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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原始積累的體制的形成、解體和鄉鎮企業(4) 

貳、中國經濟建設的基礎條件和社會主義原始積累體制的形成

 陳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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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人民政府從舊社會繼承下來的經濟資產非常有限。全國大約有一半的紡織、食品加工和雜貨工業集中在上海,其餘則分佈在天津和青島等地。化學工業只有火柴、肥皂和鞭炮,勉強可以稱得上是近代工業的,只有在南京對岸製造碳酸鈉(曹達)的永利寧化學工廠。

  在重工業方面,日本在「滿州重工業五年計畫」中所建設的鞍鋼製鐵所(原大昭和制鐵所)、大連化工廠(原滿州化學)、豐滿水庫等等,大部分在戰後被蘇聯搬走(大約50%~70%)。根據杜魯門總統所派遣的「波列調查團」(日本殘存資產調查團)的推估,蘇聯從中國東北搬走的工業資產以當時的價格來計算,大約是20億美元。該調查團也說,如果東北的生產力要恢復到日本戰敗時的水平,則需耗費日本對全滿州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而蘇聯對中國卻完全沒有支付任何代價。假如,東北的重工業設備沒有被搬走,中國農民在工業化過程中所遭受的痛苦必會緩和不少。

  另外,從勞動者的教育水平來說,當時的中國人民有90%是文盲(相較於80年前的明治維新時期,日本男性的識字率是20%,女性為10%),而新中國卻要依靠這些文盲來進行工業化;在生活水平方面,根據部分地區的調查,城市居民的平均壽命是三十多歲,而佔全國人口總數90%的農民,卻有60%生活在飢餓線下。由此可見,解放後的新中國的確缺乏現代化建設的條件,中國必須進行工業化積累。

  二、 在經濟發展初期所遇到的諸多難題之中,以資金不足、商品化糧食不足和外匯不足等三項最為嚴重。因此,如果能夠獲得外國借款,就可以疏緩資金和外匯不足的問題。但是,相較於其他開發中國家,新中國所獲得外國援助非常之少。例如,印度在獨立後的第一個五年計畫(1951-55年)期間,所借到的外國借款是國家財政的四分之一,而中國卻只有3%。其次,美國為了利用台灣作為反共基地,自1952年起,每年以「美援相對基金」的形式提供台灣1億美援的經濟援助(到1965年美援停止為止,美國總共提供台灣45億美元的軍事援助和14.8億美元的經濟援助)。但是,擁有6億人口的新中國,從蘇聯取得的借款非但少得可憐,而且在1956年後還必須以美元形式來還債。因此,中國被迫對外輸出農產、成衣和雜貨等民生物資來換取外匯和償債。

  再者,由於新中國採行重工業優先政策,其所需要的資金本來就遠大於從輕工業入手的工業化。加上因為美國的威脅和封鎖,中國的工業建設的地點選擇在內陸地區,從第一次到第三次五年計畫期間,工業化建設的重點地區為東北,其次才是華北和內蒙;第三次五年計畫以後才將建設重點轉移到華中地區。問題是,在內陸地區興建大型工廠,除了要籌措公路、鐵路、工業用水和通信等基礎建設資金之外,還要負擔職工住宅、商店、學校等建設基金。這些都成為重工業建設的不利因素。

  最後,在「商品化糧食」不足方面。所謂「商品化糧食」就是從農家以商品形式出售給都市的糧食。工業化必定會帶來城市人口的增加,而城市人口就是依靠這些商品化糧食來生活。因此,商品化糧食的供給就成為決定城市勞動者數量的重要因素。由於土地改革廢除了剝削制度,解放後的中國農村大部分的農民都成為自耕農,生活水平取得大幅度的改善。更由於沒有戰亂,死亡率開始遽減,年均人口以2.0~2.5%的比率遽增,也就是每年增加1200萬~1300萬的人口。加上,在解放前農民經常餓著肚子,解放後農民為了自用和防災不願意出售糧食。假如人民政府有足夠的外匯,就可以進口糧食來解決城市糧食不足的問題。但是新中國為了建設重工業,不得不將為數不多的外匯集中來進口機械設備,無法用來進口糧食。

  三、 社會主義原始積累的過程

  新中國經過三年的復興期後,採取重工業優先政策,從1953年開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畫。新中國採取這種路線的理由有二:

  1. 蘇聯的成功經驗的影響:蘇聯在1930年以後,因為採行重工業優先政策而成功的阻止了納粹德國的進攻。蘇聯成功的歷史經驗,影響了二次大戰以後獨立的民族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各國以蘇聯經驗為模範,紛紛採行重工業化優先的政策。
  2. 國際對峙的影響:重工業優先政策,換一個說法就是「資本財進口替代」政策,也就是原料、中間材料和機械設備的自給化政策。新中國當時所面臨的國際形勢,一方面是淵源於國共內戰的「中美對峙」;一方面是由於1956年蘇共代表大會的史達林批判而突顯出來的「中蘇對立」。面對與世界兩大超極強國之間嚴厲的政治、軍事緊張,中國領導人認為,唯有經由重工業化的途徑將中國建設為一個現代化強國,才能夠保住革命的成果。

