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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分類:思想評論/ 相關文件: 揭破偽托歷史唯物論的台獨史觀! 鄭﹑清時期台灣是中國的“殖民地”嗎﹖(唐曙) 漢人向台灣移民是始於荷蘭人的推進嗎﹖(藍芳遠) 荷據以來台灣和大陸屬於不同的“經濟圈”嗎﹖(褚晏寧) 其他資訊: 轉載自《人間網》:http://www.ren-jian.com/index.asp?act=ViewEachArticle&ArticleID=211 |
從明末至清末﹐台灣經歷了三個歷史時期﹐即荷蘭統治﹑鄭氏統治和清朝統治。這三個歷史時期台灣的社會性質如何﹖一般認為﹐荷蘭統治時期台灣是殖民地社會﹐而鄭﹑清時期台灣是封建社會﹙鴉片戰爭後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但史明《台灣人四百年史》則提出了另一種說法﹐認為台灣三百多年來一直是殖民地﹐荷蘭統治時期是殖民地﹐鄭﹑清時期也是殖民地﹐直至現在仍沒有例外[1] 。鄭﹑清時期台灣是“殖民地”嗎﹖這是問題的一個焦點﹐本文擬對此進行一些辨析。
一
我們說荷據時期台灣是殖民地﹐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認識﹕
﹙一﹚荷蘭人入侵台灣﹐是對中國領土的侵佔。早在荷蘭人未來之前﹐中國人民已在台島休養生息。南宋時大陸政權在澎湖駐軍﹐元時開始在那裡設置巡檢司﹐明末顏思齊﹑鄭芝龍又以台灣為據點﹐召集漳泉移民屯墾﹐人數多達幾千人。荷蘭人入侵台灣後﹐他們也不得不承認﹐台灣土地原“是屬於中國皇帝”所有[2] 。
﹙二﹚荷蘭人在台灣推行一整套殖民統治政策。在政治上﹐建立殖民統治機構﹐派駐軍隊修築城堡﹐設立據點﹐不斷擴大勢力範圍﹐對漢族移民和原住民的反抗實行野蠻鎮壓。在經濟上﹐實行殖民掠奪政策。台灣的土地被視為荷蘭人所有。台灣出產的砂糖﹑米穀﹑鹿皮﹑硫礦﹑煤炭﹑黃金都成為掠奪的對象。儘管荷蘭人也鼓勵移民﹐獎勵農耕﹐但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攫取更大量的財富﹐大員成為荷蘭人在遠東貿易的重要據點﹐同時也是他們在島內實行殖民統治和經濟掠奪的中心。在文化上﹐極力推行奴化教育﹐強迫原住民和部份漢人信奉基督教。在荷蘭人控制的區域內﹐教堂林立﹐教會學校遍佈。原住民如果不到學校或參加禮拜﹐就要被處以罰款﹔漢族移民如果不信奉基督教﹐則必須與原住民分居。
﹙三﹚因此﹐當時台灣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中國人民與荷蘭殖民者﹙1642年以前還有西班牙殖民者﹚之間矛盾﹐即被侵略者與侵略者之間的民族矛盾。儘管當時台灣還有其他一些矛盾﹐如漢人與原住民的矛盾﹑在漢族移民中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之間的矛盾等等﹐但這些都屬於從屬性質﹐從根本上說﹐當時在台灣的中國人都處於被統治的地位。雖然有一些中國人被荷蘭人利用﹐充作“長老”﹐但在民族矛盾激化時﹐這些人也成了被打擊的對象。如1660年鄭成功將要攻打台灣﹐在大員附近的許多漢人“長老”就被監禁起來﹐受到嚴刑拷打﹑審訊以至迫害﹐即是明證。
鄭成功收復台灣﹐趕走了荷蘭殖民者﹐維護了祖國領土完整﹐因此鄭成功在中華民族的歷史上享有崇高的地位。台灣人民為了紀念他﹐在台南建立“明延平郡王祠”。1875年沈葆楨順應民情﹐又奏請改建專祠﹐列入祀典。
