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貪腐,是竊盜統治
南方朔
最近弊案醜聞愈鬧愈多愈大,這時候,我們已必須來談一個比較理論性的問題了,亦即替「貪汙腐化」(Corruption)和「竊盜統治」(Kleptocracy)來正名。
如果我們對國際媒體和專業組織的用詞變化有點敏銳,就當會發現以前大家都普遍用「貪汙腐化」,但從一九九○年後半期開始,使用「竊盜統治」的頻率已逐漸增多,這是個微妙的轉變,為甚麼會這樣?
對此,耶魯法學院的法學教授魯斯.威奇吾(Ruth wedgwood)倒是在稍早前做了相當縝密的討論。「貪汙腐化」指的乃是傳統式的賄賂,收回扣等現象。但「竊盜統治」則不然,它指的是統治者利用公權力,藉著各式各樣的操作,把國家資源和金錢送到少數特定人士的手中。這是「偷」。在古希臘,「小偷」被稱為Klephtes,它延伸出動詞「竊盜」(Kleptes),再延伸出了Kleptocracy,威奇吾教授說,這乃是「竊盜統治」(Government by thieves)。
因此,今天我們談阿扁政權的權力濫用,諸如「貪腐」、「弊案」、「A錢」、「非法炒股」、「利益輸送」、「政商勾串」等觀念,可謂都已過時了。隨著掌權者愈來愈聰明,愈來愈懂得耍手段,過去那種小鼻子小眼睛的「貪汙腐化」早就成了低級班,他們則是研究所和博士班,懂得明目張膽的去偷去搶去騙:
例如,政府受人民付託管理國家財產,它就應替人民顧好財產,而今他們卻利用這種權力,低價變賣給特定集團,這不是偷又是甚麼?
再例如,政府管理財產、制定政策、監督股市,這等於是老百姓把公家的鑰匙交給他們保管,而他們卻藉此搞圖利特定人士的貸款和內線交易,這豈不等於它們把鑰匙交給了小偷們,形同一堆人明槍執仗的夥同竊盜嗎?
又例如,任何國家的公共採購,都是集體消費或集體投資的最大宗,政府理應公平公開為之,而他們卻違法授受,這不是偷又是甚麼?
因此,西方專業領域會用「竊盜統治」這個新名詞新觀念,它比起我們仍用「貪汙腐化」,可謂寫實並明確多了。西方國家發現到當今世界上奸猾的領袖愈來愈多,而偷國家錢的本領也愈來愈大,因而才會出現愈來愈綿密的反貪工作網。前代愛爾蘭政治思想家艾德蒙.柏克(Edmund Burke)曾說:「搞政治是無本生意。」我們古人說「監守自盜」、「竊國者侯」。在這個搞政治即取得偷國庫的「竊盜證書」的時代,這些話都已獲得驗證。
今天的台灣已淪為「竊盜統治」,他們偷了六年,還要再偷兩年。由於台灣人太善良,台灣的反對黨太無能,他們才愈偷愈大膽,一個總統府已形同「竊盜中心」。而台灣人民啊,是不是到了站出來終結這個竊盜政權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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