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礦工口述歷史(6)
第三章 煤礦業勞動的考察、第三~六節
敬仁勞工中心
第三節 勞動力的來源與高流動率
礦業勞動力的來源
資本主義的特徵就是以『僱傭勞動的生產關係』佔據經濟體制的主導地位,台灣在1960年代前仍是小農經濟,直到1968年工業產值超過農業產值,工業人口超過農業人口,那時才算是完成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
但台灣的礦業資本萌芽於前資本主義時期,即在清朝小商品生產(如八斗子官礦)和之後的農業社會就有礦業資本投入與礦業的僱傭勞動,如何解決勞動力的來源正是礦業能否發展的關鍵核心;況且資本需要的勞動力是完全普羅化的工人,我們稱之為專業礦工,其實就是除了出賣自己的勞動力外別無其他的謀生之道的工人。唯有工人必須完全地依賴礦業維生,礦業資本才能從他們身上榨取最多的利益,無懼於工人的反抗,因為工人也怕失業就沒有唯一的收入,且後面還會有許多產業後備軍等著遞補呢!
我們難以從中文資料中尋得確切關於礦業勞動力來源的統計,依據收集到的研究與田野訪談,簡單說明如下:
日據時期
早期多兼業工 --- 早期礦業生產量不多,勞動力需求較緩和,礦工都是農業人口或漁業人口,其中以農業人口為主,1923年基隆礦業會社的調查:礦工中的農業人口為46﹪。早年礦業僅是副業,因此會有季節性的人口移動影響礦工流動率。向雇主罷工抗爭的礦工往往全部返鄉務農或轉行他業。7如前所言,資本必須尋找更多普羅化的勞工。
自外地招募工人 --- 第一次大戰後,礦工需求漸多才逐漸開始仰賴以礦業維生的全職礦工。1938年時,由於礦工供不應求,還由礦業公司透過南國公司在中國聘僱華工,直到中日戰爭才停止。日本總督府針對基隆炭礦會社做的調查顯示,一般礦工的來源還是以礦區所在地附近的州郡為主,但礦山附近的居民還是過少,難以滿足勞動力需求,甚至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必須由其他地方招募。8
戰 後
兼業工 --- 本地的礦工依然有兼業的情況,方得時關於雙溪鎮的研究,若從1951年到1979年間,觀察雙溪人就業結構:約35﹪農業就業,22﹪礦業就業,但是雙溪鄉登記為農民的就業人口,其中一大半人的主要收入是來自於礦業,他們可能是農閒時從礦;或是完全從礦,但因為留有田地,保留農民身分。9田野訪談中,受訪者也提到「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如果本地礦工家有田產,或多或少會維持兼農;如是靠海的礦村,貢寮、金山萬里、瑞濱等地的礦工就是兼漁(研考會1981年即針對近四百名漁民礦工做調查)。
專業工 --- 如前所述,本地人或許完全從礦,徒留農民身分(訪談11、訪談12);或是世代從礦,到戰後就是專業的礦工了(訪談12、訪談1、訪談2、訪談4)。曾榮盛關於瑞芳工人的研究,1965年瑞芳鎮有約65﹪從礦業者,其中有十分之七從事煤礦。經過抽樣調查,煤礦工多為當地人,即是本地出生成長。受訪礦工均表示,該地選擇其他職業的機會太少,自己沒受太多教育,無法轉業;且山脈阻隔,交通不便,資訊不發達,其中有多位礦工世居瑞芳多年,少則數十年,甚至有多達百年。10
自外地招募來的工人就都是普羅化的礦工了。他們或是來自中南部或東部農村的剩餘勞動力(訪談3、5、10、13),或是東部來的原住民(訪談15、16、23),或是自中國大陸來台的榮民(訪談6、訪談14)
表 / 1973年現職煤礦工人籍貫分布 / 出自:台灣礦業史p784
總計 外縣市 本縣市(他鄉鎮) 本鄉鎮
人數 21257 5507(26﹪) 3576(17﹪) 12174(57﹪)
為何流動率高
依據煤礦公會1963-1965礦業發展榮景時期的統計,平均年移動率(進場率加退場率)高達近百分之兩百11;為什麼礦工流動率這麼高?