自鄭成功復台以後﹐台灣又歷經了鄭氏統治和清朝統治兩個時期﹐這是明末清初國內政治鬥爭的反映﹐但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並沒有改變﹐這兩個時期實行的社會制度也是一脈相承的。
在鄭氏時期﹐鄭成功在台灣設立一府二縣﹙鄭經以後改為一府二州﹚﹔同時把荷蘭人的“王田”沒收﹐改為官田﹔又發佈“墾田令”﹐分派軍隊駐各地屯墾﹐允許文武官員和百姓自墾土地﹐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台灣的科舉教育也開始實行。鄭經時期﹐陳永華在台南建立孔廟﹐旁置明倫堂﹐每三年舉行兩次科考﹐選育人才。因此﹐台灣的政治﹑經濟﹑文化都與荷據時期根本不同﹐走上了封建社會的發展道路。
清領台灣後﹐兩岸連為一個整體﹐台灣社會的發展更加迅速。在清潮統治初期﹐島內設有一府三縣﹐隸台廈道。以後台廈道又改為台灣道﹐府縣的設置也逐漸增多﹐至1887年閩﹑台分治後﹐全台共設有三府一州四廳十一縣﹐單獨成為一省。清初台灣僅有鄭氏“存冊”的田園18454甲﹐以後隨著移民的增長﹐土地開發也日益擴大﹐1737年已達五萬多甲﹐而且還有大量“隱田”﹐至劉銘傳清丈土地時﹐更多達四十四萬多甲。土地開發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同時也促進了兩岸交流﹐島內“行郊”林立﹐商業發達。台灣出產的大米﹑砂糖等農產物運往大陸﹐而從大陸運回手工業品﹑日常用品和建築材料等等﹐兩岸經濟緊密連繫在一起。封建科舉教育也日益普及。清初全台設有府縣儒學四座﹐至清末已達十三座﹐此外還有書院三十七座﹐各種鄉學﹑社學﹑義塾不計其數。與此同時﹐移民前往台灣﹐帶進了家鄉的語言﹑風俗﹑宗教信仰﹑生活習慣和傳統工藝等等﹐島內民情風俗與內地相同。隨著文明程度的提高﹐台灣逐步演變為與內地十分相似的定居社會。1895年日本人佔領台灣﹐這一歷史過程才被打斷。
由此可見﹐鄭成功收復台灣是一個重要轉折點。在此之前的三十八年﹐是荷蘭人在台灣實行殖民統治時期﹐台灣是殖民地社會。而在此之後﹐台灣回歸祖國進而實現兩岸統一﹐台灣社會的發展道路與內地是完全一致的﹐在鄭氏以至清朝統治的大部份時間裡﹐台灣是封建社會。
二
史明說鄭﹑清時期台灣是殖民地社會﹐其中有一個主要的“理由”﹐是說鄭﹑清“繼承”了荷蘭人的殖民主義制度。具體包括﹕﹙1﹚繼承了“殖民主義土地官有制”﹔﹙2﹚繼承了賦稅制度﹔﹙3﹚繼承了“結首制”。其實這些都是站不住腳的。
荷蘭人在台灣實行“王田”制﹐其基本內容是﹐荷蘭人擁有土地所有權﹐而任何中國人都沒有這種權力﹐他們至多僅能墾種土地﹐受其剝削﹐因此“王田”制是荷蘭人在台灣實行殖民掠奪的經濟基礎。而鄭成功收復台灣﹐沒收了荷蘭人的“王田”﹐改為官田﹐其性質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在鄭氏以至清朝統治的二百餘年間﹐台灣土地除了官田﹙包括屯田﹚之外﹐還有大量民田﹙或稱私田﹚﹐其比率遠在官田之上。蔣毓英《台灣府志》載﹕鄭氏“存冊”的田園共有18,454甲﹐其中官佃田園8,391甲﹐文武官田10,063甲[3] 。這些文武官田即是鄭氏宗黨﹑文武官員及士庶有力者召佃開墾的“私田”[4] ﹐其數量約佔總數的54.5%。又據清末劉銘傳清丈土地奏摺﹐至1890年初﹐全台已查清的田園共447,360甲﹐其中官莊田園15,352甲﹐民業田園432,008甲﹐民田佔總數的比率更高達96.6%[5] 。這些民田﹙或稱私田﹚大部份為官僚﹑地主所有﹐但也有一部份是屬於個體農民的。