的人都很清楚﹐這些只能說明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特殊性﹐作為看待和研究這一地區與另一地區經濟發展不同的依據。但它不能作為台灣是另一種經濟圈﹐甚至是另一個政治實體的根據﹐正如同不能因台灣南部與北部在發展中出現的帶有地方特徵的內容﹐而把兩地劃為不同的經濟圈一樣。

  以上史實說明﹐自宋元至明清﹐台灣與大陸始終保持著十分密切的經濟聯繫。宋元時期﹐正是大陸漁民﹑商人﹑移民的活動﹐使台灣經濟由原始經濟形態跳躍式地進入封建商品經濟階段﹐這典型地說明﹐“台灣開拓者社會”從一開始便是中國社會的延長。荷蘭殖民統治時期﹐無論是荷蘭人佔領台灣的目的﹐或是大陸貨物的品種及數量在台灣對外貿易中佔有的重要地位﹐還是台灣移民日常生產及生活用品的取得情況﹐均說明台灣社會經濟並未和中國大陸斷絕關係。鄭氏時期﹐儘管清政府執行海禁政策﹐但移民仍大量赴台﹐而且大陸各種商品仍通過各種渠道運進台灣島﹐人為的障礙同樣割不斷海峽兩岸的經濟聯繫。清政府統治台灣時期﹐兩岸統一為台灣帶來了兩個多世紀在政治﹑經濟﹑軍事上完全與大陸融為一體的局面﹐移民高潮的形成﹑兩岸人民頻繁的交往﹑互通有無的經濟貿易大規模進行﹐使台灣的開發和建設進入鼎盛時期。這種史實﹐都雄辯地證明﹕台灣移民並未被“放逐於中國社會之圈外”﹐台灣社會也並未成為一個脫離大陸的“經濟圈”。


註釋

[1] 史明﹕《台灣人四百年史》﹐蓬島文化公司﹐1980年9月﹐中文增訂版。
[2] 《台灣人四百年史》﹐第91﹑97頁。
[3] 《巴達維亞城日記》﹐1625年4月條。﹙引自郭輝據〔日〕村上直次郎日文本翻譯。1970年6月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
[4] 蔣毓英﹕《台灣府誌》卷一﹐沿革。 [5]同3﹐1631年4月2日條。
[6] 甘為霖﹕《荷蘭人侵佔下的台灣》﹙Wm. Campell: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London, 1903﹚﹐載《鄭成功收復台灣史料選編》﹙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版﹚﹐第105頁。
[7] 同3﹐1634年5月14日條。
[8] 同2﹐第77頁。
[9] 同2﹐第78﹑80頁。
[10] 同2﹐第78﹑80頁。
[11] 曹永和﹕《台灣早期歷史研究》﹐聯經出版事業公司﹐第212頁﹐表二。
[12] 曹永和﹕《台灣早期歷史研究》﹐180—209頁﹐表一中詳細記載了糧食﹑生活及生產用品等情況。
[13] 布雷亞等輯﹕《菲律賓群島》﹐轉引自《台灣早期歷史研究》﹐第291頁。
[14] 《明清史料》﹐丁編﹐第三本﹐第257頁。
[15] 《明清史料》﹐丁編﹐第二本﹐第82頁。
[16] 連橫﹕《台灣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2頁。
[17] 江日昇﹕《台灣外紀》﹐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2頁。
[18] 江日昇﹕《台灣外紀》﹐第164頁。
[19] 同2﹐129—130頁。
[20] 具體見黃叔璥﹕《台海使槎錄》﹐卷二﹐商販。
[21] 莊為璣﹑王連茂﹕《閩台關係族譜資料選編》﹐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頁。
[22] 《建蓋大小擔山寨城碑文》﹐碑立於廈門大學成智樓左房。
[23] 《泉郡鹿港郊公置鐵鐘銘文》﹐鐵鐘現由泉州市文管會收藏。
[24] 同2﹐第181頁﹐另參閱該書第1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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