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礦工口述歷史(1)
第一章台灣煤礦史( 第一節、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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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台灣煤礦史
第一節 荷據與明鄭時期
荷蘭據台時期
16、17世紀,西歐各國在政治方面已完成民族國家的統一,經濟方面又逐漸發達而成商業資本,於是各國從事有組織的殖民地活動,尋求海外殖民地的原料和自然產物。
根據諸羅縣志(物產志):煤炭,灰黑,氣味如硝磺,可以代薪,焰甚烈,北方多用之…。傳荷蘭駐雞籠時,煉鐵器皆用此;(雜記志):雞籠煤炭,產於積薪無用之區,移置郡治,乃為無窮之利。
以上說明早在荷蘭時代,台灣煤炭已經開採,但當時交通困難,可用有限。 且知1:一、台灣煤礦的開發,是由北部基隆地區開始,最初的開採地點是現在基隆八尺門附近諸山。二、當時煤已被用來做代替木材的燃料,只是其普遍程度尚不得知。三、荷蘭據台自1642年-1662年間,他們鍊製鐵器都用煤炭…2
根據荷蘭人留下的紀錄《巴達維亞城日記》,可稍稍探知他們對煤礦的知識,大陸學者楊彥杰(註3)描述如下:1644年荷軍卡朗報告說,『雞籠、淡水發現硫磺與煤炭,煤炭因藏於地下,難以發掘,稍微擔心。長官獎勵煤炭的開採,期望今年能有少量輸送。』這一年,荷軍鎮壓北部的原住民,向他們徵收貢物…以其向金包里村(即今日台北縣金山、萬里鄉一帶)的住民交換煤炭…1645年2月,已有350噸雞籠煤炭被運抵巴城…。
◎台灣礦業史年表4
1.林朝綮先生謂三百年至一千一百年之前,本島北部之凱達格蘭族自大陸沿海而來,即以煤炭為燃料並留有冶鍊之遺跡。
2.1626年西班牙人由三貂領入侵雞籠採磺並可能採煤。
3.1942年荷人為取北部之金,驅走西班牙人並獎勵金包里土人採煤。
明鄭時期(1661-1683)
鄭氏三代領台23年間…,對於北部地區的煤礦,官方雖計劃開採雞籠煤炭,但並未積極開發。當時台灣民間的燃料,多半是以伐薪燒炭為主,對於煤炭的需求,並不迫切。5
第二節 清治時期(1683-1895)
清朝當局恐煤礦開採影響龍脈風水,故明示禁令。但禁犯私掘者仍層出不窮,根據淡水廳志(賦役志):雞籠山…向有仙洞,實煤窯也…開挖既甚恐傷龍脈,乾隆間已立碑示禁…。6
根據連橫《台灣通史》:「歸清以後,仍事採掘。乾隆中,移民甚眾,以其有傷龍脈,請官禁止,然尚有私掘者。」黃清連先生指出兩個疑點:一、清治時期,清廷對於大陸和台灣的礦業政策不一致…甚至在嘉慶年間還鼓勵廣為開採以濟民用;但在台灣卻嚴禁採煤,官方在一些礦山立碑規定『挖煤者斃』,用來嚇阻人民私掘煤礦。二、龍脈之說是從中國傳統的風水觀念出發,選擇一項有利於官方政策的說法,來禁止人民開採礦產。在民智未開的時代,利用傳統又深入民心的迷信,阻止人民造橋、修路、採礦等改變地貌或地表的行為,當然可達到某種程度的效果。7
為了杜絕叛亂 清廷禁止台灣採煤
究竟清廷為何要嚴禁台灣住民開採煤炭?依筆者判定,傷及龍脈是假,也非阻止人民任意毀損地貌,清廷真正顧慮是台灣甫從鄭氏父子手中奪回,當時尚有許多〝餘孽〞伺機而動,因為山區險峻,交通不易,容易窩藏。1683年,康熙六十年,由於台灣知府王珍稅斂繁苛,人民潛謀叛變,朱一貴起義稱中興王師,清廷派兵討伐平息後,立碑禁止人民入山,以防民變。這段時間長達153年,正是台灣與大陸間的禁渡令時期,此間,台灣外禁渡內封山,雖有礦產,未曾開發。
