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董事制度在兩岸的發展趨勢
林深靖
台積電大老闆張忠謀近兩年來積極引進「公司治理制度」,6月3日,他自豪地表示:台積電在新任董事會議中,正式成立薪酬委員會,由外部董事主導,負責決定董監事酬勞及員工分紅配股額度,是國內創舉。而張忠謀本人率台積電高階主管退出「世界先進」董事會,委由公司治理專家擔任台積電法人代表,也創下大股東不參與經營的先例。
事實上,早在2001年7月的經發會共識,就有「引進公司外部董事、監察人制度」的項目。翌年2月,財政部證期會頒布行政命令,規定「新上市上櫃公司必須都要聘請二席外部董事、一席外部監察人」,外部董事成為准入市場的審查標準之一,對於已經上市上櫃的公司則沒有任何強制性。不過,由於晶元代工之父張忠謀的積極倡議,公司治理和外部董事制度,已儼然成為台灣企業界的風潮。
海峽彼岸對於外部董事的推動比起台灣更為積極,早在2001年5月,中國證監會就發表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其第一部分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公司中所佔的份量,比起台灣更為可觀。而且,中國證監會也的確已在1100多家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中推行外部董事制度。顯然,大陸方面是很明確地把外部董事制度視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重大指標。
事實上,根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在1999年所做的一份統計,美國獨立董事占董事會中的比例已高達62%,而且還有逐步升高的趨勢,顯然,外部董事被視為防弊興利的重要手段。大陸多位財經學者也主張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的比例至少應達到50%,因為,目前大陸上企業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極為普遍,現有董事會中容易形成高度壟斷的小集團,若是僅僅幾位外部董事進入,很容易就被胡蘿蔔或棍子所擊倒,不是被收買,就是遭排擠。只有外部董事占絕對多數,才有可能發揮監控的能量和參與經營決策的影響力。為了排除大股東以報酬為要脅或利誘,有學者甚至主張,外部董事的薪酬應由證監會統籌,從股票交易印花稅和佣金中按比例提存撥付。
相對而言,台灣的外部董事制度目前還僅止於宣示性的意義,雖然經建會研議在《公司法》和《證交法》修正案中訂定獨立董事制度的法源,然而,以目前行政、立法兩院相互叫陣,而國會內部又是藍、綠陣營相互交纏牽制,修正案要審議通過恐怕還是遙遙無期。
尤其令人擔心的是,許多源自西方先進國家的良法美意,一到台灣,就莫名地產生突變或遭受扭曲。獨立外部董事制度在歐美行之有年,當初設置的原意是在凸顯企業的公共性與連帶的社會責任。所謂「公司」,在公司法的定義上,固然是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的團體,公司一旦上市,其資金即來自市民大眾,其勞動力的來源亦得助於國家的教育投資,任何公司多少都有「公共財」的成分;而企業所在地的社區與因生產而衍生的環保問題,也因在地的利害關聯和社會成本,而必須負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在台灣,手握股權的大老闆和內部管理階層上下其手掏空公司的案件時有所聞,國產汽車、國揚建設、東隆五金,東帝士、中興銀行,乃至中華開發的劉泰英集團,都是驚憾人心的案例。因此,外部董事的設置,除了有分散決策權,避免公司遭受資產看守人的劫掠,以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之外,其本身也可能是社區代表或利害關係人代表。外部董事的存在,即隨時提醒公司所具備的公共性和社會責任。
然而,這樣的公共性和社會責任,在張忠謀大老闆有關外部董事的主張中,卻是隻字未提。事實上,台積電新近聘請了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教授梭羅(Lester Thurow)、哈佛商學院教授波特(Michael Porter)與前英國石油執行長邦菲爵士(Sir Peter Bonfield)等三人,出任董事會裡的外部董事,門面和排場作用大於其他。宏碁科技的施振榮敦請潤泰總裁尹衍樑擔任外部董事,則無非著眼於借用其中國大陸佈局以擴展經營版圖的考量;至於前不久傳出阿扁總統跟前紅人李應元獲延攬為智邦電子的外部董事,民進黨立委林忠正擔任東森電視台的外部董事……這些案例,都根本是把外部董事的職位當作裝飾或經營政商人脈的工具。台灣企業界在引進外部董事制度的同時,似乎刻意把公司的公共性和社會責任全然遺忘。