一、從市場結構來看,煤礦業長期的生產過剩導致炭價不穩定與產銷不平衡,反應在礦業資本對勞動力的需求起伏與工資的懸殊。
二、包工招攬的生產體制,工人常隨著工頭流動。
三、惡劣的勞動條件使得工人易更換工作場所。煤礦公會於1973年
所做的調查:360位現職礦工離職原因有45﹪是因為『健康因素』;150位離職礦工離職原因有59﹪是因為『待遇不足』;360位現職礦工各有75﹪和62﹪認為補充煤礦工工源首要是『減免礦工所得稅』與『提高工人待遇』。12
四、早期多兼業礦工,他們隨著季節轉換而進出礦坑,造成高流動率,尤其是工資待遇偏低時,流動更高。
第四節 生產關係 :包工制 + 計件薪
包工制
根據訪談和資料得知,礦業勞動主要以承包制為主,大約有幾種形式,有歷史演進的過程,也同時並存,形成層層剝取的生產體制:
一、個人坑/固定坑:類似今日的『外包體系』
小礦主向大礦主承包零星礦坑來經營,小礦主自行招攬工人、買機器設備、監工、選煤等等,最後完成多少煤炭,再按比例繳給大礦主。這種方式延續日本的「斤先料」(按量抽成的權利費),日據時期,台籍人士不能申請採礦,必須向日系財團承包礦區,於是如何和日本人建立良好的政商關係成為關鍵,台籍的礦業買辦資本就有介入的空間。戰後,買辦資本搖身為民族工業資本,吸收了戰前日系開採的礦區,地方派系及重要人士紛紛向國民政府與台楊顏家承包礦區。
礦業採用這種生產方式源於以自然山脈為勞動對象,各礦脈品質優劣不定,執政者或大礦主不能確保各礦脈的品質,便將生產風險層層轉包出去。大礦自行經營,可以進行機械化,零星較劣的小礦轉包出去,充分剝削小礦主與工人的勞力。
礦工一般都是一坑一坑換來換去的,我也換過很多家,但是我一定要去大公司,因為大公司如台陽的礦坑環境比較好;我曾經去過小公司,但覺得小公司的礦坑環境跟大公司比較起來又熱又窄相當難受,實在幹不下去。(訪談5)
二、包工頭:類似今日營造業的承攬關係
礦主需要工人時,若某人能招攬若干名工人,他即成為小包頭。小包頭和礦主議定產量的單價後(如採掘這片礦脈,一台車煤多少錢),舉凡分配工作、工人的膳宿照料、監督指揮皆由小包頭負責,「就好像蓋房子的包工程一樣。」(訪談4)完成工作後,小包頭的收入由該組工人所得內按比例抽成(據說是5﹪到10﹪),餘額再分給工人。
勝任工頭最重要的條件就是,你能提供多少穩定的勞動力,所以人面要廣;你必須和礦主議定價錢、指揮工人,所以技術要熟練;另外在編制上,各礦坑還會有『監督』、『坑長』等主管來管理小頭,尤其是『監督』才是決定最後薪水的關鍵,所以和上頭關係要好(關於監督的角色,接下來會說明);遇上工人抗議薪資過低時,要適時安撫威脅工人,避免停工。
三、大礦內的工頭:類似工廠內的班/組長
工人均屬於公司編制,工頭僅承擔管理與分配工作的職能,在這裡,『監督』的角色更吃重,更為工人不滿的對象。監督決定礦場各項工作交由哪幾組工人執行,「小頭要巴結監督才會有比較好的事頭」(訪談12);完成該日的產量後,最後由監督來決定總產量(扣掉石塊的煤炭量)與該日的工資,這裡常常出現糾紛。許多受訪的礦工認為:
「都是〝監督歪哥〞,煤礦才會倒」(訪談1、2),
「工人要是跟監督吵架就會被做記號」(訪談12),
「監督會決定薪水,大家都不敢得罪監督」(訪談3),
「監督根本是做老闆的事情!」(訪談10)
◎ 煤礦業層層剝削的生產關係:
政府(日本政府、國民政府)
↓
日本財團(三井、藤田)、親日的台籍財團(台陽顏家)
戰後:台籍地方派系財團(瑞芳李家)
↓ ↓
小礦主 職員、監督
↘ ↙
工 頭
↓
礦 工
計件薪
所謂的剝削即是佔有別人的剩餘勞動。封建時期,貴族與奴隸主佔有農奴的剩餘勞動;資本主義時期,資本家佔有工人的剩餘勞動。煤礦業資本的發展即是國家和資本家以層層轉包的生產體制剝削工人,所以礦工不覺得被資本家剝削,他看到的是管理人員和監督如何地惡劣。維繫這套生產方式的核心就是計件工資制。
在坑內,不同的工作性質,計件單位也不同,一般都是包工頭在包工前先和雇主議價,或是約定這片礦脈可以掘進幾米或幾尺,按『尺』計價;這片礦脈約可採收幾噸煤,按『台車』的噸數計價;改修工看新的支架做幾米或幾對或是補修坑內舊的建築結構,按『米或尺』來計算單價。坑外雜工幾乎都是月薪,由公司直接僱用,但有些女性工如推車和倒路尾還是計件制。13這些計件方式都是以小組為單位,一小組10至15人不等,最後的薪資先由工頭抽成,餘額再讓全組工人分配。
一、控制勞動強度與質量:
勞動的質量是由產品本身來控制,產品必需具備平均的質量,計件價格才能完全支付,因此計件工資是任意克扣薪水與資本主義最豐富的欺詐。例如採煤工採完煤炭後,台車推出坑外進行選煤,扣掉石塊後的重量就是煤炭量,但在計重的過程中,監督常藉由削減重量來減薪;許多受訪礦工也表示誰跟監督和工頭交好,誰的薪資會比較高。
計件制同時提供資本家一個十分確定的計算勞動強度的尺度,如果工人沒有平均的工作效率,因而不能提供最低限度的日勞動,他就會被解僱。但在煤礦勞動裡,因為是團體計件制,個別礦工的低效率能被其他礦工分擔,賴曉芬稱之為「高度連結的勞動過程」,促使團體的強制性更高,始能完成產量。
二、通過工人對工人的剝削來實現資本對工人的剝削:
既然勞動的質量與強度藉由計件工資本身來控制,對勞動的監督就成為多餘,因而它成為層層剝削和壓迫制度的基礎。計件工資使得資本家和工人之間的寄生者,中間盤剝的包工制更容易實行;中間人的利潤完全來自資本家支付的勞動價格與中間人實際付給工人的差額,在英國,稱之為「血汗制度」。資本家與工頭簽訂按件計酬的合同,以便工頭按照價格自行招募工人與支付工資,因此資本對工人的剝削是通過工人對工人的剝削來實現。「礦工受到兩種人的控制,一是工頭,二是職員。平日少之又少的工錢,為了怕他們不給工作,還必須定期奉上賄絡,更糟糕是,這些惡棍還會按月向老闆浮報工資,月底領錢時從中抽取!」(蔡:頁47),「頭家沒虧待,是經手的在撈錢!」(訪談13)幾乎受訪礦工認為是『監督』在欺壓人,上頭大老闆被蒙在鼓裡,因為他們只見到勞動現場的剝削,只見到監督用貪污和欺詐的手法分潤剩餘勞動的果實。
