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社會性質」的進一步討論——答陳芳明先生(1)
陳映真
陳芳明先生(以下禮稱略)在他的回應文章(馬克思主義有那麼嚴重嗎?)(《聯合文學》,一九0期)的最後,不無怯怯地希望今後的討論「能夠就文學論文學」。事實上,首先主張決不能「就文學論文學」的人,恰恰是陳芳明自己。他不是這樣說過的嗎?「要建構一部台灣新文學史,就不能只是停留在文學作品的美學分析」上,而「應該注意到作家、作品在每個歷史階段與其所處的時代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在他的另外一篇文章(陳芳明,《後殖民或後現代:戰後台灣文學的一個解釋》,《書寫台灣:文學史.後殖民與後現代》,劉紀蕙、周英雄編,麥田出版社,台北,二000年四月)也說,「文學的歷史解釋,並不能脫離作家與作品所賴以孕育的社會而進行建構。戰後台灣文學史的評價與解釋,也應放在台灣歷史發展的脈絡中來看待」。他又說,要「精確」、「眉清目秀」地「解釋」台灣新文學,「恐怕需要把文學與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層面的發展結合起來」。而如今陳芳明卻忽而要求「就文學論文學」,還指責我「把台灣文學史的討論,刻意引導到台灣社會性質史論的檢討上」,而據說社會性質史論竟「與馬克思主義拉不上關係」。此外,他並且還能理直氣壯地說,他寫「台灣新文學史」「並不是在探討台灣社會性質的演變史,也不是在追問台灣政治經濟的發展史」!他竟也可以忘了,提出「建構」台灣新文學史,應先「究明」「台灣社會」「的性質」,從而提出「殖民地社會」、「再殖民社會」、「後殖民社會」三個不同「社會性質」「演變史」的,
不是別人,正是陳芳明自己。
陳芳明為什麼這樣不惜以這個月之我打倒上個月之我?這是因為經過批判,他自己比誰都明白,他完全不曾懂得的、以不同「歷史階段與其所處的時代社會」與「作家、作品」「之間的互動關係」去解釋文學,即「建構」文學史;以「社會」「性質」、以「台灣歷史發展的脈絡」「解釋」文學之論,在真正的文藝社會學、以及以不同階段的社會性質和相應的上層建築分析和解釋文學藝術的、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的面前,他是怎麼也無法繼續蒙混欺世下去,從而企圖轉換方向,冀以脫身。而「這是可以理解的」
為了使陳芳明認真面對知識問題,不要逃遁,不能不把社會性質理論再說得淺白一些。
社會性質論,只有馬克思主義的一家,自始就沒有別的分號。人類改造自然的能力在物質上的標示,就是「生產工貝」。生產工具從石器、銅鐵器、鐵耕到現代大機械的推移,造成各階段不同的「生產力」。而勞動者則是在生產力中起主要作用的要素(因為生產工具的製造和改進,是透過勞動者的勞動實現的)。勞動者和以生產工具為主的勞動資料的總和,便是不同時代的生產力的內容。
在人類的生產過程中,從事生產的人與人之間形成了社會關係,即所謂「生產關係」。生產關係回答這些問題:「生產資料」(土地、森林、礦產、生產工具、廠房、資本等)歸誰所有?由誰支配——全社會成員所有,或者歸某些個人、某個集團、階級所支配,從而藉以支配其他群體、集團和階級?而不同階段的人的生產力(與石器、鐵器、鐵耕與手工工具、現代機械相應的生產力)和不同階段的生產關係(原始社會的公有公分、奴隸主對奴隸勞動的暴力支配、資本家所有制和資本對生產資料的支配關係)的總和與統一,稱為「生產方式」。不同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形成「原始公社」的、「奴隸制」的、「封建制」和「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同時表現為原始公社的、奴隸制的、封建的和現代資本主義等不同的「社會性質」(或社會形態、社會構成體)。
生產關係的總體,是一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在這經濟基礎之上,樹立著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即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即意識形態的系統。「不是人們的意識形態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
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因其相應的、不同的社會生產關係,形成不同的經濟基礎,從而有相應的、不同的上層建築,也就是包括文學藝術在內的意識形態體系。文學藝術是一個社會的社會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份。於是從不同的生產方式的不同經濟基礎,去分析和解釋與經濟基礎相應的上層建築中的文學與藝術,就成了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的文藝社會學的主要內容。
因此,不曾徹底地懂得社會生產方式論,即社會性質 (形態、構成體)理論,而只是一知半解地說研究文學「不能只是停留在文學作品的美學分析」;一知半解地說研究文學要「注意到作家、作品在每個歷史階段與其所處的時代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就一定會不旋踵而要別人「就文學論文學」、要別人不把「文學史的討論引導到社會性質史論的檢討上」了。
正是把「文學史的討論」「引導到」「社會性質史論的檢討上,馬克思主義的文藝理論家、「發生學的結構主義」一派的文藝社會學家魯.哥德曼,就著重作品和社會結構、以及特定社會集團、階級的思想體系之間對應關係的研究。他從西歐資本主義發展史來分析西方現代小說的發展,並區分出與資本主義發展三階段相應的、西方小說發展約三階段,即建立在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的「個人主義」小說(寫積極奮進的個人,細密的個人的心理分析與描寫);獨占資本主義時代的、表現了人的危機和失落的小說(如卡夫卡、喬哀斯、普魯斯等人的作品),和國家獨占資本主義時代,小說創作力趨向於消萎的小說(人物從小說中消失,即今人所說「後現代」小說)。這與今人菲.詹明遜著名的、與資本主義三階段相適應的文學現象論遙相呼應,即以一八四八~一八九0年相應於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代的浪漫主義文學;一八九0~一九四0年代相應於獨占資本主義階段的現實主義和自然主義文學,以及獨占資本主義奔向帝國主義時代的現代主義各派的文學;一九四0年以迄今日,相應於獨占資本主義奔向國家獨占主義階段,五0年代後發展為跨國資本、乃至今日資本全球化,即「晚期資本主義」(別的理論家也稱為「後工業時代」或「國家獨占資本主義」時代),則有喪失歷史、甚至喪失對意義、創造性之追求的、高度商品化文藝的「後現代主義文化(文學)現象」。哥德曼和詹明遜都在社會結構中去尋求與文藝結構之間的連繫;都在「社會史」、「社會性質史論」的框架中尋求對文藝作品和作家更深刻的理解與分析,堅持不「就文學論文學」,卻為文學的研究和理解開拓了廣大的縱深。
陳芳明發表在六月號和八月號《聯合文學》的文章,充分說明陳芳明近來多處提出的台灣社會性質分期——從而是台灣文學史分期論,是完全不懂得社會性質理論的瞎說。在社會性質理論(即社會生產方式論、社會形態理論,等等)的專門領域中,他已完全喪失了討論的資格,至為明顯。在台灣極端反共的思想學術環境下,不懂馬克思主義、不懂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發展理論,非但不為可恥,反而是一種令人同情的哀痛。但陳芳明硬不承認自已的無知,猶強自曲辭飾辯,學風頹墮,莫此為甚。陳芳明說他「歡迎」我「繼續提出批評」,而本於真理越辯越明之義,就陳芳明提出的若干根本性問題,再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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