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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礦工口述歷史(7) 

第四章 反抗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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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抗的歷史

第一節 勞資爭議與政治事件

日據時期

表 / 勞資職業別歷年件數人員表
1920-1934年  工場勞工  礦山勞工  交通運輸勞工  其他雜業勞工
件數      184    105      50       243
人數      12433   7849     2587      18278
工人總數/1933年 97489   25245    44903      536908
爭議人數比率  13﹪    31﹪     6﹪       3﹪
整理自:翁佳音譯著,台灣社會運動史-勞工運動與右派運動,1992

  由上表可知,日據時代礦工人數雖不多,勞資爭議比例卻高達三成,平均每三人就有一人有爭議,高居所有行業之首,我們無從得知當時具體的爭議事件與事後處理結果,僅能根據一些間接的資料略詳端倪。

例一:工資打折 工人罷工
  1915年初時,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榮景,礦工的工資由每天61錢漲到120錢,到了1920年3月又發生生產過剩與煤價跌落,許多礦場開始擬定限制工資上漲的辦法。該年台灣礦業會與各礦主協議,想要依照同年的一般工資打三折,這種減薪方式引發相當多工人的不滿,基隆炭礦與台灣炭礦的部分礦工實行罷工,造成新工資制難以實施。1

例二:台灣共產黨組織礦工成立工會2
  台共蘇新、蕭來福、莊春火等人於1928年潛往基隆炭礦的猴硐第三坑擔任苦力,推動各礦坑成立礦工團體,該年起草礦山工會與行動綱領。
  1929年石底第三坑承包商積欠工資已達三個月,引發礦工不滿,但卻未能形成集體組織,因為多數礦工歸農或轉換到其他坑。但後來台共還是在石底第一坑組織四十多名礦工成立工會籌備會支部。爾後還發行機關雜誌『礦山工人』,於基隆五堵林溪一帶成立礦山工會共和礦坑支部,然隨著蘇新的離開,工會的推動工作也暫時告一段落。

『台灣礦山工會行動綱領』3
1.為爭取言論、集會、出版與結社的自由而鬥爭
2.為爭取罷工示威運動、屋外集會的自由而鬥爭
3.為爭取工會的組織及活動的自由而鬥爭
4.為撤廢治安維持法、治安警察法,及一切壓迫無產階級的惡法而鬥爭
5.為爭取團體協約權而鬥爭
6.為反對直/間接的降低薪資,要求提高薪資、制定最低工資而鬥爭
7.為反對直/間接延長工作時間,即要求制定八小時工作時間而鬥爭
8.為將傭金、津貼賞金及實物支付編為本薪而鬥爭
9.為反對解僱及要求夜間工作工資加倍發給而鬥爭
10.為廢止請負制、苦力頭制及按件計酬制及確立日薪制而鬥爭
11.為反對扣分及沒收而鬥爭
12.為改善礦坑設備、衛生設備而鬥爭;13. 為增加工寮及爭取其管理權而鬥爭
14.為蓄電池、瓦斯燈等一切生產器具應由會社負擔而鬥爭
15.為支給坑外工人合羽及其他防水具而鬥爭
16.為反對調進所酒保的暴利,要求物價降低並爭取管理權而鬥爭
17.為撤廢官僚式就業規則,以及設置由一般工人選出的勞動監督而鬥爭
18.為設置勞動者教育機關及爭取其管理權而鬥爭
19.為設置工場委員會而鬥爭
20.為廢止徵收共濟會費及共濟會自主化而鬥爭
21.為工人死傷時其治療費及家族生活費由會社或礦主全額負擔而鬥爭
22.為廢止工人所負擔之一切稅金而鬥爭
23.為廢除礦業法以及制定礦業特別勞動法而鬥爭
24.為實施失業救濟及社會保險而鬥爭 ; 25. 為同工同酬而鬥爭
26.為廢止女工少年工深夜作業而鬥爭;27.為禁止婦女/十六歲以下的坑內勞動而鬥爭
28.為反對遲付薪資,及要求每十日發薪而鬥爭 ; 29. 為廢止借款利息而鬥爭
30.為制定每週有一天有薪公休日而鬥爭
31.為反對一切反動團體的組織而鬥爭 ; 32. 為組織工人自衛團體而鬥爭
33.為援助農民運動而鬥爭 ; 34. 為救援解放運動之犧牲者及其家族而鬥爭
35.為建立單一礦山工會而鬥爭 ; 36. 為建立單一台灣總工會而鬥爭
37.為支持太平洋勞動組合會議而鬥爭 ; 38. 為支持國際勞動組織而鬥爭
39.為反對帝國主義戰爭而鬥爭 ; 40. 為擁護中國工農革命而鬥爭
41.為維護蘇維埃露西亞而鬥爭#

