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後冷戰時代台灣的產業結構與勞動者的就業危機
一、冷戰時期在「國家壟斷資本同盟」架構下的台灣經濟構造
台灣產業經濟的開發,一開始便有別於以小農生產與小手工工業生產為主的自給自足的傳統經濟,而是與中國大陸華南地區進行社會分工,發展高度商品化的農業經濟,以交換內地生產的手工工業產品並積累了一定規模的貨幣與商業資本。但是,這樣的資本積累並未為台灣帶來產業資本的全面發展。其原因在於,台灣是在鴉片戰爭以後,在祖國大陸淪為帝國主義勢力的次殖民地的歷史過程中,被結構到資本主義世界體系,成為次殖民地與殖民地,其經濟活動被迫服務於帝國主義國家的資本積累。這個基本形式,在日據時期得到充分的發展,在殖民地經濟的規定性下,台灣經濟被納入以日本為中心的再生產體系,而日本帝國主義正式進入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
在這一段時期,台灣的產業經濟雖有很大的增長,但是這樣的增長基本上是適應著日本帝國主義掠奪的需要。大體而言,日本對台灣的殖民統治不脫一般殖民主義國家的模式,就是將台灣當作原料、糧食的供應地以及日本過剩商品的消費市場。但是,作為「國家壟斷資本」的日本帝國主義,其經濟活動不可避免地要帶著「民族國家」的烙印。這一點就表現在國家對經濟事物的干預上,也反映在對台灣殖民地經濟的控制上。因此,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強大的中央集權官僚統治、本土資本的衰退以及多元化的殖民地經濟結構便成為這個時期台灣經濟殖民地的特徵。也因為如此,戰後初期台灣社會經濟的特性便得到基本的規定。
首先,日本殖民統治對戰後台灣的資本主義發展並非毫無貢獻,本土的商業資本、貨幣資本與土地資本的削弱,雖說致使本土資產階級無法順利的承擔完成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使命,但卻同時創造了戰後台灣資本本主義發展的前提條件--掃除了封建主義的障礙(廢除大租,將台灣土地資本化),為小農經濟、小商品生產奠定基礎。這一點有助於戰後國府的土地改革以及在這個基礎上轉移農業剩餘來進行工業化;其次,在日本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規定性下,戰後國府接收了龐大的殖民地土地與總督府產業,奠定了台灣國家壟斷資本的基礎。
1. 戰後初期台灣產業經濟的資本構成
戰後初期台灣產業資本的基本組成,主要是以接收日本總督府留下來的固定資產以及由大陸撤退來台的設備與資金、加上投入產業部門的「美援相對基金」等三個成分作為擴大再積累的基礎。在這一段時期(至1965年美援停止為止),基本上是發展進口替代型工業(第一次進口替代)。
戰後國府所接收的日本總督府遺產,依據土地以外的帳面價值估算約有1100億舊台幣的價值,其主要項目包括:農產加工業的製糖;製造業的石油、電力、鋁、肥料、造船、機械、水泥、造紙等企業以及金融服務業的銀行和保險機構等,造就了戰後台灣橫跨基礎產業、金融、貿易、交通運輸和通訊等產業的國家壟斷資本。根據1954年人口普查資料統計,國營(含省營及縣市政府資產)營企業共有52家,其資本額佔整個製造業的59.6%,這種情況表示,戰後初期台灣的基礎產業完全是國家僚壟斷資本的結構。
大陸移入資金,除了中央銀行的黃金儲備之外,主要是以紡織業的產業資本為主。陸資經營的紡織業始終在台灣的紡織業中佔有重要地位。1949至1952年間遷台的紡織廠有中紡、華南、遠東、臺元、中一、台北、六和、大秦、雍興、豫豐等10家,至1962年由陸資經營的紡織廠增至13家,擁有紡錠29萬枚,紡織機5485台佔台灣紡織業總數的65%以上。加上,土改以後由土地資本轉為產業資本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紙、農林、工礦等,原為日據時期的中小企業)以及為數高達民營資本企業總數99.9%的小企業,其資本額僅佔製造業資本總額的40.4%,其產出從1952年佔製造業產值的43.8% 擴大到1963年佔製造業產值的59.4%。其生產的項目,主要是以內需市場直接消費品為主,在生產上與國家壟斷資本分工,並接受其資助(籌資、緊急貸款或暫時接管)。
此外,台灣當局雖然在1950年中旬便陸續公布了「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但是並無法真正落實。從1952年到1965年期間,外國資本在台灣的投資不到1億美元,其中光是美國資金就佔了82.3%。在這一段時期真正在台灣的資本積累過程佔有重要地位的反倒是在戰爭體系下的美援。
從1951年韓戰爆發(東亞冷戰體系確立)到1965年美援終止為止,台灣總共獲得美國軍事援助45億美援(大部分用於台灣消費),經濟援助14.8億美元。其中經濟援助大部分以「美援相對基金」的形式投入台灣產業部門,轉化為產業資本。整個50年代「美援相對基金」投入產業部門的資金,占台灣年資本積累總額的40%以上,整個期間的平均比重也高達32.4%,以電力、製造業和交通運輸業為主。在電力固定資本投入總額中,以美援相對基金的形式投入的資本佔67.7%,在運輸業中佔24.0%,在交通運輸業中為28.1%。這也是戰後初期台灣國家壟斷資本積累的一個重要特徵。
總的來說,從戰後國府接收到1965年美援終止這一段期間,台灣的資本主義發展基本上是架構在「冷戰體系」下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進口替代工業的發展。其基本的資本構成主要是以在「國家壟斷資本同盟」(以「中美協防條約」軍事同盟以及「美援相對基金」為具體形式)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國家壟斷資本以及在國家壟斷資本扶持下的取得發展的民營資本為主。前者佔據主要工業部門,後者以紡織、水泥、造紙和食品加工等內需工業為主。
其次,台灣的民營資本,在此一時期雖處於剛剛起家的階段,但在國家壟斷資本的扶持及保護下,已經開始壟斷台灣的內部市場,埋伏下日後發展為民營壟斷資本集團企業的種子。台灣當局在扶持民營資本上不遺餘力,除積極扶持民營紡織、造紙和水泥等企業發展外,還鼓勵民間投資玻璃、塑膠和合成纖維等二級加工產業。為了鼓勵這些新建工業,台灣政府除了實施進口管制、高關稅以及限制設廠等手段協助其壟斷市場之外,從制訂建廠計畫,到資金籌募、技術引進和人才培訓,都由政府一手包辦。因此,台灣民營壟斷資本從一開始就具有官僚資本的基本特性。
在這一段時期由接受政府援助和籌創的企業有:台灣塑膠、中國人纖、新竹玻璃、臺鳳公司等大型民營企業;接受美援貸款的,除了上述幾家公司外,尚有裕隆汽車、大同機械、台灣紙業、嘉新水泥、台灣水泥等公司,構成日後台灣民營壟斷資本企業集團的主要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