  但是,在農業生產仍然佔國民經濟壓倒性比重的初期條件下,新中國想要迅速並且大規模的進行重工業化建設,其所需的資源還是不得不依靠勞動生產率低落的農業部門。

  A. 農業產品的統制

  為了進行重工業建設,中國政府於1953年開始推行糧食「統一收購、統一販賣」的政策。隨後,在1954年更進一步將經濟作物也納入政府的統制之下。在這個制度之下,禁止農民將糧食出售給私營商人,而是將扣除口糧、種籽、飼料、儲備糧食和農業稅之外的糧食,以國家規定的統一價格出售給國營商店,國營商店再以統一價格出售給城市居民。也就是說,國家透過閉鎖糧食市場將糧食剩餘轉化為「工資基金」。

  其次,是以經濟作物為中心建立的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體系。國營商業部門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向農民低價收購棉花、油料作物(油菜籽)、糖作物(甜菜)等經濟作物,然後再出售給國營輕工業部門進行加工。輕工業部門將加工產品(如成衣、糖和食用油等)以較高的指定價格出售給農民、城市勞動者和居民。最後,國營的工商部門再將所享有的利潤上繳國庫,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轉化為國家基本建設(設備投資)基金。這就是重工業部門的積累來源。也就是說,重工業部門擴大再生產的積累來源,是以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體系為手段,從農民身上轉移來的農業剩餘。

  根據日本學者山本恆人在「中國工業化的歷史——近、現代工業發展的歷史和現實」一書中的研究指出,中國農民在「出售農作物時少得的部分」和「購買工業產品多付的部分」以及繳交的農業稅等三個部分的總和,在1952年、1959年和1977年,分別佔國家財政收入的44.7~55.9%、59.5~72.2%和41.6~55.2%。

  1953年所實施的農業統制,意味著政府以「流通部門」控制農產品,因而出現手工工業倒產的結果——紡紗、織布等手工業者、以黃豆為原料的肥皂業、以甜菜為原料的製糖業以及使用油菜籽來煉油的食用油工業等都受到重大的影響。根據1954年的工業調查,主要城市有一半左右(甚至是90%)的手工業者都因為原料不足而倒產。這就是說,在土地改革解放了農民的消費之後,為了重工業化而再一次的將其抑制。

  到了1956年,為了進一步鞏固這個政策,更進一步將自耕農納入合作社。在此之前,人民政府只從「流通部門」來進行農產統制,而1956年的合作社化意味著政府的統制涉直接及到「生產過程」——政府向合作社發出生產指令。合作社收成之後,先扣除上繳給國家的份額,再扣除合作社所需的部分,最後再將剩餘的產品依照農民的「工分」(勞動份額)進行分配。這就是說,由於政府控制了直接生產過程,從而取消了農民對農產品的支配權。

  毛澤東在1940年發表的「新民主主義論」中指出,從1840年的鴉片戰爭到1919年的五四運動是舊民主主義的時代。舊民主主義是新興的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地主的封建制度的革命。但是在中國,由於國內的封建階級從19世紀開始受到帝國主義列強的支配,限制了內發性的新興資產階級的成長,也因此不具有推翻封建主義的力量。所以不得不由「以勞動者、農民和知識份子為主體的革命勢力」來執行這個歷史使命。這就是「新民主主義革命」,而由此成立的社會就是「新民主主義社會」。

  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經濟是由五個不同的成分所構成,即革命後沒收帝國主義列強和買辦官僚資產階級財產而組成的「國營經濟」、合作經濟、私人企業、個人企業以及政府官員進入私人企業的公私合營企業(國家資本主義)。

  新中國成立後,經過三年的復興期,毛澤東又在1953年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主張「含有資本主義市場要素的新民主主義,就是從資本主義走向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新中國準備從1953年開始實施五年經濟計畫,並透過三個五年計畫來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並對農業、手工業以及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一化三改),使中國於1967年成為社會主義社會。

  但是,由於農業合作化的順利完成,手工業者和私人企業也被編入手工業合作社和公私合營企業。因此,原來預定要用十五年來完成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四年內就順利完成。在新民主主義經濟下允許存在的私營企業和個人營業者已經消滅,新中國的經濟結構就從新民主主義時期的五種經濟成分轉變為「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合營經濟」三種成分所組成的三元經濟。

  B. 人民公社化

  農業集體化的最後型態就是人民公社——將建設和擴大重工業生產所需要的原始資金求之於農業剩餘,並且促使農業剩餘極大化的手段就是農業的集體化。農業集體化所追求的目標,就是將土地、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交由人民公社集中、管理從而取得「規模經濟」的效果。但要確保規模經濟,不僅需要生產過程的集體化,也要改善中國農業的生產基礎。中國農業生產向來以「季節雨種稻」為特徵,傳統上一直受到水利條件的制約。所以,擴充水利設施就是擴大農業生產和改善農業生產力所不可或缺的課題。本來,諸如水利建設等大規模農業資本的形成應該是交由國家財政來負擔,但是,如此一來將會排擠掉擴大重工業生產的資源。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人民政府決定由農民本身來進行水利建設,也就是將農民的勞動轉化為物質資本的所謂的「勞動積累」。這就是說,以勞動積累來建設並擴充農業的生產基礎,並將藉由規模經濟而極大化的農業剩餘用來作為擴大重工業部門的基金。如此,人民公社「形成」了將農業剩餘轉移到城市重工業部門並促使農業剩餘本身持續擴大化的體系。