戰後白色恐怖政治案 --- 鹿窟事件4

  鹿窟事件受難人183人,是五零年代白色恐怖平均涉案人數的18倍,可說是最大的政治案件。受難人中至少有31位是礦工。當時鹿窟山區由台灣共產黨選為武裝基地,但自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後,國民黨大舉殲滅台共,部分幹部先後進入鹿窟山區躲藏並且吸收當地農民、礦工參加組織。後來蔣政權獲悉此地,指派調查局長谷正文動用一個團和一個加強營的兵力,共一萬餘人包圍山區,先後抓走一百多人。當中有35位判死刑,30位判12到15年刑期,其餘1到10年不等。
  我十幾歲開始作礦工,不管早晚班都要做,也曾做到天亮才回來……12月29日我照常去礦廠工作,兵仔來捉人,包圍了礦山,將礦場所有的人都抓走……(陳新發訪問紀錄)。我被放回來時,太久沒做礦工,只能做二手,薪水少,工作不穩定,今天賺了不知有沒有明天,煤礦不出餉,隔天就沒人要做……(謝谷訪問紀錄)。

戒嚴體制下的勞資爭議5(戰後-1971年)

表 / 1955-1967年勞資爭議統計
1955-1967年  製造業  礦業  交通運輸  其他勞工
件數      277   61    38     65
人數      11837  5963   1420    1103
整理自:張國興,台灣戰後勞工問題,1991

  由上表可看出礦工勞資爭議仍是高居各行業之冠,以下摘錄煤礦業相關勞資爭議事件。

  *1955年5月:苗栗縣天山、大山兩煤礦積欠工資兩個月,引起礦工自發停工。兩天後因礦方發放部分工資而復工。但當地官警以自發停工涉及非法罷工為由對礦工提起公訴,後經有關機關調查後礦工勝訴。
  *1955年10月:台北縣瑞芳三富等煤礦,因包工包攬裝運火車煤炭的工作、中間剝削工人工資,引發勞工不滿。後經勞方與礦方直接溝通取得諒解、合力打擊包工。
  *1955年10月:基隆市暖暖一心煤礦欠稅遭法院查封,且積欠礦工工資。後經礦工反應,法院遲延拍賣機器時間,讓礦坑繼續運作出煤以償付礦工工資。
  *1956年4月:台北縣土城德興煤礦積欠工資數月,引起礦工自發停工,並向縣長陳情。
  *1963年4月:基隆永良煤礦積欠工資數月,礦工陳情,期間地方機關調解數月仍無結果。
  *1963年5月:宜蘭縣蘇澳大峰石油礦公司,一女工因懷孕生病請假遭公司解僱;另一男工於1961年3月因工傷輾斷左手殘廢,但沒領到任何勞保給付。
  *1965年3月:基隆市中台煤礦石黎坑西斜坑因附近房屋龜裂而停工,致使礦工失去收入,該公司產業工會發文向有關機關陳情。
  *1967年1月:台北縣瑞芳建基煤礦礦工向監察院陳情,指陳礦主積欠工資並開除勞工代表。7月間礦工又至法院提起告訴,經雙方多次上訴後,1970年11月高等法院第二次更審判決勞方勝訴。
  *1967年4月:桃園縣正泰煤礦礦工指陳,資方故意延發工資,並設計機會以勞工曠工為理由開除工人。
  *1968年7月:宜蘭縣蘇澳石礦公司開除工會幹部及工人,工會向法院控告公司違反工廠法。後經縣政府協調,勞方獲勝。
  *1969年7月:台北縣瑞芳鎮四腳亭和成及平和等煤礦,工資下降引發礦工拒絕工作後將協調礦方收回成命。
  *1969年7月 台北縣樹林坡內煤礦突然宣布停工並積欠礦工工資,後經協調以變賣資產的方式償付工資。
  *1969年8月:台北縣瑞芳瑞德礦業公司下轄之瑞芳及民德兩個礦場,因積欠工資數月引發礦工自發停工,勞資雙方協調多次,瑞芳礦場以轉移雇主的方式解決,但民德礦場不知如何解決。
  *1969年12月:台北縣瑞芳雙溪礦業公司雙溪煤礦本坑因災變造成礦工傷亡,勞工要求礦方補助醫療及生活費。
  *1969年12月 台北縣三峽金敏煤礦兩名礦工因瓦斯中毒死亡,後家屬指陳礦方承諾發放撫恤金但無下文。
  *1970年4月:基隆市宏裕煤礦一礦工因工傷致右腳殘廢,向有關機關陳情礦方毫無補償。
  *1970年6月:台北縣平溪三功煤礦瓦斯爆炸造成礦工死傷,死者家屬向相關單位陳情,指陳礦方扣去部分救濟金未發放。
  *1970年7月:台北縣平溪三功煤礦一礦工因故被礦場職員留置疲勞訊問,引發腦出血而身亡,其子向警方投訴,後職員三人被送檢法辦。
  *1970年11月:台北縣樹林山子腳煤礦三坑積欠礦工工資,後經協調礦方以變賣資產的方式償付工資。
  *1970年12月:台北縣瑞芳旭裕煤礦積欠礦工工資,勞工拒絕工作。
  *1971年12月:基隆暖暖大榮煤礦降低工資,勞工向相關單位陳情。
  *1971年12月:基隆煤礦公司七星坑因瓦斯爆炸造成礦工死傷,因礦方未對礦工遺屬有任何撫恤,引起家屬不滿。後經協調發放撫恤金。
  *1971年12月:台北縣土城復興煤礦由三榮煤礦合併,原復興煤礦之礦工因工作權問題向有關單位陳情,經協調獲得解決。#