相對於政治的民主化,我們的企業卻越來越高度集權化,這與股權社會化的趨勢顯然是相互矛盾的。大股東只要掌握區區5%的股權,就足以入駐董事會,掌握經營權,乃至化公為私,將公司資產當作個人的財務槓桿,於是上下其手五鬼搬運的案例時有所聞,大股東中飽私囊,小股東在訊息不對稱的情況之下蒙受其害。於今,國際上普遍掀起「小股東革命」的浪潮,集結小股東的力量,要求對公司營運做更有效力的監督,要求企業具有更高的徵信度和透明度。然而,在台灣,這些心生不滿的小股東動輒被冠上「職業股東」的罵名,甚至還招來陳水扁總統的痛斥。
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係已是如此緊張,然而,股東固然是公司的所有者,與公司有利害關係的卻不僅限於股東。公司雇用的勞工、債權人、供應廠商、客戶、在地社區居民,乃至政府,與公司都有程度不一的利害關係。所謂公司治理,
其要義即在於如何使得股東(stokeholders)以及各個「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s)都能夠得到公平的對待,他們的權益能夠獲得合理的保障。公司治理良善,其可信度和競爭力自然增強,也自然比較容易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取得資金,公司的營運自此可以進入良性的循環。
其實,公司治理的英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更正確的翻譯應是「公司整治」,因為「公司治理」與「企業管理」在語意上太過相近,而Corporate Governance應是超越企管的層次,超越技術的層面,而帶有改革、重整、打破成見、翻轉成規的的雄心壯志,讓公司超越「私有財」的概念,而自覺地成為公共社會的組成部分,企業的營運帶有社會的責任,讓股東對公司有更大的參與感,同時也讓公司周邊的「利害關係者」自覺、自主地成為公司組成的一份子。早在十九世紀,就有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說法,然而,在過去,「企業的社會責任」多是以慈善事業做為表徵,現在,於公司整治的概念上,則應該還涵括對勞工的照顧、環保、回饋社區、確實的財務稽查、防止內賊掏空以及避免惡意購併。
外部董事的設置,就是實踐公司整治的一個重要法門。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主事者因不善經營或財務爛帳黑帳而危及企業生存,不僅虧負投資者,對不起受雇勞工,也傷害到所有的利害關係者。因此,公司的利害關係者,即使不具股權,也應有途徑參與到公司的營運決策或財務監督。外部獨立董事就是因應這樣的需求而存在,他們代表公民社會的利益,對公司執行必要的監督。
中國大陸和台灣已分別於2001年和2002年以「指導意見」和「行政命令」的方式,開始推動外部董事制度。其成效如何,還有待觀察。不過,兩岸的企業由於先天性質上的差異,因此,其採行外部董事的方式,也明顯地發展出不同的面貌。
台灣多數企業還掌握在創業家族手中,即使其持股比率不高,在一般人的心目中,還是很容易將公司與創業家族等同,所有權和經營權無從分離。而外部董事又必須建立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之上,這是在台灣推行外部董事的一個困境。迄今四大工商團體還是堅持董監事必須具有股東身份,也就是說,大部分工商界大老對於外部董事還是不肯買帳。即使是已設置有外部董事的公司,其人選也絕大多數是由大老闆所圈定、禮聘,作為酬庸、裝飾,或是基於鋪排政商人脈的考量,外部董事的公共性和企業的社會責任無從凸顯。
在大陸,則多數企業係由國營企業轉型而來,官股獨大的現象極為普遍。因此,外部董事的設置被寄托以「產業民主化」的意涵,對於外部董事的「獨立性」、分享決策權的能力,以及強化經營層內部監督功能有高度的期待。於是,他們比較重視如何制度化地提高外部董事所占的比率,如何在人選產生方式和酬勞給付上保障外部董事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也就是說,大陸在討論外部董事的制度時,常常把民主改革、社會變革和公司整治混為一爐,也因而衍生出十分龐雜的論述。公司整治短時間內在學院裡即發展成一個十分熱門的學科,許多學者也成為外部董事的熱門人選。譬如,在大陸常參與經改論戰的經濟學家吳敬璉就一口氣被聘為中國石油天然氣公司、神州數碼和中國聯通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的概念進入公共論壇,引發社會的熱烈討論,無形中將企業帶入公民社會,反而貼近了設置外部董事的原始意義。兩岸關於外部董事的不同發展面向,值得我們持續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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