雖然官方下達嚴禁,實際上卻無法杜絕人民私採。〝過些時,低階層的人漸漸去附近山丘之煤層露出之處,撿數簍煤送到市場去賣。其他貧賤之人同樣寧可冒魔神之怒,置全島之安危於不顧,參與這賺錢生意。這種事太多了,1835年,士紳們聯名向淡水地區之官員請願…其結果有第二次告示發出,頭一次告示已看不見了(無疑是人為的)。為使此告次不會被毀,這次不用板,改用石碑,刻禁令於碑上,言辭峻嚴,宣佈絕對而永久的禁止掘採煤。〞〝然而愚笨的失業游民仍繼續破壞風水…乃於1847年,士紳們又復請願,請願書寫有一個被挑出來做代罪羔羊的不幸礦夫,作為殺一警百之用。於是第三次禁止採掘之告示板又樹立了。〞8
帝國主義覬覦台煤
道光年間,是西方帝國開始注意台煤的年代,自從1839年發生中英戰爭,英艦東來日益增多。當時各國遠洋艦艇的燃料多半是以煤為主,英、美艦隊對於煤的需求也日盛。他們難以從母國攜帶過多的煤到達遠東,如能就近取得燃料補給自是上上策。於是台灣的煤礦首先成為英、美等國艦隊覬覦的目標。9
1842年,道光22年,中英簽訂南京條約,割讓香港並開廣州等五港口,1846年,英船行自基隆海面巡弋,引起當地士紳恐慌,唯恐人民私採煤炭私自向外人交易,1847年淡水同知曹仕桂第三度公佈立碑禁止採煤。然而清廷的禁令阻擋不了帝國主義的野心,道光至同治年間,各帝國動作頻繁,茲列舉如下:
1847年(道光27)英國海軍Gorden少校至雞籠調查煤礦
1848年(道光28)英國皇家地理學會發表Gorden少校的報告
1849年(道光29)美國帆船德爾芬號進入雞籠調查煤礦
1850年(道光30)英國外使請求購買台煤,清廷拒之
1851年(咸豐元年)廈門英人來台購煤
1854年(咸豐4年)美國海軍提督指派Jose牧師調查雞籠煤礦
1857年(咸豐7年)美國商人建議由美人在台建立政府,開發煤礦
1858年(咸豐8年)中美天津條約,開台灣港
1864年(同治3年)全台士紳公約禁止私挖煤炭,但該年輸出煤已達4315噸
1865年(同治4)美商開始在雞籠經營煤炭、樟腦等
其實在這個時期的西歐及美國,都因為蒸汽船的發達而大展航海威力,同時並競相在亞洲各地佔領殖民地。蒸汽船航程的遠近,最大的關鍵是在於煤與水的供應,例如要是能在適當的地點保有特定的港口來供應煤和水,則可以增加航程與巡弋區域。因此歐美各國爭向在亞洲向日本及清廷等,強迫開港通商。自此亞洲國家也體悟道自強的重要,隨後就有日本的明治維新,清廷隨即建立海軍,並設造船廠自行造艦。10
放到19世紀末,當時西方國家開始工業革命,產業資本結合金融資本迅速對外擴張;台灣煤炭的衝突只是其中一部份的縮影,清廷當局與台灣士紳難以阻饒英美帝國一再掠奪台灣煤炭。直至同光年間,清廷開始學習西方的船堅炮利,於福州興建造船廠,福州不產煤,福建煤藏雖多卻交通未開,故需要台煤供應;公元1870年,同治九年,太平天國之亂平定後,清廷終於下令台煤開放,讓台人私採就地合法。
官方經營八斗子煤礦(1876-1884)
煤禁雖然解除,但截至1870年,礦坑規模還是很小,且都是用土法來挖煤,年產量不及船政廠年用量的三分之一,為了增加效率、提高產能,就必須在採煤技術上謀求改善。但民間無力負擔新式設備的成本,唯有官方投入採取大規模開採,才有可能革新生產力,這也是在小商品經濟的社會中必然的發展。1874年因為日本侵台,欽差大臣沈葆禎奉命來台,奏請北京當局,應在基隆地區建設新式採礦設備。11
1876年,八斗子官礦開鑿台灣第一口直井,深約90公尺、直徑約4公尺。
從八斗子官礦配備新式機械,到1884年中法戰爭爆發,劉銘傳是年下令炸燬官礦為止,這九年是台灣北部部分煤礦交由官方經營的時期,但是這段時期卻不甚經營成功,黃清連先生認為基於幾項原因:一、當時福建巡撫頻頻更換,主事官員不懂煤務,經營管理失當。12二、礦場衛生條件惡劣,礦工易致死,加上礦工學習能力不佳,工作效率不佳。三、煤港地點不佳,難以有效運煤13。林再生先生也有類似觀點,但將其脈絡補充說明:一、當時官礦主事者不輕易突破所遇之斷層,又未將品質優良之炭柱予以回採,光復後原直井附近煤礦尚可開採達約20餘萬噸。二、未建立從礦場降炭到基隆碼頭的便捷通路,僅以駁船接駁運輸,遇風則停。陸路運費太貴,雖有意改成鐵路運輸卻一再耽擱,運輸成本過高。三、管理人員素質低。四、官方內部派系傾軋。五、礦工學識與技術低,機器保養維修和汰舊換新不繼;原始林地環境不佳。14