鄭成功發佈“墾田令”說﹕文武官員開墾土地﹐“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同時也允許百姓自墾土地﹐報明官府[6] 。《諸羅縣志》亦載﹕清初台灣“新﹑舊田園﹐則業主給牛種於佃丁而墾者十之六﹑七也﹔其自墾者三﹑四已耳[7] 。”由此可見﹐清初台灣土地有30%—40%是個體農民所有的。而史明說鄭﹑清時期“民間的開拓者”沒有土地﹐台灣土地都屬於“官有”﹐顯然沒有根據的。官僚﹑地主私人佔有大量耕土地﹐正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典型特徵﹐台灣亦然。史明把官僚﹑地主的私有地稱作官地﹐混淆了官田與民田﹙私田﹚的界限﹔進而把這種所謂的“官有制”等同於荷蘭人的“王田”制﹐用來說明鄭清時期台灣是殖民地社會﹐這是很沒有道理的。
荷蘭人在台灣徵收各種賦稅﹐其中被史明指稱為“繼承”自荷據時的有田賦和人頭稅兩種。
荷蘭人徵收的田賦稱作“稻作稅”﹐1644年以前為二十分之一稅﹐1644年以後改為十分之一稅。“稻作稅”的徵收與鄭﹑清時期的田賦根本不同﹐荷蘭人徵收“稻作稅”是建立在“王田”制的基礎上﹐而鄭﹑清時期的田賦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之上﹔荷蘭人的“稻作稅”主要收取貨幣﹙以里爾real為主﹚﹐而鄭清時期的田賦則徵收穀物﹔荷蘭人收取“稻作稅”採取目標承包制﹐而鄭﹑清時期沒有這種制度﹐他們是按田園的不同等則制定賦率的。因此﹐鄭﹑清時期的田賦制度與荷蘭人根本不同﹐並沒有什麼“繼承”性。為了加強這一結論﹐以下特製兩表﹐可資參考﹕
表一 鄭氏時期田賦率﹙石/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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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蔣毓英《台灣府誌》﹙校註本﹚卷七。按﹕1.62石原作1.12石﹐應讀。 參見鄧孔昭《台灣通史辨誤》﹐第118頁。 |
表二 荷據時期“稻作稅”稅率﹙real/morge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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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熱蘭遮日記》﹐殖民地檔案1064-1112號﹐ 見中村孝志《ォうソダ治下台灣じニあける地場の諸稅について》。 表上“稅率”一欄為筆者計算。 |
史明說鄭成功“繼承”了荷蘭人的田賦制度﹐主要依據《諸羅雜識》的如下記載﹕“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灣兼有園﹔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穀﹔中土有改折﹐而台灣止納本色[8] 。”史明說這是始於荷據時期而一直被“沿下來”的殖民地剝削方式。其實﹐《諸羅雜識》並沒有具體指明上述記載就是荷據時期的。即使以肯定﹐也難以為據。因為《諸羅雜識》成書於清朝統一台灣之後﹐距荷據時期已在數十年以上﹐其間道路傳聞﹑失實之處在所難免。如上引史料說﹕“台灣止納穀”﹑“台灣止納本色﹙穀物﹚”﹐而查閱荷蘭檔案﹐他們收取的恰恰不是穀物而是貨幣﹙詳見表二﹚。況且﹐用田賦徵收什麼來判別是否殖民地也是極為荒謬的。研究荷﹑鄭時期的歷史﹐應以當時的原始資料為準。如果不去研究當時的原始資料﹐也不作具體分析﹐僅根據後來人的記載﹐就認為鄭成功“繼承”了荷蘭人的田賦制度﹐那顯然是十分草率的。