退休金爭議 --- 1992年文山老礦工控訴台陽拒發退休金

  1992年7月文山煤礦老礦工在勞工陣線的協助下,發起追討退休金的抗爭,自1992年7月到12月計五個月漫長抗爭,曾赴北縣勞工局、文山公司台北辦公室、立法院、行政院、該公司董事任職學校陳情抗議,並且參加1992年工人鬥陣秋鬥,於勞委會前露宿長達12天……最後還是在微薄的退休金給付下結束行動。
  其實所有受訪礦工都沒有拿到退休金,最多只是微薄的勞保老年給付,他們工作至少都超過3、4 0年,卻拿不到一分錢,叫人不勝唏噓!

第二節 敬仁協助離職礦工塵肺症求償

什麼是塵肺症?

  塵肺症是由於吸入的粉塵沈積在肺部而引起,因其吸入的有害物質不同而導致不同種類的塵肺症,採礦工人接觸的二氧化矽(結晶性矽)與煤塵則會導致矽肺症與煤肺症。在採礦過程中,細微的矽塵與煤塵會被吸入肺內沈積,在肺內造成粒狀塊狀的纖維化,煤塵則會導致慢性支氣管炎的產生。除了少部份的急性塵肺症,大部份的塵肺症患者都是在曝露於粉塵中十幾廿年後肺部才開始異常,纖維化導致呼吸困難,而慢性支氧管炎則導致持續的咳嗽、咳痰。
  塵肺症是一種不可逆的疾病,隨著時間的流逝肺部病變只會加重,控制至多做到穩定病情,卻不可能治好,且很容易引起肺結核等病變,一旦天氣變冷,則塵肺症的症狀便會加重,若因此而感冒,後果更不堪設想。許多礦工老年都因呼吸困難而需靠氧氣筒與各種藥劑度過餘生。

發現塵肺症

   1994年,當時敬仁勞工中心的義工劉益宏醫師在平溪衛生所為當地居民看診時,發現許多老人家肺部都有問題,再進一步診斷與詢問後,發現都是退休的礦工,是以前礦坑工作引起的塵肺症,於是將這些名單轉介給敬仁的創始人田明慧醫師,希望可以提供他們一些幫助。
  為了了解礦工的實際狀況,田醫師與工作人員李麗華循著名單在平溪挨家挨戶的拜訪,敬仁的礦工服務就這樣展開。