三、延長勞動時間和降低工資:
實行了計件工資,工人個人的利益就會使他盡可能地發揮自己的勞動力,讓資本家容易提高勞動強度;為了提高日工資或周工資,工人也會延長工作時間,然而,工作日的延長就包含著勞動價格的下降。計件工資成了延長勞動時間和降低工資的手段。
一般礦坑都是兩班制,也有三班制,但對於計件的工種來說其實沒差,因為礦工必須做到工頭規定的日產量才能出坑,那是工頭和雇主簽約時規定的產量,「老闆說要幾碳,小頭就盡量達到目標。」遇到煤炭景氣好,礦坑趕產時,工頭必須配合公司趕量,當然他更需要指揮工人加班,「老闆不能忍受小頭吵,就是說小頭判斷該碳坑不能做但公司要做,或是老闆要趕量小頭不趕。」所以計件制的〝自由〞是指延長工作時間的自由。
工資給付 --- 維持勞動力再生產
工資從來都不是如資本家所言:勞動力的價格,因為工人為資本家創造出來的利潤遠遠超過資本家給付給工人,工資不過是維繫勞動力再生產的所得。「我因為生長在礦坑,從小學習到的價值觀是怎樣賺錢才夠花用!14」,「台陽是讓你維持啦!是讓你工人可以維持讓你做,一天有多少錢這樣!」
工資每十五天給付一次,依照礦工每日完成產量而定,但是礦工必須自費購買電石燈、採煤工具、炸藥、雷管等工作用具,從薪水中扣除,據悉炸藥的費用高達薪水的三分之一。「壓頭要是不自己買,也是可以跟公司租,可是公司的租金很貴,又就很危險,我寧願花一期薪水去買;有的人為了省錢,用炸藥用的省,如此一來,山洞會爆多大,會不會延後爆開造成崩塌,後果公司都要工人負責!」15有來上工不一定有薪水,但沒來上工肯定沒薪水,倘若你拒絕趕產量時加班,三天沒來視同解僱。
工資給付除了現金給付外,還有實物給付,透過礦場內雇主經營的福利社計算工資數額,在發薪前,礦工憑工資卡領取生活物資,之後再從薪水扣除。實際上,通過福利社實物給付的制度,一來雇主減免稅賦,二來從買賣間賺取商業利潤,三來是使之成為拖延/欠工資的手段,常見的狀況是雇主從每一期薪資中扣兩成拖欠,讓礦工去福利社補償。(賴:頁45)四、也是最關鍵的作用,工人的所得藉由福利社制度返回生產部門,投入資本積累,「福利社是讓老闆又賺一次!」(訪談11)
然而,煤礦業長期的生產過剩使得煤價有所起伏,礦工薪資所得往往飽受波動,反映在薪資下降與積欠薪資的情況。礦工怎麼因應呢?
許多受訪礦工表示薪資總是不夠的,工人常常借貸維生,
「職災多小孩多,有急用就要借錢!」(訪談10),
「一人做細至少養六人,薪水已經不多還晚發,只好跟老闆借錢,這就是〝工人賺錢欠頭家〞」(訪談12),
「公司欠薪時就借錢,不過你有做到那些工作,公司才會借錢。」(訪談3)借貸的管道主要是工頭、公司,利息不低。
情況更嚴重時,各種野貓式的罷工就出現了。它甚至難以名為罷工,因為礦工的認知是「有來做才有錢,賺無就不來了!」,不過若能擴大成集體行動,對雇主或能造成一些壓力。值得注意是,日據前期之前,泰半礦工還未普羅化,拒絕上工常是返鄉做農、從漁,使得這些集體行為不能持續施壓。
第五節 先驅者或邊緣人 --- 女性礦工
為何作礦工?