  但是要完備這個體系,還需要另一個條件。在中國,農業人口相對於農地面積明顯過剩,如果允許勞動力的自由移動,將會有大量的人口湧向城市。一旦城市的勞動力激增,就必須擴大「工資基金」。但是以農業部門有限的農業剩餘,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來解決這個問題,還迨有疑問。因此,為了抑制城市勞動力規模過度膨脹,為了防止超過城市社會間接資本的負擔能力之「過剩城市化」的進展,必須阻止農村勞動力流入城市,必須形成禁止勞動力自由移動、使農村和城市相互隔離的機制,如此才能夠持續的將農業剩餘吸引到城市重工業部門,進行「強力積累」。

  這個條件的形成,首先是以戶籍制度阻止勞動力的移動,再以糧食配給制度和勞動就業制度來補充。

  中國居民依據其出生地區,分為農民戶籍和城市戶籍,這是一種類似於與生俱來的「身份制度」,因為除了少數例外,戶籍變更通常不被承認。農民在沒有得到許可之前不得移住城市,既使擅自移住也得不到糧食配給——中國的糧食配給制度只適用於擁有城市戶籍的居民,農民的糧食必須自給自足。在人民公社時期,城市不存在糧食市場,所以從農村移住在城市的人口,實際上不可能在城市中生活下來。城市居民不僅擁有糧食配給權,包含醫療、住宅等福利也由國家保障,所以戶籍制度被稱為一種身份制度。其次,由於城市的就業完全由國家的勞動人事部門所掌握,個別的事業單位不擁有雇佣權限,因此擅自移住到城市的農民,不可能在城市在城市取得就業機會。在這種勞動力處於在城市和鄉村之間被隔離的狀況,農民不得不停留在農村。

  勞動力的隔離政策面對著相對過剩的農村勞動人口的壓力,為了吸收農村勞動力,不得不形成農業以外的生產主體,於是「地方工業化」就成為中國經濟政策的重要課題。也就是說,農村工業化是因為勞動力的隔離政策,限制了農村\城市之間的勞動力移動而不得不採取的替代性政策。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培養農村「五小工業」(鋼鐵、農業機械、水泥、化肥和水力發電)的政策,就是代表性的例子。而在1970年代後半期大量出現的,由生產大隊負責的「社隊工業」就成為農村工業的核心。「社隊工業」在鄰近大都市的農村地區蓬勃的發展,吸收相當數量的就業人口,並且在1980年以後,成為改變農村面貌的「鄉鎮企業」。

  總的來說,從第一次五年計畫開始,一直到1978年為止的中國社會主義積累機制以及支持這個機制的制度架構,基本上可以簡述如下:

  全民所有制的重工業部門是支撐著中國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基幹,但是在以後進農業國為條件出發的新中國,建設並擴大重工業部門所需的資金,不得不依靠占國民經濟主要部分的農業部門。首先,為了確保城市勞動力人口的糧食供給、閉鎖糧食市場,必須確立國家向農民強制「統一收購、統一販售」的糧食制度。其次,為了確保重工業部門的擴大再生產,要進一步閉鎖經濟作物市場,以較低的價格向農民收購,再透過國營商業單位出售給輕工業部門,然後再以較高的價格將輕工業部門所生產的消費資料出售給消費者。也就是透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由國庫將所獲得的農業剩餘轉移到重工業部門,完成重工業化的目的。

  再者,國家為了完全掌握並且極大化農業剩餘,必須直接支配生產過程,創造出生產手段公有制和以集體勞動為中心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同時也是組織農民、以勞動積累來建設水利設施,藉以擴充農業生產基礎所不可或缺的機制。最後,為使農業剩餘擴大戰略成功的另一個手段,就是禁止農村\城市間的勞動力移動,藉以抑制城市勞動者的工資基金。同時,為了解決這種勞動力隔離政策所帶來的農村勞動力過剩的問題,就必須在政策上推行以農民為生產主體的農村工業化。

  要落實上述一連串的政策,就必須以集權的政治機構的存在為前提,而這個集權政治機構就是人民公社的另一個面貌。人民公社就是支撐中國威權主義開發體制最重要的政治基礎,而「政社合一」就是其所提出的口號。作為經濟組織的人民公社,同時也是構成國家權力的末端機構。

  從政府支配農村的角度來看人民公社時,似乎可以做如下的描述:

  土地改革剝奪了地主的土地和農業產品支配權並將之歸屬於農民;

  1956年的合作社化是從農民的手中取得農業生產的決定權和農業產品的分配權,並使其歸屬於合作社。

  人民公社化是從農民的手中取得對家庭的勞動力支配權,使其歸屬於人民公社的指揮下——在甚麼地方、做甚麼工作是由公社幹部決定的。

  

夏潮聯合會
Chinatid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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