組織離職老礦工

  以往在台灣北部地區,煤礦礦坑數量眾多,在工業發達之前的日子中,礦坑工作雖然辛苦又危險,但因尋找其他工作不易、礦工收入又較高,所以有許多人曾經投入礦工的行列。長年累積下來,北部地區的鄉鎮就聚居了數量眾多的退休礦工,他們都是相識數十年的老鄰居,當敬仁開始投入協助老礦工的問題之後,這個消息逐漸在鄉里間流傳開來。
  另外,很多礦工會在不同的礦坑間流動,因此就算是住在不同地區,彼此間很可能也認識,除了同一鄉鎮間的流傳之外,敬仁的訊息也透過這樣的人際網絡,散佈到其他鄉鎮。由於礦工普遍有塵肺症的問題,處境也類似,為了更全面地了解台灣礦工的狀況,敬仁利用此一特性,透過彼此相互間的口耳相傳,找出各地區的礦工。
  隨著聯絡到礦工人數的迅速增加,為進一步了解各地區礦工狀況,敬仁開始嘗試在地方舉辦說明會,並在說明會中推選該地區的礦工代表。在說明會中,敬仁通常先介紹最近政府對礦工的相關福利狀況、如何申請,以及敬仁在這段期間內為礦工權益做了什麼工作,然後就是由礦工們發問,並表達他們最近的生活情形。辦說明會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與礦工的面對面互動,來了解他們的狀況與需求,並做為一種組織的方式。由於礦工參與熱絡,敬仁在某一地區礦工達到一定數量後便會前去辦理說明會,於是每一輪說明會的場次也陸續增加(場次最多時每一輪包括下列地區:基隆、七堵、汐止、瑞芳、九份、雙溪、平溪、深坑【包括石碇】、金山【包括萬里】、樹林、三峽、桃園龜山),工作亦不斷拓展。
  推選礦工代表的目的,是因為礦工人數實在太多(最多時手邊名單達四千多人),除了不定期的地方說明會之外,平常的訊息交流及傳達,就透過代表來進行。有時為了要討論如何進一步爭取礦工的權益,敬仁也會邀請各地代表一同來參加代表會議,凝聚各地行動的共識。

爭取礦工塵肺病補償的意義與對象

  塵肺症是一種因職業引起的疾病,它不同於一般的老年貧病,而是受僱於礦場工作才會罹患的病,所以雇主應為其身體的傷害負起補償的責任。但是塵肺症發病的潛伏期長,所以礦工常是在離職或退保後才發現自己罹病,在大部分礦場已經關閉歇業的情形下,也不知道礦主現在何方,便轉而向政府爭取應有的權益與照顧。

第一階段:爭取地方醫療照護資源

  由於煤礦、金礦的開採,許多人為了生計都移居到礦坑附近的山區,隨著礦業的逐漸沒落,礦坑附近聚落的人也漸漸遷出,剩下的,是那些盛年時不見天日,整天在地底工作,如今卻已衰老的礦工…。
  許多老礦工住在較偏遠的地區,子女可能又已搬至城市而不同住,肺部毛病一旦發作可能乏人送醫,個人醫療上的照護相當迫切。所以一開始時,敬仁與劉醫師注意的重點便放在礦工醫療照護上的爭取:如在礦工人數多的鄉鎮提供24小時的醫護人員、注意救護車是否有不足或故障的問題、在衛生所放置救急所需的氧氣筒等,針對這類的需要,向鄉鎮公所或縣市政府尋找援助與照護。

第二階段:健保的重大傷病保障與爭取免保費

  台北縣礦工原本享有由縣政府補助的塵肺症免費醫療,但是1995年3月全民健保開辦後,台北縣政府不再發給醫療免費的「紅單子」,礦工馬上面臨到龐大的醫療費用問題。敬仁開始研究全民健保,發現全民健保有重大傷病補助,但是所列的項目卻不包含塵肺症。於是敬仁在那一年發動礦工,參加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在4月18日的春鬥反「賤」保遊行,爭取將塵肺症列入重大傷病範圍。也許是由於健保開辦倉促,漏洞百出,為防再遭人攻詰,在礦工的訴求符合社會正義的狀況下,衛生署立刻答應了我們的訴求,將塵肺症列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礦工從此享有就醫免部份負擔的保障。
  塵肺症納入重大傷病認定範圍後,礦工卻馬上面臨因塵肺症的認定標準過嚴而拿不到重大傷病卡的問題,在敬仁和礦工不放棄地向勞委會反應後,他們便修改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將塵肺症的認定標準由四度降為二度,解決了礦工拿不到卡的問題。
  老礦工們對於健保的的另一項訴求是免保費,因為有些老人家家境不好,保費是一項不小的負擔。但衛生署及勞委會對此項訴求的回應,往往是把它推到殘障福利上,要老礦工去申請肺部的殘障,如果能申請到中度或重度的殘障,保費就能減免;或要老礦工去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我們在前面提過,塵肺症是職業病問題,不是一般老年貧病問題,我們無法接受把這項議題完全推給殘障福利的做法。況且,殘障福利相關規定中對於肺部殘障的標準非常嚴格,連胸腔科醫生都說可能要躺在床上起不來的人才能申請到重度殘障,即使是肺部毛病嚴重的礦工,循殘障福利的方式去申請常常還是無濟於事。