問到為什麼要去作礦工這麼危險的工作,大部份的回答都透露出無奈的訊息,不脫出生活困難一類的回答,在以前與礦工的閒聊之中,亦都是說當時少有工廠、工作機會缺乏,即使家裡薄有田產的收成也不是很好,只好去作礦工這種比較起來收入較高的工作。礦工們都會說,很多中南部及東部的人為了謀生活都慕名而來。在她/他們眼中,務農似乎是更為辛苦而不穩定的工作。
性別分工
我們現在可以聽到一種說法,說是女性不得入礦坑的禁忌,只要犯了這項禁忌,礦坑非常容易出事情。其實在日據時代,女性是可以入礦坑工作的,而且其所從事的工作幾乎和男性沒有什麼兩樣,掘進、挖石、採炭、改修等,樣樣都來。國民黨政府來台後,民國39年勞保開始實施,卻也禁止了女性入礦坑工作,從此之後,女性只能從事坑外推車、選煤(台仔腳)、倒石(倒路尾)等工作,但偶爾也有違反規定,偷偷讓女性入坑工作的情形。
雖然在日據時代女性是可以入坑工作的,但女性礦工入坑的仍屬少數,這裡似乎存在一個性別上的說法,因為礦坑中工作非常悶熱、溫度很高,所以礦工們常只穿著一條內褲工作,即使女性礦工也一樣,而且坑內工作是小組分工進行的,無法單獨個人工作。所以一旦女性加入工作,就會產生不方便的狀況。以前曾有男性礦工說,之所以會禁止女性礦工入坑工作,是因為發生了一些男女之間的糾紛,不過這是從男性的角度來看,倒是沒聽女性礦工這麼說。「在坑內就想著趕快做一做,工作都來不及了,誰想那些?」(訪談18)
性別分工的背後--工資差異及男性收入為主的觀念
上一段提到工作現場因為環境限制造成女性難以入坑的原因,但如果一組人都是女性、同時下坑,是否就可解決問題?為什麼女性從事坑內工的比率偏低,而坑外工又都幾乎是女性呢?(坑外男工大多為老殘勞動力。)這背後其實有更重要的因素存在。
我們先從工資上的差別說起。根據賴曉芬的研究(1996:36),1957年時台陽公司的工資標準如下表:
坑內外 坑內 坑外
工作 採煤 掘進 支柱 雜工 選煤 搬運 雜工
男工 80 90 90 50 - 33 35
女工 - - - 25 14 20 18
依據表上的數字,我們可以看出坑內工資是坑外工資的2至3倍,礦工們自己的解釋說是因為坑內工作必須冒著生命危險,且耗費更多的體力。但即使同是坑外工作,男性工資亦是女性工資的2倍左右。
也就是說,這裡還是存在傳統以男性收入為主、女性收入只是貼補家用的觀念,所以才會有男礦工說坑外工收入太低、無法叫男的去作的說法,由此更可看出,女性從事坑內工作根本是受到排斥的,如此,當問到一位女礦工為何強制女性不得從事坑內工作時,她才會說:「男的都作不夠了,哪裡輪的到女的!」
家務勞動
女性礦工在礦坑的工作之外,同樣必須負責家務勞動,小孩子可能就要以大家族同住、互相照顧的方式來照應,或是大的帶小的。仍在哺乳期的嬰兒較麻煩,媽媽要在哺乳時間一到就趕回家,或由家人帶到礦場來哺乳,不過據女礦工們說,吃母奶的小孩比較不容易餓,所以一天中需要哺乳的次數就不多。還有女礦工提到要幫忙養豬。
作為勞工...
相對於男性礦工來說,女性礦工較少有塵肺症的毛病,工作現場亦較少危險。她們對現在向國家爭取補償的意見,與一般男性礦工有很大的趨同性,就是辛苦為國家貢獻了一輩子,作的又是危險異常的工作,老來還帶來一身病,希望國家多少有一點生活上的補助,似乎並未突出塵肺症作為一種職業病這一點;又因為個別的個人是無力的,只能寄望他人(如敬仁)的協助。其實,除非訪問者故意問到性別面向的問題,否則女性礦工不太會以女性礦工做為礦坑工作者中的特殊類屬來談,而是一般的泛泛而談,不過在訪問的過程中,倒也沒有遇到女性礦工自認沒有資格代表礦場工作者的情形。
結 論
女性礦工雖然是最早的無產階級對伍之一,但她們加入無產階級行列似乎純粹因為貼補家用的理由。她們的工資相對偏低,後來甚至還被禁止入坑工作,她們會到礦場工作,似乎是因為丈夫的收入不敷支出所造成的,她們的勞動力純粹是補充性的。賴曉芬的研究中提到一個個案,似乎可作為這種說法的佐證:
【個案Q】七十歲,瑞芳人,是一個做了二十多年的坑內女礦工。丈夫四十多歲時身體因工作搞壞了,所以她一人為撫養四個小孩而偷偷下坑工作(照規定女性不能入坑內工作)。當時連懷孕時都必須下坑,挺著肚子下到坑裡還是做斜坑的掘進工作,也能拿風力的機器(俗稱壓頭)鑿洞,是個有技術的女礦工。期間,曾經發生懷孕生產時休息兩個月而被取消勞保資格,她不斷向頭家爭取而差一點被抓去關,後來經旁人勸說幫忙後平息,也解決勞保資格的問題繼續下坑工作。(1996:89-90)
第六節 煤礦職災說明與分析
礦坑各種職災現象介紹16
一、瓦斯中毐及窒息
礦坑內有害瓦斯以煤礦最多且最嚴重,一般要有害瓦斯如下:
(1)沼氣(CH4)
沼氣為煤礦內最常見之有害瓦斯,又稱為可燃性瓦斯,礦工一般所稱"冷磺"即指此種瓦斯。冷磺為無色、無味、無臭之瓦斯,比空氣輕,故常停留在坑道高處。
(2)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係由人體呼吸排出或坑木腐化等所產生,為一稍有刺激性臭味之氣體,礦工一般稱之"臭氣","臭氣"比空氣重,常停留於坑道低處。
(3) 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是一種毐性遽烈的瓦斯,在煤礦坑內火災或自然發火時常會發生,因無色、無臭、無味,一般人中毐之初並不自覺,一旦發覺時常已陷入嚴重危險狀態。
二、瓦斯及煤塵爆炸
爆炸除了爆炸性瓦斯與煤塵存在外,尚須有火源始能構成,煤礦爆炸之火源不外下列各項,爆炸時不但火焰及爆風可傷及礦工,其產生的一氧化亦會使人中毐死亡:
(1)火焰---揮發油安全燈,自然發火,坑內火災抽煙,發火具等之火焰。
(2)火花---電氣類、機械類之火花。
(3)炸岩(爆破)---誤用發爆法,或發爆之高溫空氣引火。
三、落 磐
落磐的根本原因是地壓及磐壓,即係岩層因地壓而發生裂縫,或因採掘而發生空洞,及其他地質條件,致產生磐壓,使岩磐或岩石因其本身重力脫落,或崩落而發生。落磐可分二種,說明如下,
(1)大落磐:採煤開始後空洞增大,致強大磐壓來襲,工作面頂磐惡化,往往引起大落般現象。大落磐來襲前數日或數小時可能有所謂「山
鳴」現象預告。
(2)落 石:岩層中之裂紋是落石的主要原因。落石崩落不似大落磐來 襲有預兆發生。
四、搬運保安
搬運機器操作中會發生很多事故,根据統計數字顯示,因搬運事故傷亡人數僅次於落磐與瓦斯災變,佔礦坑事故第三位。常見搬運事故如下:
(1)為增加生產而提高搬運機器行進速度,致機器發生脫軌。速率愈大,脫軌時損害愈嚴重。
(2)駕駛員從搬運車後面推動列車,列車脫軌容易脫軌,且司機的視力 被妨礙,容易發生意外。
(3)為節省時間,在列車行進中作連結或脫離車輛的動作,致人員受傷及死亡。
(4)將礦車或列車停於搬運軌道中,致對工作人員與其他列車造成危險。
(5)工作人員衣服被搬運機器勾住,致發生意外。
(6)因照明不妥而發生搬運事故。
(7)員工藉以上下礦坑的礦車鋼索折斷。
(8)礦車未裝置剎車設備或剎車設備無適當保養,而引起災變。
五、機電保安
煤礦業由於工作境特殊,機電事故較工廠易於發生,值得我們加以注意。礦坑內工作的特殊點為:昏暗、潮濕、高溫、有可燃性煤塵、湧出可燃性瓦斯(沼氣)。
凡此種種都可以導致機電事故,例如光線不足容易引起災變,高溫、高濕容易使電器絕不良導致火災,工人出汗容易發生感電事故等。
六、火藥事故
七、煤礦自然發火
引發煤礦自然發火的原因主要如下:
(1)採掘之煤屑未排盡,或留有油布等易燃性物品均易引發自然發火。
(2)通風不良或漏風多等。
(3)溫度愈高愈易釀成自然發火。
