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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們 為 什 麼 不 看 病 ?(5) 

生產方式的矛盾在摩梭婦女醫療中的作用

 羅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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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第三節 政治制度與生產關係的沿革

  考察歷史文獻,因摩梭本身沒有自己的文字,又限於筆者無法閱讀與摩梭相鄰的各少數民族文字,如藏族的藏文、納西族的東巴文等,因此只能從有限的漢族文字記載中進行解讀。但在為數甚少的歷史記載中,並無針對摩梭社會的政治經濟體制與社會生產關係的描述,比較可以確定的是,在元代全國一統的建制下,首度在摩梭人所處的永寧,強制地設置了世襲的土司封建制度,而元代以前已無史蹟可考,一般學者的論述都將元以前的摩梭社會規定為原始母系氏族社會,筆者基本上亦沿用如此看法。
  元代土司制度允許各地土司在歸附中央朝廷下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直至明代,永寧才開始實行以封建領主制為形式的土司制度。這個制度並未受到清代改土歸流政策的衝擊,土司制度一直延用至1956年民主改革完成後才被廢除。因此,筆者以下的行文為了方便論述,便將摩梭社會發展的歷史階段概括為土司時期、民主改革時期、合作化時期,以及改革開放以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期。但因1956年民主改革完成不久後,在1958年便伴隨全國範圍的大躍進迅速地進入合作化階段,其時間甚短,對摩梭醫療體系的影響也非常有限,所以筆者在此不進行個別探討,基本上將之納入合作化時期一併討論。
  土司時代政權統治機構是「土知(司)府」。按傳統法規,土司是世襲制,土司家的長子承襲土司職務,下設執行行政與經濟事務的「總管」,以及掌理宗教事務的「肯布」,此兩種職位一般由土司兄弟或近親擔任,往下推之是「把事」,專門協助總管處理各項事務,再者是由識字的漢人擔任文牘之類工作的「師爺」,以及掌管土司府衙內部事物的「管人」。基層行政組織則採伙頭制,分別是管轄數個毗連自然村的「總伙頭」,及其下設管轄一個至幾個自然村的「伙頭」(摩梭語稱拉梅),還有管轄一個大自然村或幾個小村的「排首」。基層頭人需負責向各村寨人戶催收錢糧、勞役、雜派等,貫徹土司的指令。(統治系統說明亦可見表一)

【表一】永寧土司制度由上而下的統治系統(除總管與肯布等級相同外,其餘按表排列)
土司:世襲制(最高統治者)
總管:土司兄弟或近親擔任(執行行政與經濟事務)
肯布:土司兄弟或近親擔任(掌理宗教事務)
把事(協助總管處理各項事務)
師爺(負責文牘之類工作)
管人(掌管土司府衙內部事物)
總伙頭(基層行政組織首領,管轄數個毗連自然村)
伙頭(管轄一個至幾個自然村)
排首(管轄一個大自然村或幾個小村)

  土司統治期間,除了如上等級分明的政治組織外,還將人民分為司沛、責卡、俄三個等級。第一等級為「司沛」,即官家,是從土司家族分裂出來的貴族集團,身份世襲,受土司分封土地,對佔有的土地世襲,可轉贈、出租或於同等級內進行買賣,但土地所有權始終屬於土知府。此外這些貴族集團可以擔任各種官職、享有許多權利、不需服任何勞役、不需繳交錢糧、雜派與各種捐稅。第二等級為「責卡」,即百姓,等級只會降不會升。責卡又分內、外兩種,『內責卡』住地近於土知府,以服勞役為主,『外責卡』住地遠於土知府,以繳納實物貢賦為主。責卡等級的多數佔有一定數量的封建份地,對份地有使用權,但無所有權,份地可以世襲、抵押、轉贈或出租,但不能買賣。責卡亦可以擔任土司政權的官職,有獨立的家庭經濟及財產權,婚戀自由,於土司轄區內可自由遷徙,並在保證服役與繳納貢賦的前提下,有權支配自己的勞動時間從事趕馬經商和其他副業。第三等級為「俄」,即奴婢,等級終身不變,終生是主子(泛指司沛等級)財產的一部份,人身依附於主子,主子有權將其轉讓、陪嫁、交換和買賣,但不能任意殺戮。俄等級一般無封建份地,只佔有少量主子給予的耕食地,僅夠餬口。少數獲得主子信任者可擔任基層頭人。俄通常有少量的財產和一定的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婚戀自組家庭,在按期服役的條件下亦可從事趕馬經商。此外,必須說明的是,無論責卡或俄,除非絕嗣或犯重罪等特殊狀況,否則土司或其主子不可任意侵佔他們的財產(等級關係說明亦可見表二)。從如斯的等級制度與生產關係可以知悉「…低等級人的剩餘勞動,絕大部分是不可能自由地拿去交換的,即便有點剩餘產品,要麼被統治階級掠奪了,要麼只剩下很少量的,勉強給生產者一點使用價值享用。」(姚順增 1997:21)