荷蘭人徵收人頭稅與鄭﹑清時期的丁賦也沒有什麼關係。荷蘭人徵收人頭稅亦是採取承包制﹙1652年以後﹚﹐而且徵收的範圍﹑稅率都與鄭﹑清時期不同。據荷蘭檔案記載﹕早在1629年﹐就已徵收人頭稅﹐1635年以後每人每月交納二分之一里爾﹐1640年起大員附近普遍徵收﹐每人每月四分之一里爾﹐1650年又提高為二分之一里爾。1652年以後﹐為了限制漢族人口的增長﹐將人頭稅擴大到在台居住的婦女[9] 。而鄭﹑清時期並沒有向婦女徵稅﹐當時徵收的對象只是男丁﹐而且賦稅率也比荷據時期低得多。據有關資料記載﹐在鄭氏時期﹐每人每月課“毛丁”五分﹐年納課六錢﹔清初每人每月不到四分﹐年納課四‧七六錢[10] 。如果按一里爾=○‧七三銀兩計算﹐那麼鄭﹑清時期的賦率僅是荷蘭人的二成多或一成多﹙詳見表三﹚。如此低的賦率﹐怎麼能說是以荷人那裡“繼承”來的﹖
表三 荷據與鄭﹑清時期人頭稅﹙賦﹚率比較﹙銀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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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表以每人每年納稅額計算。荷據時期“1/4里爾稅率”為每人每年納稅3里爾﹐ “1/2里爾稅率”為每人每年6里爾。1里爾=0.73銀兩。 |
值得指出的是﹐丁賦的徵收與田賦一樣﹐在中國封建社會早已有之。秦漢以前就有“口賦”存在﹐漢代稱“算賦”﹐唐代稱“庸”﹐宋代稱“丁錢”﹐元代稱“丁稅”﹐明代實行一條鞭法﹐仍有丁銀和田賦兩個稅目﹐直至清代攤丁入畝後﹐才將丁賦併入田賦內徵收。鄭成功收復台灣﹐按照明制在台灣徵收丁銀﹐沿至清初仍有丁賦存在﹐這正是中國封建制度移往台灣實行的反映。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見到徵收丁賦﹙即人頭賦﹚就說成是殖民主義制度﹐那不等於說中國長期以來都是殖民地嗎﹖
史明說鄭﹑清時期繼承了荷蘭人的“結首制”﹐更是誤解。所謂“結首制”來源於姚瑩《埔里社紀略》的一段記載﹕
昔蘭人之法﹐合數十佃為一結﹐通力合作﹐以曉事而貲多者為之首﹐名曰小結首。合數十小結中舉一富強有力公正服眾者為之首﹐名曰大結首。有事﹐官以問之大結首﹐大結首以問之小結首﹐然後有條不紊。視其人多寡授以地﹐墾成﹐眾佃公分﹐人得地若干甲﹐而結首倍之﹑或數倍之﹐視其資力[11] 。
所謂“蘭人”﹐指的不是荷蘭人﹐而是清代開墾噶瑪蘭的漢人。因為在明末以降的中國文獻裡﹐荷蘭人不是被稱作“蘭人”﹐而是被稱為“紅夷”﹑“荷夷”﹑“紅毛”等等。因此﹐“昔蘭人之法”﹐指的是清代漢人開墾噶瑪蘭的一種方式﹐與荷人無涉﹐這已為不少學者所指出[12] 。史明將這種在清代才有的墾殖方式說成是荷據時期的﹐然後說鄭﹑清時期繼承了荷蘭人的“結首制”﹐完全是無中生有。
由此可見﹐史明所列舉的種種“事實”都是沒有根據的。鄭﹑清時期根本沒有“繼承”荷蘭人的殖民制度。恰恰相反﹐通過以上分析可以更清楚地看出﹕鄭﹑清時期實行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都繼承了中國大陸本部封建社會的傳統﹐因此當時台灣並不是殖民地﹐而是封建社會。
三