(4)煤層愈深愈易發生自然發火。
八、坑內水災
煤礦出水災害所佔礦災比例雖然較少,但一旦發生,往往損失人命甚多。坑內水災發生的原因一和地質有關,一則和古洞或舊礦坑)有關,因掘進末端貫通古洞,或因接近舊坑,坑璧破壞皆會引起大量出水。
台灣礦坑職災統計17
根據統計顯示,民國三十五年到民國八十二年48年間,台灣煤礦場因發生災害而使4209人死亡,其中39%是因為瓦斯事故,27%是因為落磐,18%是因為搬運、機電事故,另外有7%是因為水災、火災或自然發火,且96.4%的人死亡是發生於坑內。
以歷年來台灣的礦災死亡人數來看,民國45年至60年死亡人數最多,幾乎年年超過百餘人。這是因為適值台灣礦業鼎盛,從事礦業工人較多,政府和業主要求提高產量卻不重視安全的結果。且根據礦務局統計,自民國61年到68年,礦工重傷人數達9432人,輕傷19207人 ,雖然那幾年死亡人數降低,但職傷人數卻驚人地高。
礦業在世界各國均為高危險行業,根據民國73年煤山煤礦災變時的專題報導指出,當時世界各國的建築、重營造業和鐵路業被公認為二大高危險性行業,但礦業的災變比率卻可比建築、重營造業高出十六倍,比鐵路業更可高至48倍,其危險性之高,令人害怕。但更人憂心的卻是:台灣礦災死亡率高居世界之冠,以美、加為例,美國1978年的採礦與採石業的死亡千人率是0.26,加拿大1979年的死亡千人率是1.59,可是台灣煤礦業的鼎盛時期,民國40年到60年間的礦災平均死亡千人率卻高達2.41人,平均每年有132人因礦災而死亡,而之前採礦技數更不發達時的礦災情形則更不用說了。
以如此高的職災發生率來看,平均一個礦工若從25歲做到55歲,工作三十五年,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夠安然全身而退…。
民國七十三年連續三大災變18
海山礦災
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十日下午一點五十分,土城海山煤礦突然傳出一聲巨響,坑內瓦斯迷漫,70名身陷坑內礦工全數罹難,及時逃出礦坑的也有多名因重傷不治死亡。這次的礦災起因於煤車間鋼索插稍未插好,致使煤車鬆脫衝出,衝速揚起大量煤塵,快速衝出的煤車脫軌撞擊油開關引起火花,加上坑內溫度高達四十多度,使得煤塵強烈爆炸,引起大落磐,大部份的礦工根本來不及逃出。
海山煤礦當時是在台灣僅次於瑞三煤礦的第二大礦,為台灣知名的礦業家族李家所有,民國四年此礦坑即開始開採,因未曾發生過災變而被省礦務局列為模範煤礦。諷刺的是,據礦業專家表示,海山煤礦是全省最佳的礦,煤層特厚且岩層堅硬,因此從未發生瓦斯突出或出水等麻煩問題。然而礦業主重視利潤而輕忽保安,其礦工多達八百餘人,進坑前的安全檢查卻不按規定,僅交由負責抽查的三、四位保安課的人員檢查,根本不符合規定也不符合需要。礦業主管機關曾多次要求海山改進,海山的回答卻是:「過去就是這麼做過來的,既沒問題還賺錢,以前可以現在為何不行?」,使得到過海山作保安檢查人員,早就認為:「海山不發生災變則已,若發生一定是重大災變」的憂慮。
海山礦災事發後,礦主一再拖延向礦務局報告的時間達三小時,並謊報是輕微的落磐,有意圖改變現場,湮滅証據、減輕責任之嫌。
煤山礦災
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下年一點多,瑞芳煤山煤礦發生火警,123名礦工深陷充滿薰煙與一氧化碳的坑內,於搶救後22人送醫救活,其餘101人罹難,但求活的人中有半數因瓦斯中毒而成為植物人。