【表二】永寧摩梭人於封建土司制度下的等級關係

等級:司沛(官家)身份世襲。
義務:
1.可擔任各種官職、享有許多權利。
2.受分封佔有土地。土地世襲,可轉贈、出租,或於同等級內進行買賣,但所有權皆屬於土知府。
受剝削方式:無

等級:責卡(百姓)等級只降不升。分為內責卡:住地近於土知府;外責卡:住地遠於土知府。
義務:
1.佔有封建份地,對份地有使用權,無所有權,份地可以世襲、抵押、轉贈或出租,但不能買賣。
2.可擔任土司政權的官職。
3.有獨立的家庭經濟及財產權。
4.婚戀自由。
5.土司轄區內可自由遷徙。
6.在保證服役與繳納貢賦的前提下,有權支配自己的勞動時間從事趕馬經商和其他副業。
受剝削方式:內責卡以服勞役為主;外責卡以繳納實物為主

等級:俄(奴婢)等級終身不變
義務:
1.無封建份地,只佔有少量主子給予的耕食地,僅夠餬口。
2.少數獲得主子信任者可擔任基層頭人。
3.有少量的財產和一定的人身自由。
4.可自由婚戀自組家庭。
5.在按期服役的條件下可從事趕馬經商。
受剝削方式:服各種勞役。人身依附於主子,主子有權將其轉讓、陪嫁、交換和買賣,但不能殺戮。

  正因為依附於封建領主的摩梭人的剩餘勞動,絕大部分不可能自由地去進行交換,有點剩餘產品還得被統治階級掠奪,所以生產力本就低落的摩梭社會,必須舉家協作,共同生產,才能提高生產力,承擔嚴苛的稅賦,並勉強在這當中求得三餐溫飽。此一情況,一方面確保了封建土司的剝削制度得以延續的物質基礎;另一方面也同時在家戶內部鞏固了摩梭社會原有的同耕共食、同居共財的共同體形式,從而也保存了既有的母系血緣紐帶。也就是說,以同耕共食、同居共財為基礎的母系摩梭社會,非但沒有在由父系社會所強加而來的土司剝削制度的支配下逐漸瓦解,反過頭來,恰恰是因為要因應這個嚴苛的剝削制度被保存下來,但是這種家庭形式又非原始氏族公社的公有共耕,而是在家戶私有制下,家戶成員的內部分配關係保有原始公社的殘餘形式。
  而今,永寧最高行政機構已不再是土知(司)府,而是「人民政府」,其行政系統改為中央領導的分層而治(見圖三)【註四十】,並奉守民族地區的自治原則,採行自治條例。摩梭人民現今都依法享有行使憲法及民族自治法規的權利。1956年民主改革(土地改革)的施行,以及合作化運動的洗禮,也徹底的改造土司制度下的分配關係。現今土地山川並非如封建土司時代為個人所有,而是全村人民共有,在土地集體所有的情況下,人民政府轄下的「村民委員會」成為行政與財產單位的共同體。與文革時期有所區別的是,人民對土地有了使用權(經營權),但所有權仍與文革時期一般,歸村民集體共有。至於土司時期的等級關係也早隨著1956年民主改革的完成而廢棄。但是摩梭人雖然從封建的等級制度中解放出來,並不表示經濟基礎必然隨著整個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進程而取得同步的發展,不管是在社會主義計畫經濟時期,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摩梭人的生產力發展仍然緩慢。其根本的原因在於,土司時期,摩梭社會的剩餘產品為封建領主所剝奪;在民主解放與跑步進入社會主義的年代,透過農產統購統收,在工農產品剪刀差的機制底下,農業剩餘又為工業部門所吸收轉換為社會主義建設基金;即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甚囂塵上的今日,剩餘產品的佔有者依舊不是摩梭人,而是透過市場機制轉移到各種型式的資本部門。這就決定了摩梭社會雖然歷經了歷史更迭,其政治體制與社會生產關係也經過了數次的變化,但其社會生產力並沒有隨著生產關係的解放而解放,反而在缺乏社會剩餘產品的情況下,一直凝固在低水平的自然經濟狀態。
【圖三】中國現行行政體制圖示(略)
【註四十】永寧行政劃歸:雲南省麗江地區寧蒗彝族自治縣永寧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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