史明說鄭﹑清時期台灣是殖民社會﹐還有一個“理由”﹐是說清政府在台灣實行了“特殊政策”﹕台灣官員來自大陸﹐台灣民眾受到歧視﹐租賦剝削也特別沈重﹐大米﹑砂糖被運往大陸等等。其實這些問題早有學者辨析過﹐完全不需多談。比如台灣官員來自大陸問題﹐那是清朝官吏迴避制度的一項內容﹐台灣如此﹐大陸各省也都如此﹐並不是什麼“特殊性”。至於台灣民眾所受的待遇以及租賦剝削量等問題﹐以下再作一些分析。
清朝統一台灣後﹐在台灣實行了一系列政策﹐其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盡力維持台島的穩定﹐不使它再成為抗清基地。因此清政府對大陸人民前往台灣﹐採取了嚴格的限制﹕移民不許任意搬眷﹐漢人東渡台灣必須申請執照﹐其至連官員赴台任職﹐也規定四十歲以下不許攜帶家眷等等。這些政策的實行﹐對於台灣社會的發展﹐顯然帶來了不利影響。這是必須指出的。
但這不等於說﹐清政府實行限渡政策﹐就是對台灣另眼相看﹐特別歧視島內民眾﹐或者有意阻止土地的開發。事實上﹐實行限渡政策只是清朝治理台灣的一個方面。而另一方面﹐由於要維持台島的穩定﹐清政府對於島內的各種社會問題﹐包括土地開發以及民眾生計問題﹐反而是十分關注的。如果生產停滯﹐飢荒不斷﹐民不聊生﹐要維持社會穩定豈不成為一空談﹖這是十分淺顯的道理。
清政府在領有台灣初期﹐就曾從大陸召募移民﹐開墾荒地。蔣毓英《台灣府誌》載﹕“康熙二十四年召募新墾﹐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田園共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其中台灣縣四百一十八甲﹑鳳山縣將近五百二十六甲﹑諸羅縣一千六百二十一甲[14] 。又據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福建巡府張伯行奏報“惟台屬田土向來歲僅一收﹐臣到任後﹐飭令該府縣勸諭盡心開墾﹐勤力耕種﹐務使人無遺力﹐地無遺利[15] 。”高拱乾《台灣府誌》亦載﹕他上位後﹐即連續發佈告示﹐勸諭農耕﹐各使“相勸種田﹐多收稻穀﹐上完正供﹐下贍家口﹐免遇歲歉呼飢稱貸無門。”等等[16] 。由此可見﹐清政府對於台灣土地的開發﹐是有一定認識的﹐並非完全漠視。當然﹐對於開墾“番地”﹐清政府是禁止的﹐其目的也是為了避免“漢﹑番衝突”﹐但不能因此就認為清政府“徹底執行或限制”土地開拓﹐這是不言而諭的。
清政府對台灣關注的態度﹐還表現在賑卹農民﹑減免賦稅等方面。在清代文獻中﹐有關這方面的史料很多﹐以下僅據乾隆《實錄》的記載摘引幾段﹐即可看出一般﹕
乾隆六年﹐台灣因“上年秋間缺雨﹐收成較常年歉薄”﹐諭將乾隆三年以前未完正供錢糧全部豁免。
十一年﹐“奉恩旨”將台地一府四縣當年正供穀十六萬餘石全部豁免。
十二年﹐“緩福建台灣﹑鳳山二縣本年旱實應徵新舊錢糧”。
十四年﹐再蠲免鳳山﹐台灣﹑彰化三縣上年晚禾被旱應徵額賦。
十九年﹐“蠲緩福建台灣﹑鳳山二縣乾隆十八年旱災額賦有差﹔被災較重者﹐賑卹一月”。
二十年﹐“緩徵福建台灣﹑諸羅﹑彰化等三縣風災額賦有差”。
二十二年﹐“賑卹福建台灣縣旱災貧民”。次年﹐“免福建台灣縣乾隆二十二年分各則田旱實額賦”等等[17] 。