煤山礦災起因於空氣壓縮機走火。空氣壓縮機依規定應置於坑外,一旦發生電線短路或走火,能夠很快修復。可是輸空氣到長距離的礦坑中需要強馬力,耗電也多,而煤山礦場場方為了省錢,竟把壓縮機放在坑內,簡直就是草菅人命。且礦災時最重要的抽風機竟是破銅爛鐵,老舊而不堪使用,搶救人員在搶救過程中發現才臨時去借,加上剛好停電,使得搶救過程受拖延。礦災搶救,時間就是生命,可是因為礦坑竟連抽風機都不能使用而需外借,延誤搶救時機,使得搶救人員於下午四點多通過災區到達坑內時,有很多礦工已經不支死亡,可是肢體卻仍溫熱…。
煤山礦場的業主在災變後不斷地規避責任,使得已面臨喪親之痛,頓失經濟支柱的礦工家屬還要不斷地出來向礦方要求賠償,心力交瘁…。
海山一坑災變
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台北縣三峽鎮的海山一坑爆炸,因值第一班和第二班礦工交接的時間,以致二班礦工計95人身陷一氧化碳迷漫的坑內,多數礦工罹難。
海山一坑是中型礦場,礦方對於礦坑安全還算重視,因此被列為外賓參觀的示範礦場之一,惟仍發生礦災。職業災害大多都可藉由事前的防範措施來避免,但礦坑在地底,每個礦都因地質等各項因素不同而有不同預防方式,惟其不可測性終較其他行業高。這次的災變讓各界更意識到採礦工作的高危險性。
礦災側寫
這三個礦災發生時,坑外都擠滿了礦工家屬,當救災的人下坑時,無助的家屬們只能閉目雙手合十,專注地祈禱,每當有搶救的台車出坑時,數百名的家屬便圍上,拼命地希望看到自己的家人,但每次均是救災人員出坑替人員及補給物品,家屬們漸漸心急,有些終究忍受不住心理的煎熬而號啕大哭起來。許多家屬連連說,以後再也不要讓他下坑了,可是救災後,當時許多記者問及獲救的礦工以後還不要下坑時,絕大多數都說:「還是要去,不然怎麼辦?」。
台灣煤礦保安情況19
根據台灣煤礦重大災害的記錄顯示,絕大部份的大型事故(一次死傷人數五人以上)都是瓦斯事故,可是根據文獻指出,「關於瓦斯災害如能防範得當,嚴密控制瓦斯的停滯與流動,實可避免。」,而其他落磐、火災、搬運、機電、炸藥等事故也都可以事先做好預防的工作,關鍵多在政府與資方「為」與「不為」。
令人不敢想像的是,台灣小礦林立,以民國六十八年為例,當時162礦中有102礦產量僅佔全產量的10%,而類似的小礦,因逐年開採,益見其小。這類小礦由於財源短缺,投資必然盡量用於與生產相關的機械上,而對於攸關人命的保安措施,多半只是應景而已;大礦在以獲取利潤為生產目的下,很多對於保安工作也是能省則省。當時礦場被發覺保安設施不良時,依照法規,最重也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樣的罰則,對礦場業主根本起不了什麼強制的作用。礦主為求經濟利潤,對於保安的敷衍了事,卻引起許多礦場災變,使礦工死傷無數,民國七十三年連續發生的海山、煤山礦災即為最具體的例證。
附註
7 莊佩柔,日治時期礦業發展與地方社會,2000
8 同上
9 方得時,雙溪鄉的民族學研究,1980
10 曾榮盛,瑞芳煤礦工人家庭之調查研究,1967
11 賴曉芬,1996
12 台灣礦業史,1969
13 賴曉芬,1996
14 蔡合城,礦工的兒子,2001,頁121
15 楊昀儒,將熄的頭燈,敬仁勞工安全衛生雜誌26期,2000.11
16 台灣省礦物局編,礦工安全教育課本,年份不知
17 根據民國35-82年職災統計表,如附
18 參考剪報,聯合報:1984年6月21、22、26日、8月1、11、19、24日、9月6、16日、10月27、28日、12月6、7日、1985年1月12日、4月19日;中國時報1984年6月21-23日;中央日報1984年7月11-14日
19 夏潮論壇八十四年八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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