第三階段:塵肺症的職業病補償爭取過程

  礦工塵肺症常隨著年齡的增長而惡化,是一種不可能復原的疾病,由於是職業所導致,國外較完整的照顧,包括了依殘廢程度不同而給予一次的殘廢和精神痛苦補償,以及年金式的終身生活給付與醫療器材、看護等的補助。可是台灣的塵肺症礦工除了一些醫療上的補助外,對於礦工的照顧可說是付之闕如。
  老礦工雖然爭取到前述的健保保障,可是我們的目的一向是希望礦工能獲得職業病的補償,在四年的爭取過程中,勞委會不斷地以各種理由把礦工的訴求駁回,再加上其主委頻頻更換,使得敬仁好不容易讓一個勞委會主委了解礦工的狀況時,就又換了一個主委,迫使礦工職業病補償問題都要重新談過才可能獲得共識,使得爭取的過程更加的不順遂。
  在勞工保險上,老礦工面臨的是「在職保險」的問題,也就是說,勞保只對還在工作、投保中的人有保障,一旦退出勞保,就不再有申請給付的權利。但前面提到,塵肺症是長期潛伏的病症,老礦工發病時往往已不再工作退出勞保,所以也無法申請職業病給付。勞委會一直把這個問題推說要修法才能解決,可是根據近年來立法院的生態,除非是非常受到注目的法案,否則修法效率低落;另一方面,勞委會也擔心這個規定一但被打破,以後有更多塵肺症以外的案例會接踵而來,將使勞委會應接不暇,所以在行政方面持反對的態度。
  1998年,敬仁以前的工作人員周嵩祿,學法律的他發現勞委會對勞保條例的法條解釋有問題。以前勞委會拒絕礦工請領勞保殘廢給付的說法是:勞保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對大部份退休已久的礦工而言,已離開勞保超過二年,所以不得請領殘廢給付。但是“得請領之日”當然是要職業病患者“發現其職業病才可能請求,故不應以離開勞保體系超過二年做為藉口,杜絕職業病患者求職之路。
  這是一個很好的訴求方向,因為在台灣如前述,修法不易,而專案規劃也由於政府部門擔心其他類似問題的比照效應,而遲遲不肯以此方式處理。不用透過立法院修改法條,而以行政部門法令解釋的方向一旦行得通,則容易,也快許多。
  由於台灣離職退保後的職業病問題逐漸浮現,如RCA工人的癌症、台北捷運建築工人的潛水夫症等,因為他們的抗爭,使得退保後的職業病問題也逐漸獲得重視,於是在種條件的配合下,勞委會終於在1998年的11月5日放寬離職退保後職業病患者的殘廢給付,我們為礦工爭取多年的補償也終於有一點成果。

◎敬仁勞工中心協助離職老礦工『塵肺症求償運動』大事記:

1994     敬仁開始組織礦工。
1994.11.12  參加工委會秋鬥遊行,礦工第一次上街頭。
1995.04  「塵肺症患者權益促進會」成立。
1995.04.18  參加工委會春鬥反「賤」保遊行,當天衛生署長宣佈塵肺症納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
1995.07.26  勞委會修正「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放寬審定標準,由原第四症度改為第二症度。
1996.02.14   衛生署宣佈,塵肺症重大傷病卡適用全身所有疾病。
1998.11.05  勞委會公佈「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作業處理原則」。

附註
1 莊佩柔,日治時期礦業發展與地方社會,中央歷史研究所,2000,頁117
2 翁佳音譯著,台灣社會運動史-勞工運動與右派運動,1992,頁152-157
3 由蘇新所擬,可見當時一般礦工處境
4 張炎憲、高淑媛,鹿窟事件調查研究,1998
5 張國興,台灣戰後勞工問題,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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