以上實例只是很小的一部份﹐但已可以看出清政府減免台灣賦稅是十分經常的。這些措施的實行﹐對於台灣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顯然不無好處。另一方面﹐從這些實例也可以看出﹐清政府對於台灣的態度﹐並不像史明所說的那樣﹐“一貫懷有輕視和差別的思想意識”。如果清政府真的把台灣民眾都當成“罪犯”﹑“流氓”﹐還會去賑卹災民﹑減免賦稅嗎﹖研究歷史貴在公正﹑客觀。清朝治理台灣的政策是多方面的﹐既有有利於社會生產的一面﹐也有不利於社會發展的一面﹐完全可以作實是求是的研究﹑分析和批判。但如果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有意肢解史實﹐以偏概全﹐是極不可取的。
史明說清代“台灣的地賦一貫重於中國本土”﹐也不符合實際。事實上﹐清代台灣的田賦率多有變動。在清初﹐台灣田賦確實重於大陸﹐而且有不少官員據實指陳批評。但在1731年﹙雍正九年﹚以後﹐就改為新墾地﹙從1729年﹐雍正七年起﹚一律按月安﹑下沙則例徵賦﹐這時的賦率就比大陸低了。至1744年﹙乾隆九年﹚﹐又改為按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則徵賦﹐賦率與大陸相同﹐但由於台灣一直存在著大量“隱田”﹐實際賦率仍是比大陸低的。從1729—1895年﹐一共有一百六十多年的時間﹐台灣的賦率一直低於﹙至少等於﹚大陸﹐史明竟何所據而說“一貫重於中國本土”呢﹖
至於台灣的地租問題﹐也是如此。清代台灣普遍實行大﹑小租制。按照通行慣例﹕佃農在收成之後﹐須按定額向小租戶交納小租﹐再由小租戶向大租戶交納大租﹐然後由大租戶向官府交納田賦[18] 。佃農向小租戶交納小租﹐既是他們所受的剝削量﹙因為這時的小租已包含大租在內﹚﹐也是台灣租﹑賦剝削的基本來源。據研究﹐佃農交納小租的數量也是有變化的。但直到十九世紀初期﹐一般每甲農田交租量在15—20之間﹐以後才逐步提高[19] 。而當時台灣稻田的產量﹐上田每甲100石﹑中田70石﹑下田40石[20] 。如果平均以每甲產穀70石計﹐則佃農交納租穀約佔其收成的20%—30%[21] 。這一比率也是比大陸低的﹙大陸農民交租量一般佔收成的一半以上﹚[22] 。後來由於小租率逐步提高﹐才接近大陸各省的水平。而史明並沒有作任何比較分析﹐就說台灣佃農交租小租佔“其農耕生產之50﹑60%”﹐比大陸農民所受的剝削還重﹐不知何據﹖
至於史明說台灣的大﹑小租制來自於荷據時期的“結首制”﹐更是無稽之談。“結首制”並不是始於荷據時期﹐前已論及。而大﹑小租制早在明末以前就已經在福建龍岩﹑龍溪等地出現﹐後來流行於東南沿海各省﹐清代才由移民從大陸傳入台灣﹐怎麼能說是台灣“特有的”﹖它與荷蘭殖地制度又有什麼關聯﹖
史明為了說明台灣是殖民地﹐還列舉了大米﹑砂糖運往大陸問題﹐並說這是“特殊”的剝削政策。事實上﹐清代台灣大米﹑砂糖運往大陸﹐絕大部份是屬於民間貿易的範疇﹐它是兩岸封建經濟發展的必然反映。台灣的農業生產較為發達﹐而手工藝生產相對薄弱﹐因此把多餘的農產物輸往大陸﹐再從大陸運回手工藝品﹑日常用品和建築材料等等。這種交往關係是雙向的﹑互利的﹐也是正常的﹐根本談不上誰對誰的剝削。何況這種雙向的經濟交流﹐對於兩岸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有好處。鴉片戰爭前夕﹐由於洋面不靖﹐商船難通﹐以致台灣多餘的米穀“無處出糶”﹐反而出現“熟荒”﹐“一切興作皆罷”[23] ﹐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當然﹐在台米內運中﹐還有一部份是屬於官運的兵米﹐但那是封建政府調濟賦稅問題﹐與內地“漕糧”相類似。而且這一部份兵米十分有限﹐在最高年份還佔不到台米內運總數的十分之一﹐根本就不是主要方面﹐也談不上是清朝對台灣的什麼“特殊政策”。
四