綜上所述,雖知當時欲以新式機器設備提高生產力,但生產技術(探勘與採煤掘炭技術)、生產關係(如封建經營管理方式、非熟練勞動力)與運輸方式沒有相應地提高,依舊無法提昇八斗子官礦的產能。且自1879年,官運煤量銳減,多餘的煤產量開始拋售,清廷欲從官礦中獲得煤炭的計劃已大打折扣。
表 / 引自:黃嘉謨,《甲午戰前之台灣煤務》,1961
時間 煤產量/噸 官運煤量/噸 銷售量/噸
1877光緒3年 不多 6000 --
1878 16017 4000 --
1879 30046 2609 16763
1880 41236 不確定 23202
1881 53606 不確定 46000
1882年,分巡台灣兵備道劉傲秉請督撫整飭煤務,並於上海設煤廠分局,又在廈門汕頭香港設法代售,稍有起色。然1884年中法戰爭爆發,法軍首先佔領基隆,其目的在於垂涎當地的煤炭,故當基隆即將淪陷時,當時巡撫劉銘傳率先毀壞機器、破壞坑道,燒棄存煤15500噸,於是歷年建設毀於一旦。15法軍奪取煤炭是因為雙方海軍在福州及台灣海面開戰,煤炭是雙方軍艦必需的燃料。16
中法戰爭後,官方雖有官礦復興計劃,官商合辦開局試採,但是運輸問題沒解決,除非另建鐵路以資轉運,但資金不易籌措,1892年關閉官礦,煤的供應改由私礦負責。
表 / 1856-1895年台煤輸出表
年代 輸出量 年代 輸出量
1856 1,500噸 1880 24,000噸
1865 7,162噸 1881 46,002噸
1866 17,887噸 1882 42,202噸
1867 12,860噸 1883 31,818噸
1868 26,662噸 1884 30,993噸
1869 15,467噸 1885 5,767噸
1870 7,939噸 1886 16,659噸
1871 19,604噸 1887 12,301噸
1872 42,243噸 1888 26,639噸
1873 47,447噸 1889 43,419噸
1874 15,982噸 1890 25,518噸
1875 27,665噸 1891 27,950噸
1876 31,593噸 1892 14,503噸
1877 28,948噸 1893 21,748噸
1878 25,788噸 1894 24,243噸
1879 28,823噸 1895 10,004噸
出自:戴維森,《台灣之過去與現在》,1972,頁341-342
附註
1 周憲文,台灣經濟史,1980,頁271
2 黃清連,黑金與黃金,1995,頁24-25
3 楊長彥,荷據時代台灣史,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
4 台灣煤礦公會,台灣礦業史,1969
5 黃清連,黑金與黃金,1995,頁26
6 周憲文,台灣經濟史,1980,頁271
7 黃清連,黑金與黃金,1995,頁26-27
8 戴維森,台灣之過去與現在,1972,頁332
9 黃清連,黑金與黃金,1995,頁28-29
10 林再生,煤港基隆,1999,頁19
11 黃清連,黑金與黃金,1995,頁42
12 盛清沂編輯,台北縣志礦業志,1983
13 黃清連,黑金與黃金,1995,頁46-47
14 林再生,煤港基隆,1999,頁22-24
15 周憲文,台灣經濟史,1980,頁274
16 黃清連,黑金與黃金,1995,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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