史明之所以把鄭﹑清時期的台灣說成是殖民地﹐除了上述種種錯誤之外﹐更深層的因素﹐還在於他理論上的混亂。史明把所有階級矛盾都當成了民族矛盾﹐把所有階級鬥爭都變成是民族鬥爭﹐把這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相互混淆在一起。
眾所周知﹐封建社會是一種封建剝削階級佔統治地位的社會﹐在這個社會裡﹐存在著地主與農民兩大對抗階級。地主壓迫和剝削農民﹐農民反抗地主的剝削與壓迫﹐因此地主與農民的矛盾﹐以及代表地主階級根本利益的封建政權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矛盾﹐就構成了這個社會的主要矛盾。只要有封建制度存在﹐就有剝削和壓迫存在﹐也就是由此而產生的階級矛盾和階級鬥爭。這種階級矛盾和階級鬥爭﹐與殖民地的民族矛盾和民族鬥爭﹐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儘管殖民主義制度也是一種剝削制度﹐但前者是屬於國內的階級矛盾﹐後者是屬於侵略與被侵略的民族矛盾﹔前者的目標是要推翻封建統治﹐而後者的目的是要趕走侵略者﹐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因此這兩個概念是不可混淆的。如果相混﹐那麼世界上就不存在什麼封建制度或殖民主義制度﹐任何一個國家的歷史都可以說成是殖民地史﹐這顯得是極其荒唐的。
但史明恰恰在這個問題上製造了混亂。比如﹐明明都是來自大陸的移民﹐可是史明偏偏把其中的剝削階級﹙大地主﹑大商人﹚說成是“外來的”﹐而把被剝削階級﹙農民﹑小商販﹚說成是“台灣人”﹔明明赴台的“人文武官員”﹐與台灣民眾“同族同宗”﹙史明語﹚﹐而史明偏偏要把他們說成是“殖民統治者”﹔明明鄭﹑清時期的台灣實行的社會制度與大陸一樣﹐而史明偏偏要說不一樣﹐即使是再小的差別也可以放大成“殖民地制度”。這種肆意曲解歷史的作法﹐當然應當受到史學界的譴責。
史明在理論上的混亂﹐也導致他在論述中常常前後矛盾﹐相互牴觸。比如﹐他把鄭芝龍讚譽為“移民的先軀”﹐開闢渡台“新路線的前導”﹐可是卻把鄭成功說成是“外來的”統治者。誰都知道﹐鄭成功是鄭芝龍的兒子﹐他揮師東渡台灣﹐趕走荷蘭殖民者﹐目的是為了收回“先人的故土”。怎麼子承父業﹐反而成了“外來者”﹖又比如﹐史明把清代台灣的大租戶都說成是“外來特權階級”﹐是台灣“開拓者社會”發展的阻力﹐可是當他論述土地開發“全然是由開發農民以自力進行”時列舉的卻有施長齡﹑楊志申﹑張振萬﹑陳賴章﹑吳洛﹑林成祖等等這些清代最為有名的大租戶﹗
史明有意製造混亂﹐目的是為了鼓吹“台獨”。凡是有剝削和壓迫的現象﹐他都可以說成是殖民地的剝削和壓迫。凡是能看到反抗事件﹐不管是什麼性質﹐他都可以說成是“反唐山”的起義。台灣人的祖先來自大陸﹐台灣人的血脈中流動著中華民族的鮮血。清代渡台的大批移民﹐他們的祖籍在大陸﹐親朋故友在大陸﹐有不少人甚至將妻兒老小都安置在大陸隻身渡台﹐“春時往耕﹐西成回籍”[24] ﹐怎麼就反起“唐山”來了﹖這種政治上的謊言﹐只要稍有一點歷史常識的人﹐都是很容易識別的。
鄭﹑清時期台灣不是殖民地社會。當時台灣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基本特徵﹐都是與大陸相同的。不僅土地制度相同﹐賦稅制度相同﹐而且租賦的剝削方式以及由此而產生的階級矛盾﹐都是與大陸一樣的。“全台田地大半歸於富戶。商賈生理之外﹐其次無田佃耕而食﹐其次無佃雇工而食”。廣大農民沒有或少有土地﹐他們只能受人剝削﹐因此經常發生“攔米穀﹑搶頭家”的事件[25] 。這些事件的產生﹐正是來源於封建土地所有制。此外﹐由於清代台灣是移民社會﹐移民分別祖籍而居﹐分類械鬥特別嚴重﹔官僚吏治黑腐敗﹐經常爆發農民眾反抗官府的事件。而這些矛盾與鬥爭﹐歸根到底﹐仍是離不開當時的政治制度與經濟基礎。因此鄭﹑清時期的台灣不是殖民地社會﹐而是封建社會﹙指鴉片戰爭以前﹚﹐其理昭然甚明。這就是本文的結論。
註釋
[1] | 史明﹕《台灣人四百年史》。以下本文所引的史氏觀點﹐皆來自是書第四至第八章﹐不再一一註明。 |
[2] | 甘為霖﹕《荷蘭人侵佔下的台灣》﹙Wm. Campell: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London, 1903﹚﹐載《鄭成功收復台灣史料選編》﹐頁九五。 |
[3] | 蔣毓英﹕《台灣府誌》﹐卷七﹐田土。 |
[4] | 黃叔璥﹕《台海使槎錄》﹐卷一﹐赤嵌筆談。 |
[5] | 劉銘傳﹕《全台清丈給單完竣覈定額徵摺》﹑《釐定全台官莊田園租額摺》。載《劉壯肅公奏議》﹐卷七﹐清賦略。 |
[6] | 楊英﹕《先生實錄》﹐校註本。 |
[7] | 周鐘瑄﹕《諸羅縣志》﹐卷六﹐賦役誌。 |
[8] | 見黃叔璥﹕《台海使槎錄》﹐卷一﹐赤嵌筆談。 |
[9] | 中村孝志﹕《ォランダ治下台灣における地場の諸稅について》﹔Johannes Huber: Chinese Settlers against the Netherlands East India Company: The Rebellion Led by Kuo Huai-I on Taiwan in 1652。 |
[10] | 分別見江日昇﹕《台灣外記》﹐卷六﹔和蔣毓英﹕《台灣府誌》﹐卷七﹐賦稅。 |
[11] | 姚瑩﹕《東槎紀略》﹐卷一﹐《埔里社紀略》。 |
[12] | 參見陳國強﹕《略談“結首制”—荷蘭奴役台灣漢族和高山族人民制度的商榷》﹐《廈門大學學報》﹐1962年﹐第四期﹔平山勛﹕《台灣社會經濟史全集》﹐第十冊。 |
[13] | 參見陳孔立﹕《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研究》﹐66—74頁﹐廈門大學出版社﹐1990年。 |
[14] | 蔣毓英﹕《台灣府誌》﹐卷七﹐田土。 |
[15] | 《康熙朝漢文硃批奏摺編》﹐第二冊﹐第124頁。 |
[16] | 見高拱乾﹕《台灣府誌》﹐卷十﹐藝文誌。 |
[17] | 以上散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2—561。 |
[18] | 按﹕也有一些實例是由佃農分別向大﹑小租戶交納大﹑小租的。因為本文所講的只能是一般情況﹐故不列論。 |
[19] | 參見鄧孔昭﹕《清代台灣大小租的產生及其社會條件》﹐《廈門大學學報》﹐1985年﹐第一期。 |
[20] | 連橫﹕《台灣通史》﹐卷27﹐農業誌。 |
[21] | 《諸羅縣志》載﹕上田每甲產穀6﹑70石﹑下田3﹑40石﹙卷六﹐賦役志﹚。如果按此標準計算﹙平均每甲50石﹚﹐則佃農交租穀約佔收成的30—40%。 |
[22] | 參見劉永成﹕《清代前期佃農抗租鬥爭的新發展》﹐載《清史論集》﹐第一輯。 |
[23] | 姚瑩﹕《中復堂選集》﹐第一冊﹐台灣文獻叢刊本。 |
[24] | 吳士功﹕《題准台民搬眷過台疏》﹐載《續修台灣府誌》﹐卷二○﹐藝文誌。 |
[25] | 陳盛韶﹕《問俗錄》﹙標點本﹚﹐第1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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